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竞争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9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8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95569篇;相关期刊501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商场现代化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The Conference on Web Based Business Management (WBM 2010)(2010年基于互联网的商业管理学术会议)等;竞争法的相关文献由1086位作者贡献,包括于洪侠、郭杰标、徐士英等。
竞争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5569篇
占比:99.03%
总计:96509篇
竞争法
-研究学者
- 于洪侠
- 郭杰标
- 徐士英
- 朱哲
- 王晓晔
- 吴蓝洁
- 张鹏
- 杨曙明
- 林燕平
- 王先林
- 许光耀
- 黄钻元
- 李亚楠
- 章仕杰
- 陈兵
- 吕明瑜
- 姜发根
- 宁立志
- 张薇薇
- 曹丹
- 李墨丝
- 林秀玉
- 江雪颜
- 王健
- 王旻子
- 王秉
- 程晔
- 蒋昊
- 谢伟光
- 邱静
- 郭宗杰
- 钟林涛
- 阮振宇
- 陈乃新
- 陈刚
- 陈爱亮
- 魏建良
- 于连超
- 凌素美
- 刘光华
- 卢海清
- 张明洲
- 张瑜
- 方小敏
- 无1
- 李楠
- 杨涛
- 殷继国
- 江帆
- 汪世华
-
-
曾迪
-
-
摘要:
随着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拥有大量用户的平台企业成为数据竞争中的强者,其享有的数据相关权益,已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保护。然而,当平台拒绝与特定经营者共享数据时,却存在阻碍数据流通之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回应。在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一种有效的裁判方法。在对案件中涉及平台企业、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以及当事人群体和市场竞争间接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坚持法定价值、追求经济价值和实现社会价值的“三价值说”作为多方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和检验利益衡量在竞争法领域是否存在恣意性的标准。
-
-
金灿
-
-
摘要:
日前,为了深入认识《反垄断法》修订的意义,探讨修正草案的亮点、重点以及问题点,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邀请来自全国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为题进行线上学术研讨,通过凝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修正草案的共识,给立法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
-
童彤(摘译)
-
-
摘要:
在其他水果涨价的同时,香蕉却变得越来越便宜。2022年1月,7个拉美国家联合要求欧洲与美国市场设定公平的香蕉价格。2020年香蕉出口创新高,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因新冠疫情影响,香蕉需求达到顶峰,全球香蕉出口量超2220万t,但价格却没有上涨,恰恰相反,根据法国农业研究中心(Cirad)的数据显示,2021年香蕉价格跌幅为近10年来最大。贸易组织Comeos倡议为香蕉种植者提供公平价格,但竞争法却又不允许固定香蕉价格。目前已有报告称今年香蕉价格有上涨趋势。
-
-
朱智超
-
-
摘要:
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带动了各互联网平台的日益壮大,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型法律问题和挑战。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链接封禁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互联网互联互通原理、平台的多栖性,也给中小企业进入市场设置了阻碍。面对这一新型法律问题,竞争法对其规制仍存在现实和理论方面的困境,通过进一步重视消费者利益的解读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探究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探究企业自治,以及梳理法律关系关注法律适用协调性,为平台链接封禁问题规制提供可行思路。
-
-
李馨
-
-
摘要:
电商平台"二选一"规制在近期逐步形成了适用竞争法的处理模式。然而在竞争法的适用中,消费者权益却因其概念模糊不清、司法执法缺漏、权益竞合等原因而难以得到保护。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二选一"规制,还有完善证据链条等诸多益处。因此,应当通过明晰消费者内涵、给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增加平台相关义务、完善消费者证据收集渠道的设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
-
于强
-
-
摘要:
2021年12月14日,金砖国家+药品市场竞争问题研究工作组国际会议在俄罗斯国立高等经济大学(莫斯科)举办。该会议由俄罗斯国家反垄断局和金砖国家竞争法与政策中心共同主办。会议围绕两大主题展开讨论:1.反垄断监管机构在药品市场面临哪些竞争监管问题?2.在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的形势下,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药品可及性都采取了什么特别的反垄断措施?会议采取线上加线下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邀请了俄罗斯反垄断局、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意大利反垄断局、南非反垄断委员会、巴基斯坦反垄断委员会、阿尔巴尼亚反垄断机关等竞争主管机构官员参加,还邀请了斯德哥尔摩大学、国立高等经济大学等高校的相关学者参与讨论,体现了“金砖国家+”的理念。
-
-
刘珅;
喻玲
-
-
摘要:
算法个性化推荐已经融入社会生活各场景之中,基于对算法个性化推荐商业应用场景和技术逻辑、技术特征的分析可知,算法个性化推荐技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具有特殊性与规制的迫切性。在单一公法与单一私法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时,亟需竞争法来填补消费者损害救济的鸿沟。算法个性化推荐技术对消费者的损害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应采取多元救济模式来应对,在用好竞争法这个抓手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层主体作用,并对算法本身和消费者本身分别予以技术补救和数字素养补救。
-
-
林秋
-
-
摘要:
