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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

告诉才处理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1076434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法学等; 告诉才处理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谢晖、付茜等。

告诉才处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9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076434 占比:99.99%

总计:1076523篇

告诉才处理—发文趋势图

告诉才处理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谢晖
  • 付茜
  • 贺丽娜
  • 陈意智
  • 黄亦飞
  • 丁卫强
  • 严世英
  • 丰禾
  • 于志刚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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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译
    • 摘要: 在自诉犯罪中,网络诽镑行为可构成“告诉才处理”的“诽谤罪”或者“侮辱罪”。2020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公民郎某、何某通过编造虚假网络信息,将谷某取快递的行为描绘成“出轨女”的形象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肆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谷某的自诉。
    • 任开志; 童世均
    • 摘要: “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镑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探讨其中关于“自诉转公诉”问题,首先必须厘清自诉和公诉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起诉方式经历了从个人追诉到国家追诉的转变。我国当前采用检察机关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的刑事起诉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杜桂玲
    • 摘要: 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一类,需要由自诉人推动案件的全过程。告诉才处理案件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根基,确立其范围的基本思想包括轻微思想、和解思想和隐私思想。从社会功能方面和立法原义方面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都并不必然等于自诉案件。强奸罪因侦查取证难度大等自身性质的原因而不适合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即便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救济方式进行改革,将强奸罪纳入其中也不利于对被害人的特别保护。
    • 崔汪卫
    • 摘要: 我国通过相关司法解释降低侵犯著作权罪之入罪门槛,并对犯罪行为处以较以前更重的刑罚.但是,这并没有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犯罪仍呈现上升趋势.与之相比,域外国家和地区侵犯著作权罪入罪门槛低,侵权人受到刑事追诉并不多见.如何通过立法对侵犯著作权罪起到有效地遏制成为我国当前侵犯著作权罪立法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他国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技术,对侵犯著作权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并确立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改变现有的刑罚结构体系,不断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法体系.
    • 赖早兴
    • 摘要: 告诉才处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受外力因素制约、提供证据能力弱而无法告诉或在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这就使被害人告诉帮助成为必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前两种情况下被害人告诉帮助作了粗略的规定,但后种情况如何处理仍无相关规定.针对告诉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罪、诽谤罪和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使特定情形下的被害人能获得告诉的帮助,但其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完善相关的规定,为被害人失踪期间告诉权的行使提供帮助,为证据提供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也为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的被害人提供帮助.
    • 高铭暄; 李彦峰
    • 摘要: 只有最大程度地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权利的保障、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意愿的尊重以及国家特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三者关系的平衡,才能合理划定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没有能力告诉”的扩大解释,将虐待罪案件最大程度地纳入公诉范围,以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权利的保障;借助法律规范赋予的被害人自诉或公诉的程序选择权,以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意愿的尊重;利用对“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范围的合理界定,以实现国家特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除外规定的立法变化反映出立法者突出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与特定社会秩序维护的价值倾向,对于“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虐待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诉处理.
    • 王恒
    • 摘要: “告诉才处理”诉讼模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节约诉讼资源,反而使很多被害人因取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救济,这种自诉制度的设计妨碍了其诉权的实现.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私人追诉模式,考量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追诉模式的立法宗旨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从扩宽追诉途径、让公权力有限地介入、建立证据不足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告诉才处理”案件追诉模式,以保障被害人诉权得以实现.
    • 熊亚文
    • 摘要: 刑法私法化是指在以纯粹公法建构的刑法中引入私法的理念、原则与方法,以实现在刑事法治框架内的犯罪多元化治理。尽管刑法私法化已经呈现出蔚然可观的现实图景,并在刑法理论的现代发展中获得了充分的制度空间,但无节制的刑法私法化无疑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有损刑法的公正与安全价值。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私法化不仅应当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反对犯罪治理领域任何形式的规则自治,而且还要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实质标准,仅在其教义学体系内展开。在此基本立场上,以刑法立法私法化和刑事司法私法化之最主要、最典型的显性体现为载体,分别建构我国刑法私法化的具体界限。%The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refers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private law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purely public law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diversification of crime control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criminal law. Although the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has shown considerable picture of reali⁃ty, and get adequate spac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theory system, but unregulated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ll undoubtedly weaken the general preventive function of punishment, and harm the value of justice and security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at this stage of China’s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should not only adhere to the state mo⁃nopoly on crime control and oppose any form of self-rule in areas of crime, but also take the tolerance of criminal law as the de facto standard, expand only in its doctrinal system. On this basic position, taking the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s most important and embodies typical dominant as carrier, respectively construct specific boundaries of China’s privatization of criminal law.
    • 唐华
    • 摘要: 虐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作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新增"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作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尽管刑法规定上述两个方面作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这两个例外规定均不足以弥补虐待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犯罪的缺陷.文章通过对虐待罪告诉才处理例外规定的辨析,在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刑法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虐待罪立法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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