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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

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07-16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会议文集: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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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证据法犹如司法过程运转的一根杠杆,虽然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风格和特有的内在定力,但在司法场域中,却不得不承载参诉各方不同利益的价值考量与选择。控辩双方的证据利益安排,是刑事诉讼法的一根主线.我国现行法在控辩证据利益安排上呈现如下特点:rn 1,取证以侦控机关侦查取证为主,以辩护人调查取证为补充;2,侦查讯问权归属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3,辩护方的取证权基本上属于辩护律师;4,审前证据材料是单向不完全披露:5,侦控方与辩护人都有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我国控辩证据利益机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表现在:取证权与证据信息披露义务不对应;没有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不能知悉控方的证据信息,辩护能力严重不足;侦查讯问具有取证的强制性;侦控机关可以自行启动追究辩护人妨害证据犯罪的刑事程序,使辩护人丧失调查取证的安全感;法律关于妨害证据犯罪的规定,在构成和刑罚上有偏袒侦控方之嫌;侦控方程序性强势带来实质性劣势,减损了打击犯罪的力度;非法证据排除,是个人违法,国家买单。期望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对证据法进行价值平衡和技术更正,将刑事取证权与证据信息披露义务作对应调整;设置公正的侦查讯问程序,并赋予合法口供独立的证据效力;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修改有关辩护人证据犯罪的法律规定;限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违法的程度;对非法取证、妨害证据真实性的行为人,增加非刑事化处罚措施。
  • 摘要: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 摘要: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失权惩罚与经济制裁,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时机选择博弈的均衡解,促使当事人双方放弃了以前的证据突袭策略,改为现在的按时提交证据策略,从而避免了“囚徒困境”下的各方收益损失。就举证时限制度实施前后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减少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袭”、促进按时举证等有积极影响。
  • 摘要:职务犯罪问题严重成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如何完善和落实证人保护制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已于2005年批准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公约》第32条专门规定了保护证人、鉴定人等内容,这有利于保护证人免受侵害,确保证人积极指控职务犯罪,但我国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因而如何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公约》有关规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 摘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这一属性决定了对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与其它证据相比对才能予以认定。仅仅审查鉴定结论本身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不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必须将其与本案其它证据相结合起来审查进行综合判断才能作出准确认定。除此之外,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注意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问题。
  • 摘要:在诉讼上,证据在法律上的适格性是指对某一证据资料在诉讼上可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就这一理论问题而言,在我国,证据合法性的理论来源于证据属性(性质)理论,而两大法系各国在此问题上也有各自的理论见解,本文立足于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基础理论上的比较,从而对于证据在法律上的适格性来加以认识与评判。
  •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的确立与实施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是理论研究的深化、实证试点的探索以及中央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成果。rn 审判程序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范围、证明责任、排除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然亦存在一些有欠合理和不太妥当之处需要未来加以完善,如刑讯逼供的界定以及排除程序的细化等。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来应当从预防和排除的双重视角强化检察机关的作用发挥,健全检察机关预防非法证据产生的措施,规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辩护律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顺利实施所具有的功效亦当引起重视,今后需要进一步强化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权利行使,健全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措施。
  •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人类社会经历了神明裁判和口供裁判阶段,最终采用了理性的证据裁判的证明方式。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即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的最高标准为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补充。
  • 摘要:精神病人的刑事处遇体现了一国刑事法治的发达水平,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曝光的若干典型个案凸显出精神病鉴定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rn 本文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精神病鉴定的自身特点,由启动难这一外在表象问题着手,分析了影响精神病鉴定客观性与公正性的五大问题,包括启动难的内在成因与破解方案、医学鉴定过程的完善、被鉴定人诉讼权利的保证、强制医疗程序与鉴定主体和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启动难问题仅仅是一种外在表象,其内在成因在于鉴定下游制度与程序的牵制;医学鉴定过程的客观性与信息充足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改善,被鉴定人人身自由权与质询权需要更为妥善法律程序保证,而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不仅关乎社会安全与自由人权双重价值,也影响到鉴定制度的完善,鉴定人的准入与培养机制以及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调整是精神病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要素。
