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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上海
  • 出版时间: 2014-06-14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会议文集: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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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反垄断法是否应当对超高定价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存在着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各国间的制度差异也很大.在实行对超高定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国家和地区,其在实施中面临着比其他反垄断制度更大的困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对超高定价行为更多地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就是这种灵活运用的具体体现,也是在现实面前的明智选择.
  •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通过商业诋毁行为破坏竞争秩序的情形,比如雇佣网络水军,对他人商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的评价和诋毁.利用专家的言论诋毁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当前市场竟争日趋激烈,贬损、低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经济生活的多发领域,社会开始逐步意识到商业低毁法律治理的缺失及完善的必要性。本文主要是从几类商业低毁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经营者利用他人实施捏造、散布虚伪信息的情形,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做一点思考。
  • 摘要:执法部门对茅台、五粮液垄断案的处罚引发了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争议,特别是对该案中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应该进行利弊分析,明确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其违法性认定的具体不足,进行完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具体规制措施.
  • 摘要: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极富魅力的领域,因其福利效果复杂,故而不断激起了理论、实务界的争议.本文从美国反托拉斯成文法的规定入手,揭示了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对其从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到适用合理规则的转变,并探讨丽锦案后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反托拉斯规范的基本走向,试图描摹出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其规制的全貌,从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规范的完善找寻可供依托的理论资源.
  • 摘要: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引起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著作权获得方面.本文从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概念、特征等入手,结合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内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代表协议对数字图书馆的著作使用权的获得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跨地域授权制度、形成著作权人具有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制度以及针对作品数字化传播建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等.
  • 摘要:我国汽车零配件市场现存的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严重限制了汽车零配件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了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受到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但是,我国汽车零配件的经销模式、反垄断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缺乏使得该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要实现对该问题的有效规制,需要修订与完善我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法>适用指南》、完善并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 摘要:同业监督是经营者通过各种措施监督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行为.同业监督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行为人个人利益,可以达到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最终目的.同业监督的形式多样,同业监督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并获得诸多立法的肯定.同业监督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要考量主观过错、监督依据、行为形式以及实际效益等多个方面,同业监督行为应获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必要关注.
  • 摘要: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在近三十年间内一直是全球热门话题,改革措施有参数式调整和结构性改革,其中对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谋求保值、增值一直是改革的核心;其他改革措施如基金积累制的确立和发展、养老基金多支柱体系建立、DB型养老基金计划向DC型养老基金计划转变等都推动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发展.我国要坚持"统筹结合"的特有模式,并要积极推进养老基金多元化、市场化运营,同时也要发展多支柱养老基金体系.
  • 摘要:土地问题是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且关乎社会的安定.现阶段城镇地区国有土地相关的制度己臻完备,而农村和城郊地区的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改革稍显落后,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土地所有权之间明显的差异,进而导致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缺乏活力.本文拟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制度进行规范分析以及法理分析,以探求建构统一的城乡土地流转市场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应当重视经营者自律的作用.为食品安全和质量达成卡特尔,作为经营者合作和自治的一种路径,不仅有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可为其提供合法性支撑,更因其有助于重塑、培育市场正向淘汰机制而具有合理性.本文从食品安全卡特尔现象切入,论述其正当、合法性,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实现社会共治,制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适用豁免指南,为食品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卡特尔豁免提供法律指引与规范.
  • 摘要:关于垄断国企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王先林和徐晓松两位教授的文章进行回应和分析,对《反垄断法》第7条不能视为该法对垄断性国企的适用除外条款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建议对我国的现存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一分为二地进行看待,对其中的公益性国企可以给与适当的豁免或者制定单独条款予以规制;对于竞争性国企,则应当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目前垄断行业中的竞争性国企,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不仅应平等的适用《反垄断法》,还应当将此类行业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突破口,提振民众对这部法律的信心.
