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根基所在,更是其发挥社会"第三域"角色的物质基础.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一种达成各利益相关者系统、整体、持续、平衡信任的能力,或者说通过自身努力最终赢得社会信赖的能力.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构建有其鲜明的个性.内外平衡协调的行业协会信用能力及制度建构正反映了我国转型社会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是区别于政府、个会个体(企业、个人)的、综合运用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资源基础,并由此赢得社会信赖,并能以此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一种系统的、持续的、自组织的综合能力.其基本内涵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组织、机制等.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信用能力建设将决定中国国家与社会转型的成败.本文以法律文化传统、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发展模式、行业协会发达程度为标准,探讨行业协会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问题.其中,法律文化传统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市场化程度分为三类:成熟市场、新兴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则分为两大类:市场自发演进模式和外部楔入式发展模式.前者是因应市场的需求,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不断成熟壮大的发展模式.后者通常在转轨国家出现,即原来没有市场刺激,行业协会处在似有似无或者干脆没有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发展成为了一种必需.与市场经济成熟程度、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是,成熟国家通常行业协会发达,而新兴国家其次,新兴加转轨的国家常常面临比较多的实际困难.我国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合作共治过程中制度建设尤其需要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