  • 摘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作用。rn 现场勘验检查的科学、客观、合法决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是否合法有效。当前我国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存在一些争议,特别是勘验检查主体、勘验检查的科学性、勘验检查程序、勘验检查过程的监督等方面,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科学,保证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内容的真实、客观、科学、合法、公正。
  • 摘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认真总结刑事证据经验的基础上,“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下发备受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不仅因为其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框架初步的形成,而其还标志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抑或是此外,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证据概念及种类也将作出积极的变化,这些都表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了重大进步和新发展。
  •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偷拍私录,在司法解释层面走过了从“受缚”到“松绑”之路。但在传统的“合法”与“非法”两分法之外,还有“中性行为”,很多偷拍私录都属于此类法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行为。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对运用偷拍私录证据形成了一些经验法则,可资借鉴。但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偷拍私录的困境,必须从加强当事人的民事调查权入手。
  • 摘要:证据法之谜是英美证据法学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动力,也是理解英美证据法制度演进的一条重要线索。对证据法之谜的解释在程序性层面主要有陪审团控制模式和对抗制控制模式两种命题。通过对两个解释性命题的梳理与解析,可以展现出英美证据法的多元程序性要素及其内在运作的机理,从而为我国的证据立法与证据法学研究提供重要的启示。
  • 摘要:完整的证据法体系是世界法制发展的重要内容。现在我国无法构筑完整的证据法体系原因众多,其中核心问题之一便在于未真正确立证据裁判主义,而其表现之一便是对免证事实制度的研究过于肤浅。免证事实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免于举证”,免于提供法庭所认可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从而与免证特权等制度区别开来。以梳理与比较国内外不同理论与法律文本为路径,不难发现,免证事实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且仅有两类,一是司法认知的事实;二是推定的事实。免证事实制度在证据法上的效力分为内部与外部法律效应两个方面。免证事实制度对法官、陪审员等事实裁判者的约束力是为内部法律效应的主要部分。免证事实制度的适用及其效力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民、刑事而有别。外部法律效应主要在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的影响。
  • 摘要: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由行为人的人格尤其是犯罪危险性人格体现,而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缺乏对行为人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视角,应该通过人格测量技术尽可能准确地查明未成年人的人格,其中五因素人格模型及其量表具有相对优势。根据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视角,应该以“向善的建构”原则运用社会调查的结论,以善的人格作为出罪轻刑的依据,而恶的人格不作为入罪重刑的依据,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向善的方向建构。
  • 摘要:本文借助社会科学方法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从证人出庭的基础价值,即从法律价值、守法主义、经济成本角度和哲学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和解决现实中证人出庭难的困境。具体从法与证人的相互关系以及作用的角度来说,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沟通价值和证人的守法意识等,从作用与反作用两方面来进行研究才能剖析证人出庭制度的困境。同时,又由于证人制度的特殊性,就必须从经济以及更大的范围来进行研究,最终从哲学以及经济学的视角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价值,实现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完善与创新。
  • 摘要:司法鉴定基本概念是司法鉴定理论中最基础的部分。本文通过讨论司法鉴定的诉讼属性、鉴定对象、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操作主体,检验与鉴定关系,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以及近似的司法鉴定活动等,提出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经验的人,根据司法检验所获取的信息,并依照科学或专业经验标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 摘要:由于证明责任分配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实现与承担的密切相关性,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备受质疑。但现代私法关系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对法官证据判断上主观性的倚重已使我们无法回避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激励我们探寻法官自由裁量所应遵循的原则。
  • 摘要:科学证据的采信方法,是一种经验化的科学实验方法。这种方法首先具有科学属性,需要遵循科学实验研究的特定法则,这具有一般性和公理性;其次具有法律属性,需要按照法律解纷的具体目标设置和模式,谨慎吸收科学实验研究中那些能有效解决讼争中专业问题的成果,这具有特殊性和语境性。这种采信方法的外化,在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问题结构中分解为知识问题与法律问题。前者产生于科学知识的证据法运用。rn 根据科学证据生成的知识层次性,知识问题分知识识分界、知识确证、知识误用、知识复核四个部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上述知识问题,基本原理是用事后可检验的科学方法标准规范科学证据的生成,用懂得这些方法标准的专家帮助法官评价科学证据的生成,前者是知识外显的科学客观标准,后者知识内隐的专家主观标准。科学证据采信标准即是这种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在不同的科学领域中,能否寻找到这样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生成与评价标准,是科学证据采信疑难能否解决的核心问题。
