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据法犹如司法过程运转的一根杠杆,虽然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风格和特有的内在定力,但在司法场域中,却不得不承载参诉各方不同利益的价值考量与选择。控辩双方的证据利益安排,是刑事诉讼法的一根主线.我国现行法在控辩证据利益安排上呈现如下特点:rn 1,取证以侦控机关侦查取证为主,以辩护人调查取证为补充;2,侦查讯问权归属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3,辩护方的取证权基本上属于辩护律师;4,审前证据材料是单向不完全披露:5,侦控方与辩护人都有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我国控辩证据利益机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表现在:取证权与证据信息披露义务不对应;没有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不能知悉控方的证据信息,辩护能力严重不足;侦查讯问具有取证的强制性;侦控机关可以自行启动追究辩护人妨害证据犯罪的刑事程序,使辩护人丧失调查取证的安全感;法律关于妨害证据犯罪的规定,在构成和刑罚上有偏袒侦控方之嫌;侦控方程序性强势带来实质性劣势,减损了打击犯罪的力度;非法证据排除,是个人违法,国家买单。期望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对证据法进行价值平衡和技术更正,将刑事取证权与证据信息披露义务作对应调整;设置公正的侦查讯问程序,并赋予合法口供独立的证据效力;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修改有关辩护人证据犯罪的法律规定;限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违法的程度;对非法取证、妨害证据真实性的行为人,增加非刑事化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