  • 摘要: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在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以及3Q之争的演绎下愈加凸显其不同于传统工业市场而独具的性质与运作机制.互联网应用平台游刃于不同"边"的客户群中,为不同的客户群提供相异的产品、服务并利用两边的紧密联系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而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法由此面临严峻的挑战,3Q案的一审判决沿用此方法,其分析理由却未能力透纸背使人信服.要解决这个问题并打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僵局,不能受缚于传统方法,应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市场控制力的传递效应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以寻求新的出路.
  • 摘要:宽恕制度主要利用违法者间存在的紧张利益关系并扩大违法者间不信任,诱使其其竞相告密从而促使既存垄断协议瓦解.宽恕制度最终旨在威慑垄断违法行为,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形成是基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实现的.从世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的立法规定并结合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该制度适用于卡特尔行为.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间合作关系,其本质上可视为单方行为,且行为危害性和隐蔽程度较弱以及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不佳,所以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不宜适用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禁止宽恕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因此,在奶粉价格垄断案中,从执法依据角度国家发改委将宽恕制度适用纵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但是涉案的三家企业是因报告本身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同时就该反竞争行为没有其他行为人受到处罚,这会纵容纵向垄断协议的发生,从而减损执法威慑性,所以我国应该修法将宽恕制度限定适用为横向垄断协议.
  • 摘要: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已经有了新的变化,但其实际地位仍优于普通民企,有着许多法律上的特权.从资本和人员构成看,国有企业形似权利主体,但实为权力主体,如果将其与普通经营者等量齐观,同等地享受市场主体和承担市场主体之义务,则必然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国有企业是政府之手在市场中的延伸,并始终保持着权力者的本性.错误定性和错误地适用法律,是导致国有企业异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使之成为政府侵入市场的一个合法平台.社会公共利益是国有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要使国有企业行为合乎这一宗旨,根本方法是进行结构规制,并辅之以行为规制和程序规制.
  • 摘要:经济规划的合理性与经济规划实施的实际效果对经济规划利害关系人影响甚大.经济规划既定目标最终实现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对经济规划管理主体的权力限制以及对经济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经济规划请求权,是经济规划的利害关系人在经济规划出现变更或废止时有请求经济规划管理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既是一项实体权利也是一项程序权利,是区别于民法请求权的新型权利,是经济法权利在经济规划领域的具体运用.有必要全面系统认识经济规划保障请求权的基本内涵与法律特征,分析经济规划保障请求权的存在基础和价值功能,并论证经济规划保障请求权的具体权利体系,从而进一步完善经济规划保障请求权的救济机制.
  • 摘要:本文介绍了至2013年中央政府房市调控政策的生成和演变,包括中国房地产市场十年政策调控走势、构成、态势评价,最后叙述了政府性市场失灵政府性市场失灵的绩效具有区域溢出性。也就是说,深受地域空间生态和地理位置锁定影响的房地产,绩效尤其是副效应的溢出机制,有的是本届执政者受益,后续者承亏;有的本地开发受益,外来购房者承亏;有的本地局部受益,国家整体经济受损等。既在客观上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中政府性市场失灵的生成,也加大了政府性市场失灵的难度。
  • 摘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有所不同,本文提出应当转变经济法思维,重构经济法,建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重构经济法,应当明确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立法宗旨,确定经济法主体为劳动力权人,以奖惩结合保护劳动力权,以此构建劳动力从生产耗费、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劳动力的恢复与提升)的运动秩序,实现民与民、官与民同创共享增量利益的劳资政合作共赢.重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法,保障民、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发展公平,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摘要:骚扰性广告是市场竞争加剧与竞争行为的边界立法缺位共同引致的现象,也是经营者争夺市场份额、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竞争手段.作为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手段,骚扰性广告不仅侵害了广告相对人的权益和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而且损害了竞争秩序,破坏了竞争环境,我国正值修改的《广告法》已注意到这一点并将骚扰性广告纳入规制范围.但《广告法》是否为最佳规制途径,抑或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如竞争法加以调整,值得深思.
  • 摘要:根据传统法理学利益分类理论,人们常常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并用.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本来就抽象的公共利益,又被人为的佩戴上了一幅普洛透斯(Proteus)的面具,使得学者们陷入了一扇具有迷幻色彩的公共利益"罗生门"现象之中.本文在对传统利益分类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尝试借助"抽象—具体"两层次分类理论,透过概念辨析和假设检验的方式,把抽象的理论应用到具体的问题之中.在经济法语境中,意图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为解开了长久以来一直困扰人们的公共利益之"罗生门",提供一把钥匙.