  •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正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其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路径选择。rn 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存在忽视证据制度建设的问题,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对证据裁判原则形成冲击,这是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真正根源。证据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基础,目前中国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体系不全、理念缺失、内容重复、逻辑混乱和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制度创新,需要突破背上大陆法系传统包袱、强调中国事实认定特殊和否定三大诉讼事实认定共性这三个理论障碍。中国证据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是实现证据法单独立法,近期可能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证据规则进行重述,采取系统梳理、编纂、采取司法解释“软件升级”的办法,制定统一的《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这将对完善中国证据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学教育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证据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其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的研究。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其结论具有盖然性。由于对这种盖然性缺乏正确认识,而要求刑事司法“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可能是中国冤假错案频出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认识论原因。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创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区分错判(有罪)和错放两种错误,确立“宁可错放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评价考核标准。从证据制度建设和法学教育改革的关系来看,证据科学教育的缺失是我国证据制度不健全的一个重要原因。证据制度建设应当从法学教育改革入手,加强证据科学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扩大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赋予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强制力,同时授予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资格,对于查明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抑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等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特别是侦查人员出庭更为鲜见的司法现实背景下,该制度要真正贯彻执行起来,还需克服观念和制度等层面的多重障碍,需要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完善相关证据立法,为出庭作证提供制度保障。
  • 摘要: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旨在解决因专业问题阻碍有序的进行,促使民事和行政诉讼向当事人模式方向发展,同时也解决因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而引发的鉴定问题,虽然专家辅助人承载了多重的理想,但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应当承载的责任以及拥有权力义务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能发挥理想中的作用,究其原因,还是专家辅助人的称谓没有能恰如其分反映出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立法精神,无法与现行法律衔接,造成适用上困难。需要对《规定》中所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进行重新界定,减少法律上的冲突,使其正常发挥作用。
  •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涉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然而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对证据保全的规定比较少,可操作性不强,仅有的一些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务中。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据保全现状基本上处于混乱、无序状态。针对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理论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所启发,使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能发挥更大的功能。
  •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推崇的民主化、法治化的立法精神,在当下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极具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作为公诉检察官,本人抱着负责而审慎的态度,以适用《规定》的真实案例为视角,主要围绕程序的启动、法庭初审、控方举证这三个环节,对《规定》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上提出质疑与反思。建议在理解、完善《规定》上,以惠及全体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价值和便于被告人权利主张为思维起点,并在细化规则本身以及创设相关配套性制度方面提供几点参考意见。
  • 摘要:达马斯卡在《飘移的证据》中主张法事实认定方法的科学化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依靠证人的事实认定方法,而由于大量科学信息证据的使用将可能彻底改变荚美法系的诉讼环境,他认为未来科学技术的证据标准将取代法律的证据标准。纵观古今中外,历史告诉我们,证据制度的发展一直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科学技术的发展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证据的法律标准并不会被证据的科学标准取代,证据制度的未来不会被科学技术多取代。rn 本文第一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证据制度的发展一直与科技紧密相连,第二部分论述科学技术在证据制度中的作用,科技与证据制度都属于哲学领域中的技术部分,证据制度属社会科学技术领域。第三部分论述证据制度的未来不因科技的发展而消失,主要从科技的局限性和证据制度独有的特性来论述,证据制度的发展一切生机盎然,未来的证据制度将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关于证据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有罪判决的认定方面。理论研究证明标准主要有“一元化”标准和“多元化”标准两种。在侦查阶段,证明标准的表述比证据标准更科学和准确。由于诉讼结构、诉讼文化和司法环境等方面的不同,不同法系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设置。英美法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则在侦查阶段就规定较为严格接近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也比较严格,证明标准呈多元化、层次性是发展趋势,所以,对于我国证明标准现状的规定应该予以改良。
  •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近一年的实施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值得关注,有些仍需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实务部门对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权利的担心”值得警惕。控诉方证明口供取得合法,达到“确实、充分”存在困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角色有待明确。
