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3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自诉案件的相关文献由36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杰、彭剑鸣、蒋历等。
自诉案件
-研究学者
- 李文杰
- 彭剑鸣
- 蒋历
- 何奕
- 刘伟
- 卢标
- 吴访非
- 周伟
- 常国成
- 张贵才
- 李娜
- 杨仕满
- 杨林成
- 海燕
- 王洪
- 程刚
- 罗书平
- 董刚
- 谢晖
- 赵丽
- 赵石麟
- 赵秉志
- 陈卫东
- 陈建国
- 一知
- 丁丁
- 丁卫强
- 丁海涛
- 世平
- 丛金青
- 于德江
- 代倩
- 仲兵
- 任全胜
- 任卫华
- 伍金雄
- 何三畏
- 何俊培
- 何勋
- 何正华
- 何群
- 何能高
- 何艳敏
- 余向阳
- 余文唐
- 佚名
- 佟桐
- 侯建英
- 俞树毅
- 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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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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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反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审判领域,既有合法性依据,又有现实性基础,这种实践方案具有鲜明的司法特色。在对77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如下:第一,明确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第二,辨析认罪认罚情节的刑事法律评价效力;第三,规范审判阶段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程序;第四,保障当事人获得有效的专业法律帮助;第五,提高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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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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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一直遵循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原则,但是,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倾向在2020年“杭州诽谤案”的影响之下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以及社会公众对公权治理的盲目信任造成了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现象。就个案而言,这虽然达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也随附着激化社会矛盾、损害整体公正及上升矛盾解决层级等危害。相反,刑事自诉机制更加契合“枫桥经验”——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矛盾预防、坚守矛盾不上交及降低治理成本的社会治理理念。因此,回归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为主的治理路径,扩大侦查机关协助被害人提供证据的案件范围,健全以公安、法院调解,诉中调解为主的自诉案件调解机制,方能将“枫桥经验”的相关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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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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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一类,需要由自诉人推动案件的全过程。告诉才处理案件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根基,确立其范围的基本思想包括轻微思想、和解思想和隐私思想。从社会功能方面和立法原义方面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都并不必然等于自诉案件。强奸罪因侦查取证难度大等自身性质的原因而不适合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即便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救济方式进行改革,将强奸罪纳入其中也不利于对被害人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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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议将网络诽镑犯罪纳人公诉案件范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月9曰,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住川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表示,希望将通过网络实施的诽谤罪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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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永全;
杨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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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中的一种表现,被告人也有权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在我国公诉与自诉二元化模式下,公诉案件是速裁程序当然的适用对象,但自诉案件可否适用速裁程序,现行有关规定却没有明确.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具有合法性;同时,自诉案件的特有处理程序也为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由于缺乏独立的认罪答辩程序,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会导致其与程序设立目标相背离,这表明我国审判程序体系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缺陷,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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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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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私权利,监督、制约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使国家公权力.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由此,在我国确立了"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然而,近年来的实践反映出这项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从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实践入手,分析现阶段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汲取国外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自诉救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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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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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该类犯罪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困难,有必要将其区别于传统侮辱诽谤犯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正并没有触及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和自诉案件的本质,修正案提出的“公安机关协助”模式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的问题.对于信息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刑法干预,应从打破亲告罪和自诉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上入手.具体而言,在不改变侮辱诽谤犯罪属于亲告罪的前提下,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修改为:“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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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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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外,其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侦查和起诉程序,最后才能到达审判阶段。厘清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有学者指出,审判中心主义指审判(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判)是决定国家对于特定的个人有无刑罚权以及刑罚权范围的最重要阶段,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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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刘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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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告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告诉的犯罪,是相对于国家垄断控告的犯罪而言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法律的诸多限制,使得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具备了轻微犯罪、民间纠纷升级等特点,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也不至于威胁到社会安全.所以,允许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不起诉处理,允许审判机关作出免除刑罚的判决.而如此轻缓的法律后果,以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和解为前提,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十分接近.亲告罪是由刑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虽然都可以导致犯罪的非犯罪化结果,程序却有较大差别.刑事诉讼法为刑法规定的亲告罪设置了自诉程序,即被害人是否告诉虽然有决定权,但是,如果选择告诉就只能自己到法院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被害人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障碍重重,公安机关出于对被害人同情等原因,常常沦为"私人侦探".立法考虑到实践的状况,将亲告罪中的相当一部分调整为公诉案件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