  •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人们普遍认识到国有企业缺乏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法人治理机制.然而,这种机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股东基于对其出资财产的保值与增值的关怀而建立的."激励与约束"主要来自于股东,是股东对董事、经理、监事的激励与约束.所有者支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要件.所有者是自然人或非公有制的法人的话,"所有者的关怀"是自然的、直接的、强烈的.但是,如果所有者是国家的话,则问题就复杂得多了.本文指出改革的经验告诉人们,必须区分国家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的三重身份,即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国有财产所有者中央代表和地方代表的身份,国有财产所有者行政性代表和经营性代表。应当将属于国有股东的权利从行政机关和党务机关拿回来,交给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这样,国有股东的地位和权利才能落到实处,还应确保国有股东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的设计。
  • 摘要:本文探讨老龄化压力下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机制的基本路径及法律对策,为推动我国养老体制改革及其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养老金投资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应构建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的"统账分离"模式;统筹基金部分应以总体固定与动态调整为核心向市场化运作过渡,并以提升养老金统筹层级作为保障;个人账户部分则应强化市场化运作程度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从公司治理规范和投资损失分担入手完善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还应构建由规划、法律规范与指引组成的立法结构,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专门机构切实推进改革并解决监管权的分配与协调等重要问题.
  • 摘要: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美国联邦两大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由于立法和历史的原因,两大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执法权重叠问题.尽管它们很早就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在日常工作中尽力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对重大案件和关键领域执法权的争夺一直没有停止,有时甚至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两大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和人员组成的不同也导致了不同的反托拉斯观念和法律适用标准,造成不少个案的处理结果差异明显.上述状况引发了美国社会的诸多批评和质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数目之多超过美国.因此,除同样存在执法协调的问题外,我国还有一些独特的难题,需要采取措施逐渐加以解决.
  • 摘要:近年,反垄断实务部门在处理"人人诉百度案:"奇虎360诉腾讯QQ案"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最棘手且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由于受到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替代性难以把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遇到难题;而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征、产品的"免费性:产品的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等,使传统的SSNIP定量分析法遭遇困境.为应对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除了改革SSNIP法的假设条件之外,还可引进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
  • 摘要:公用事业所具有的特性使其长期以来处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并在反垄断法适用中被赋予程度不同的豁免待遇.各国所开展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改变了公用事业的运营和管理模式,反垄断法得以在公用事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仍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路径和模式与外国存在较大差别.伴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应当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使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够适应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特点,从而有效维护公用事业领域的竞争秩序.
  • 摘要:基于竞争、放松管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各国普遍将竞争中立作为经济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比较不同司法辖区竞争中立的含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自贸试验区的竞争中立应被界定为: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机制和减少政府对竞争的干预,确保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所做出的制度承诺.在制度内容上,主要体现为政府商业模式合理化要求等八个方面.在制度实现上,体现为通过竞争评估、竞争倡导促进所有法律、法规按照竞争中立的要求制定、修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等一揽子制度安排.
  • 摘要:特许经营制度目前是中国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然而,在其实施了十年之后,该项制度内在的竞争性投标机制却很难在实践中适用.本文选取供水行业作为研究的领域,从经济学理论和现实状况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作者重点关注了中国供水特许经营的典型结构,认为是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结构的特点限制了其竞争性.鉴于特许经营内在竞争性机制必然是有限的,作者认为现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该将单一来源制度和透明度原则,而不是竞争性投标作为主要规则.本文的讨论进一步对国有企业特许经营项目和应然的特许经营项目做了区分并对各自的授权标准和原则作了分析.
  •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思路上应少"管"多授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主动性.扩充立法目的,将消费者、经营者的直接竞争者以及其他的不确定、潜在的竞争对手、本行业利益都作为保护对象.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将不可期待的烦扰行为和新闻广告作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列举.
