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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6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617篇;相关期刊11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等;司法规制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友连、吕成、俞蔚等。

司法规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6 占比:18.94%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1.04%

专利文献>

论文:617 占比:80.03%

总计:771篇

司法规制—发文趋势图

司法规制

-研究学者

  • 张友连
  • 吕成
  • 俞蔚
  • 刘一达
  • 刘鹏举
  • 张喆
  • 朱理
  • 李可
  • 李林凡
  • 杨世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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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春雨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普及速度加快,网络水军应运而生,他们在网络空间操纵舆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已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为了对网络水军犯罪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在立法上,首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规制方法;在现行法律不足以规制网络水军犯罪时,则应该严密法网,通过完善立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在司法上,为避免将网络水军犯罪行为过度抽象统揽于非法经营罪之下,需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其业务行为;在确定责任主体之后,实现刑罚配置多元化。
    • 马菊花
    • 摘要: 税法学传统观点认为,充分信赖并完全依靠立法权、司法权和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实现监督和规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三者的有机结合可达到行政规制的最佳效果。然而在实践中,三者的规制虽作用明显,但存在诸多局限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内部开展的一系列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行政自制的角度出发,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借助于比例原则的应用、科学地裁量基准和层级监督体制来约束税务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亦是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途径。
    • 崔曼妮
    • 摘要: 数字化经济时代,作为支撑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流量无疑已成为互联网竞争中的关键争夺点,同时,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都围绕着流量而展开。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新型财产性利益,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经营者间的跨界竞争和争夺流量已成常态。尽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涉及互联网的条款,但单个法条难以有效应对流量劫持中的多重法益保护问题。为了清楚地认识和规范这种行为,本文对流量劫持的概念界定、特征、实施现状与困境以及我国对应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发展。
    • 刘义军
    • 摘要: 针对商标注册人恶意取得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法院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导,更新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和裁判理念,统一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应当依法审查并采纳被诉侵权人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对被诉侵权人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案由,针对商标注册人随后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以实现司法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有效规制。
    • 曹波; 朱珊霖
    • 摘要: 依法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是立足反腐败阶段性要求,一体性推进国家反腐斗争的题中之义,是我国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整体表现为案件总数不多,呈现递增趋势;案件类型有限,但类型分布集中;争议焦点集中,但证明难度较大等三大宏观特征。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应当针对重难点问题现状,形塑符合我国科研发展实际的法治化治理道路,准确区分科研职务犯罪与违反科研管理制度行为,从严把握追诉标准,谨防将违法违纪案件不当地作犯罪处理,以保障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性,深化科研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国家科研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 任小博
    • 摘要: 恶意诉讼在个人方面损害了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私人权利,在社会方面甚至会损害法院的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以及损害司法权威。处理日渐猖獗的恶意诉讼现象加以有效地规制是民诉法的重要使命之一。我们在了解恶意诉讼的基础概念和观点外,还要明确辨析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理解恶意诉讼的基础理论与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在处理恶意诉讼过程中秉承的原则和如何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 吕晓停
    • 摘要: 2008年8月底,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从此,我国的反垄断工作进入到了一个不同的阶段,然而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应用与推广,构建了复杂而多元的产业生态圈.由此而生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显现,且主要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在互联网应用方面,我们会发现《反垄断法》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虽然在其他的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但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现象比较严重.本文主要从垄断现象产生的背景以及规制反垄断现象的必要性、规制垄断现象的一系列措施展开论述.
    • 胡小伟
    • 摘要: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 曲崇明
    • 摘要: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 李德恩; 胡槿倩
    • 摘要: 在中国,仲裁基于非对称优势和替代诉讼的现实需求获得了快速发展,但虚假仲裁的现象也不时发生.虚假仲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仲裁秩序,侵害了案外第三人利益.在仲裁程序内部缺乏规制虚假仲裁的途径,必须依靠司法的强力介入.虚假仲裁司法规制可从救济与制裁之二元路径加以展开.救济对象是第三人,具体举措包括赋予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将仲裁调解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合并针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方式、取消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制裁的对象是虚假仲裁行为人,具体举措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刑事制裁.延展适用虚假诉讼罪不足以遏制虚假仲裁行为,有必要单独设立虚假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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