  • 摘要:实践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形成了现行法律、改革丈本、裁判文书以及内部文件之间既和谐又冲突的悖论状态。改革者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导致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陷入困境,这一状况并没有因《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而化解。rn 以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改革体现了古代礼法传统、现代政法传统以及西方移植法律三种传统的博弈。rn 未来的改革不应仅仅着眼于化解悖论,更应当反思实用主义改革的弊端,实现三大法律传统的融会。
  • 摘要: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理论框架,评议我国近期颁布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内容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期在肯定该规定进步之余指出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该规定乃至制定更高位阶法做有意探讨。
  • 摘要: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英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意见之争相结合。
  • 摘要:司法鉴定程序上的有效性,将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以司法鉴定程序为主要规范对象,因此,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完善,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具有重要意义。证据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要求,应当反映在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中。
  • 摘要: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证明方法论,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不同证明对象采取不同的证明方法。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证据资格、证据调查程序与心证程度。对于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代表的实体法事实,主要采取严格证明.对于大部分程序法事实而言,由于其主要的功能在于推进诉讼程序,采取自由证明更能保证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但是对于自白任意性的证明,文章认为应该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主要原因是自白任意性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法事实,既能最终影响定罪量刑,又具有人权侵害的最为严重性。但是自白任意性的证明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依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证据调查程序、审理程序与心证程度上。
  • 摘要: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量刑和非法证据两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如何处理非法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影响这两项改革实效的关节点。非法证据与量刑的关系,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二是,如果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如何使用非法证据。为了在量刑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同时,也不妨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震慑效力,需要确立一个客观标准来判断在具体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是否使用非法证据,此外,还需要有限制加重的规定,即减轻非法证据对加重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影响。
  • 摘要:我国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法律推定有十多种情形,设置法律推定在适用对象,适用罪名、法律依据、来源、是否有利被告、形式等方面有一定的规律;设置法律推定的原因包括解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困难、我国刑法中罪名设置不合理、体现特定的刑事政策、规范实践中的事实推定和准法律推定;我国设置法律推定的核心问题是无法限制法院、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制定法律推定的规制面临证明制度、程序规则、司法制度等角度的课题。
  • 摘要:刑事证据潜规则与显规则相对应,是影响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具有隐蔽性、约束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性和倾向性证据排除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刑事证据规则也产生了异化,刑事证据潜规则的产生存在制度内的原因和制度外的因素,应当在多方面予以克服和改进。
  • 摘要:在美国,存在着行政裁决程序和法院审判程序两类不同的程序。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裁决程序不受约束法庭事实认定者的审判证据规则的影响,这尤其以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为典型。随着美国行政程序的发展,传闻排除规则在美国行政程序法中逐渐兴起,使得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和审判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对两类证据规则之间关系的重新解读,将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 摘要:精神病鉴定因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领域知识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由于精神病鉴定又涉及到程序问题,致使其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仍一定程度上的乱象。从实践中的精神病鉴定发现,在精神病鉴定与刑事责任的评定以及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尽管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解决精神病鉴定技术、能力与质量问题,但借助于完善鉴定制度来保障鉴定质量仍不失一种理性选择。
  • 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必要对其历史发展、利弊及现今限制等问题予以了解,这对我国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改以及相关问题的废、改、立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关于共犯口供的证据属性,学界有单一属性论、双重属性论和原则加例外论之争。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严格意义上的案件是指具有单一性的案件。对于该单一案件的被告人来说,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也是该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而也可以作为证人。共犯或者几个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具有双重属性:对于用于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来说,是口供,对于用于证明自己以外的人的犯罪事实来说,则属于证人证言。程序的分离与合并是没有法律预设性的、偶然性的因素,不能以此来决定共犯或者几个有牵连关系案件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其陈述的证据属性。rn 共犯或者有牵连关系的被告人之间虽有利害冲突,但这不是其是否可以作为证人的决定因素,而应作为判断其证言证明力的考虑因素。