  • 摘要:1995年,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起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时,其中一个激烈争论就是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概念的界定在评估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最终《知识产权指南》创立了"创新市场"和"技术市场"两个新概念.创新市场指向研发过程中的竞争,虽然它获得了普遍关注,但技术市场在评价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效果时所扮演的角色更加不容小觑,也直接影响了之后的反垄断实践.例如在微软案中,DOJ认为,除了其他方面,微软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对技术市场的损害.1同样,牧TC在对Summit Technology and VISX公司的反垄断执法中,明确地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激光图像纠错技术的专利许可市场".这些个案中对技术市场的分析和界定标志着反垄断法演变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样地,虽然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案件目前相对较少,但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和全球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如何界定主要以技术为核心竞争手段的相关市场,进而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产业的竟争效果,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 摘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全球兴起.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私有化运动,美国总统里根推行全面减税和放松管制,从资本主义国家到转型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展开了一场"重新发现市场"的私有化运动.为了在邮政服务部门建立内部市场,欧盟大手笔地推进了邮政服务自由化改革.这场自由化改革从1988年开始,前后经历了近24年,到2012年底欧盟27个成员国将全部开放邮政市场,取消邮政专营制度,国有邮政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同样受到竞争法的规范.由于邮政在改革前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共实体或国有企业,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改革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乃至整个垄断行业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拟对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背景进行简单回顾,剖析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并从竞争法角度分析欧盟邮政服务自由化的经验,最后提出对我国邮政行业改革的借鉴。
  • 摘要: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结构性问题和经济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其法律保障机制应沿着经济法功能主义的路径架构,这既是我国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对公共领域经济改革的回应.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构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厘清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度"的问题和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现实意义,从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与经济制裁法的规范构成上反映"促进经济发展、调控经济发展方向、监管经济活动"三项根本性功能,这是"制度与社会机体的要求相合拍"的表现.
  • 摘要: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政府虽为公共管理之目的有权介入、干预乃至管制社会经济活动,但应当注重政府公信力的塑造,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的维护。开诚布公、建言献策,不失为平衡各方利益、稳定交易安全的良策。在日益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间关系的时代,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成为焦点。故而政府制定经济决策时,应当关切政府与市场的利益均衡点,明晰责任制度,践行民主听证程序,给予市场一定的立法缓冲期限。如此不仅短期内避免立法骤然颁行的负面影响,亦为将来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奠定基石。
  • 摘要: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该条规定普遍地被立法者、司法界、理论界以及社会各界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就其文字而言更为客观的表述应是加倍(或双倍)赔偿制度.2013年该法修订后,第49条的内容被现行的第55条第1款取代,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文就两则汽车销售欺诈案例所反映的裁判结果的差异,充分地展示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所有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经营者均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实行多倍赔偿这一问题的现实性。
  • 摘要:对国有企业垄断的规制一直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竞争性国企作为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极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给市场竞争造成严重抑制和破坏,损害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竞争性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成为当下反垄断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以及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任务.为了使竞争性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得到更有效、更科学的规制,需要对竞争性国企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详细梳理和研究,为合理规制竞争性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论支持.
  • 摘要:对于互联网产业中被广泛采用的免费模式而言,涉及反垄断法案件时首要需要确定是从免费端还是广告端来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双边市场理论虽然关注到了网络用户和广告商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其理论内部的调整也并不成功.对此,在单边市场下从上、下游的角度理解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能够简化对商业模式的理解,明确争议发生的领域,解决相关产品市场确定的基本问题.同时,为了避免将上游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注意力市场而导致范围过于宽泛应从网络用户对于互联网产品的功能需求出发.而实证的研究也支持这一改进.