信息经济时代,数据被誉为“石油”,数字企业面向数据的竞争性角逐不断上演,作为数据构成微粒的个人信息在“数据优势”争夺中常被殃及。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竞争法属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进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一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救济路径仍有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适时改变,发挥竞争法司机救济的协同作用、行政救济的治理效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
-
-
崔曼妮
-
-
摘要:
数字化经济时代,作为支撑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流量无疑已成为互联网竞争中的关键争夺点,同时,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都围绕着流量而展开。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新型财产性利益,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经营者间的跨界竞争和争夺流量已成常态。尽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涉及互联网的条款,但单个法条难以有效应对流量劫持中的多重法益保护问题。为了清楚地认识和规范这种行为,本文对流量劫持的概念界定、特征、实施现状与困境以及我国对应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发展。
-
-
宋雅馨
-
-
摘要:
《奥林匹克宪章》第40条的争议本质是奥运会组织机构对维持自身运转的财政收入需要与运动员经济权利之间的对立,近年来社交媒体作为广告平台的发展愈发激化了这种冲突。各国国家奥委会以《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等协议为纲,为第40条的适用制定了实施细则,然而在这一国际软法转化为国内硬法之后,即因体育赛事活动的急剧商业化以及运动员权利意识的加强受到了频繁挑战。面对各国竞争法的强势审查,曾经坚守“自治”的体育行业如今再不是独立的“封闭王国”。故此,第40条的修订历史同时也是国际体育法与内国法博弈过程的缩影,反映了国际体育规则对国内立法影响力的减弱,也体现了竞争法对于体育经济行为控制力的扩张。微观上,本研究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审查《奥林匹克宪章》第40条一案入手,以个案为切入点剖析德国法院乃至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体育经济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要素。宏观上,结合英美等国家奥委会最新修订的第40条实施细则,归纳国内的竞争法制度对国际体育规则的影响并研判其发展趋势。最后,立足于《民法典》及我国体育体制转型现状,为调整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政策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灵活适用提出针对性建议。
-
-
Yu Lapchu;
余立佐;
Yu Yikay;
余伊琪
- 《中国建筑学会工程管理研究分会2016年年会》
| 2016年
-
摘要:
香港颁布的有史以来第一个跨行业的竞争法——《竞争条例》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是香港第一次对反竞争商业行为进行规范.《竞争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规定被看作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影响营商环境.跨部门的条例对建设供应链产生影响.因此,施工承包现行做法需要进行审查,并在新规则下加以审查.即使做法不违反这些规则,宜应准备特定建设行业的指导,以防范反竞争活动的任何潜在的雷区.本文介绍《竞争条例》的主要特点和对建筑条例的影响,并提出避免违反该条例风险的建议.
-
-
于连超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
摘要:
同业监督是经营者通过各种措施监督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行为.同业监督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行为人个人利益,可以达到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最终目的.同业监督的形式多样,同业监督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并获得诸多立法的肯定.同业监督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要考量主观过错、监督依据、行为形式以及实际效益等多个方面,同业监督行为应获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必要关注.
-
-
Jun Sui;
隋军;
Li Na;
那力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
摘要:
欧盟REACH法规实旋至今已逾四年,中欧化学品贸易下降,备受影响.世界各国对该法规从开始的普遍质疑、反对,到后来的逐步接受和主动履行.但各国从未放弃探索和研究REACH法规应对之策的努力.主流观点是从REACH法规与WTO规则不符的角度,试图通过WTO解决争议,然收效甚微.本文从竞争法视角,提出REACH法规作为欧盟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与竞争法存在先天不可调和的矛盾.鉴于该法规可能导致欧盟化学品企业形成垄断,中国化学品企业对可能出现的违反竞争法的情形,可以运用反垄断等竞争法手段诉诸法律.
-
-
-
-
冯晓美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
摘要:
法律主体是任何部门法都必须重视的研究课题.经营者这一语词常见于经济法中,该概念的核心词是"经营",商法和民法中也有关于"经营"的内容,经济法上的经营者与商法上的商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若要廓清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对经营者与商人、民事主体之间的通约与隔阂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商人是经济法语境下经营者最重要的主体类型,民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也满足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将受到经济法的调整.不能忽视的是,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其概念的界定必须体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不能与商人、民事主体等同,其特殊性也正是其与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隔阂所在.
-
-
宁立志
-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证明市场需要国家干预.我国出台4万亿救市计划并以此拉动地方投资以扩大市场需求.而救市计划的地方化使统一市场受到威胁,救市扶持政策的偏袒使公平竞争秩序受到破坏.从长远来看,救市计划对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竞争文化的生成与传播也有负面影响.而面对危机时期复杂的宏观调控政策与竞争政策之关系,也要警惕经济性垄断放松管制倾向,必须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长远利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