  • 摘要:精神病抗辩的产生是一定社会条件、法律意识和医学发展的综合结果。否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有两个:一是精神病人缺乏形成“犯意”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二是对精神病人适用刑罚不能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英美的司法精神病认定标准从麦克纳顿案为出发点,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再因欣克利案回归严格的麦克纳顿标准的过程。在程序安排方面,精神病抗辩的提出会产生特殊的问题。同样,精神病抗辩的证明也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领域。精神病抗辩的证据责任分配与西方多元化的犯罪概念体系密切联系。除此之外,说服责任的分配还会受到政策形势的影响。
  • 摘要:作为释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释明不但关涉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程序利益等重大问题,对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亦有重要意义。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于《民事证据规定》有关法律释明制度的研究绝大多数持理论上的质疑,未见有基于审判实践的分析和构建。通过引入实证分析方法,有助于认清法律释明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以能动司法为理念,重新定位法律释明的功能、种类、对象、阶段、方式以及法律释明不当的救济,为我国法律释明制度的完善构建一个初步的框架。
  • 摘要:作为及时掌握证据及其信息内容的有效方法,证据保全被科学界定为当事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篡改和避免以后难以取得,自主选择在适当之时,向法定机构提起的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对证据保全法律制度予以革新,从而实现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正确、合理地运用证据这一目的。随着重庆邮电大学电子证据保全中心的成立和运营,变革证据保全法律制度的构想率先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和执行,由此凸显出这种全新的证据保全方式对查明并正确认定行为及相关事实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摘要: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些论断是众所周知的公理,自然没有疑义。但这些论断仅仅表明了证据的作用,并没有回答证据的本质是什么?rn 作为证据其赖以证明事实的依据又是什么?rn 二百年来,人们对证据本质问题不断进行探索,提出了许多学说,最具代表性的证据定义主要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实质定义);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联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形式定义);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或方法(方法定义);证据是使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的原因(原因定义),等。上述几种证据定义都是仅从某一角度来观察和界定证据,无不具有某种局限性,也都没有从本质上解决刑事证据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 摘要:事实认定是证据裁判的基础。如果将事实认定的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大厦的话,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犹如构建事实大厦的砖块,证据规则作为一条主线,扮演合理、科学、正当化构建大厦的灵魂和体系保障。事实认定的思维基础是逻辑思维,形式逻辑的论证过程实际就是诉讼证明的思维过程,证明是仅仅利用演绎推理的论证。在思维本质基本相同的前提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明过程中尚存在诸多程序和证据法上的差异。rn 在证明标准方面,普通法系的视角已经从对事实精确性的追求转移到对裁判正当性的考察。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裁判的正当性,精确性是正当性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唯一目标。rn 在正当性标准下,对证据规则与正当程序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证明责任在不同模式的事实证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证明责任在普通法系的证明中发挥激励性作用,大陆法系的法官与当事人存在证据责任方面的互补,寻求真实是当事人和法官通力合作的共同任务。从证据到事实,由证明作为连接的桥梁。rn 事实认定作为证明的结果,是证据、证明方法、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诉讼模式等诸多程序和证据因素的综合产物,其中任何一种因素都会对证明结果产生影响。
  • 摘要:证据和事实是证据法的两个基本范畴,证据裁判原则确定了这两个范畴的逻辑关系,即证据是事实认定的根据,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事实。但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不同于生活事实,也有别于案件事实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它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真知和已知的事实。但真知的事实不一定都是真的,它允许用证据反驳,甚至被推翻。证据裁判原则否定了“神判”,为事实认定提供了理性基础,把事实认定建立在严格证明基础之上。当然,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和事实是有局限性的,为了减少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通常会为之规定一个的证据标准。
  • 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宣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规定》中规定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rn 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方以刑讯逼供为由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人要取得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对非法证据证实或证伪。
  • 摘要:犯罪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违法要素,具有证明的困难性。犯罪目的的证明方法有主要有两种:一是推定;二是推论。各国对犯罪目的能否进行推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没有犯罪目的推定的规定,但我们可以规定,结果目的可以推定,而行为目的一般不能推定。推论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证明犯罪目的存在。我国有不少推论规范化的司法解释,但其中有些不是很合理。对于口供,在犯罪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成立时,应当有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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