  • 摘要:协调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代世界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矛盾问题,是关系其枯荣兴衰的核心问题.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质上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两只手相互博弈和相互依存的矛盾关系.本文介绍了经济法是在上述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两只手”相互博弈和相互依存中产生的,这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以当代最先进、最科学的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全面认识、系统解决“两只手”对立、脱节的危机。对立统一规律认为客观事物都是由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方面构成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甚至相反相成。对立统一规律用民族语言表达即分合关系,这就是我们提出的“分合论”。
  •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和政府有机结合的混合经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是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传统的政府干预模式和市场调节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没有一种机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选择,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共同加以解决.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协同联动机制,通过经济法治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经济法律制度应具有回应性、能动性和灵活性,合理确定有关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的作用边界以及衔接区域,并对于两种机制协同联动的时点、方式、范围、程度等予以规定和安排.
  • 摘要:公私合作制(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竞争机制也有助于降低公共资源损耗和公共产品与服务成本的下降,让公众在产品与服务上有更多的选择,需求获得更好的满足。因此,以公共利益与供给效率为核心展开PPP项目的独立监管,这是由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本质属性和不完全竞争的客观状态决定的。
  • 摘要: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根基所在,更是其发挥社会"第三域"角色的物质基础.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一种达成各利益相关者系统、整体、持续、平衡信任的能力,或者说通过自身努力最终赢得社会信赖的能力.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构建有其鲜明的个性.内外平衡协调的行业协会信用能力及制度建构正反映了我国转型社会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区别于政府、个会个体(企业、个人)的、综合运用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资源基础,并由此赢得社会信赖,并能以此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一种系统的、持续的、自组织的综合能力.其基本内涵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组织、机制等.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信用能力建设将决定中国国家与社会转型的成败.本文以法律文化传统、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展模式、行业协会发达程度为标准,探讨行业协会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问题.其中,法律文化传统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市场化程度分为三类:成熟市场、新兴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则分为两大类:市场自发演进模式和外部楔入式发展模式.前者是因应市场的需求,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不断成熟壮大的发展模式.后者通常在转轨国家出现,即原来没有市场刺激,行业协会处在似有似无或者干脆没有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发展成为了一种必需.与市场经济成熟程度、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是,成熟国家通常行业协会发达,而新兴国家其次,新兴加转轨的国家常常面临比较多的实际困难.我国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合作共治过程中制度建设尤其需要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的结合.
  • 摘要:近年来,作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本文从公共消费的角度,探讨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及其经济法的保障问题.首先对公共消费与公共资源的原理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公共消费与公共资源的配置机制问题作了具体的阐述,分析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最后,结合市场决定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新形势要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我国经济法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作用与完善问题.
  • 摘要:随着"包容性"理念的发展,以法治推进包容性经济、政治制度渐成改革共识,基于此,笔者曾提出"包容性法治"概念.本文对经济法治的包容性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认为包容性经济法治需要从基础理论上兼容并包,在法实现上系统一体.具体而言,以经济法基本范式的包容性分析为出发点,构建包容一体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通过对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和经济法运行机制的包容性分析,达至包容性经济法实现的系统一体.包容性的经济法治,是基于包容一体的一元论经济法学范式、体系和经济法的实现.
  • 摘要:本文以知识论为基础,试图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理解和实践安排提供一个知识的视角。个体知识具有科学的、正当的存在理由,社会知识不具有独立的本质,只是一种“信念”,是社会团结与凝聚所依赖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知识上的真确性。在此知识逻辑之下,正当而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安排就变成了制度如何尊重个体知识以及如何在政府决策中扩展个体知识的问题。从知识论视角反观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有效地将两者关系的界定由价值取舍问题转换成一个知识运用问题。对于构建理性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制度实践而言,这不仅仅是思辨,同时也具有批判、规范和建设性功能。
  • 摘要:破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市场经济包括资源配置的调整作用是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取代的.破产法在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保障社会作用优化配置的同时,也离不开有效的政府治理,需要政府的调控与介入.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藉此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社会调整作用,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大缺陷:缺失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有效机制.该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对人们就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受侵害寻求以民事维权加以救济形成误导,然而实际上民事维权机制根本不应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该法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措施及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属于集体公益,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制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应将"公平竞争权"从"集体法益"拟制为"集体权利",学习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设集体维权机制对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予以直接保护.藉此,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做出新的阐释.
  • 摘要:法学是规范之学.本文在辨析、界定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及其确立进程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各具体构成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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