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6篇、专利文献27015篇;相关期刊11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73位作者贡献,包括朱箭容、马志勇、张娟等。
行政事实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015篇
占比:99.39%
总计:27181篇
行政事实行为
-研究学者
- 朱箭容
- 马志勇
- 张娟
- 张婧
- 方尚文
- 朱春华
- 李继红
- 林伟旺
- 王晋
- 范亚婕
- 薛雨芊
- 谢平
- 赵琴
- 邓嘉詠
- 陈晋胜
- 黄学贤
- 龚钰淋
- 于悦
- 于达海
- 代中玲
- 任夏青
- 伍华军
- 何骏
- 侯继虎
- 侯续香
- 傅卫国
- 党冲
- 关纯维
- 冉瑞燕
- 冯莎
- 刘保荣
- 刘剑
- 刘勇
- 刘志芳
- 刘文娟
- 刘旭璐
- 刘瑞芳
- 刘菲
- 刘飞
- 卢婧
- 史莹雯
- 吕建
- 吕欣
- 吴强
- 吴晓军
- 吴菲
- 周冠
- 唐梅玲
- 唐闻
- 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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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艺;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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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中明确指向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适用训诫的规定共有9处。从制度变迁上看,其历经了申饬、训诫、申诫以及警告处罚。在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训诫包含了作为警告执行方式、作为非法定罚处置方式、作为独立处置方式等多重维度。其中,前两类应定位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后一类应定位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之下的规制性行政指导行为。有关部门应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契机,填补法律漏洞,及时上收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制定权限,并在执法过程注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避免先入为主式判断,从而确保各项行政决定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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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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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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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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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训诫在疫情期间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但训诫的法律属性却并未得到明确,通常认为训诫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或是一项教育措施。文章重点分析训诫行为中的处罚性,并以处罚性为视角对训诫做出界定,认为训诫因其处罚性的不充分不应视为一种行政处罚,并从最高法的相关判决书来看,将训诫视为“行政事实行为”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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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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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训诫在疫情期间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但训诫的法律属性却并未得到明确,通常认为训诫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或是一项教育措施.文章重点分析训诫行为中的处罚性,并以处罚性为视角对训诫做出界定,认为训诫因其处罚性的不充分不应视为一种行政处罚,并从最高法的相关判决书来看,将训诫视为"行政事实行为"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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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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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关于行政训诫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尚存争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在确定行政训诫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综合性的行政指导行为.针对行政训诫在实务中所产生的问题,提出厘清行政训诫主体和适用范围、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并准许一定程度的事后救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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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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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约谈在实施中存在"缺位""越位"以及缺乏实效的困境,在制度上存在立法层次低以及不健全的缺陷.应定位行政约谈为行政事实行为中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将行政约谈的类型分为常态的行政约谈与异化的行政约谈;常态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指导型约谈与行政调解型约谈,异化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命令型约谈与行政处罚型约谈.应制定《行政约谈条例》进行统一立法,以"依法约谈"为基本原则,以政府职能边界、约谈对象违法情形、与其他行政行为关系三个标准确定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构建能够保障约谈对象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行政约谈的实效性与效率的程序制度,将行政命令型约谈、行政处罚型约谈、规制性行政指导型约谈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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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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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学界一直比较混乱,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现象后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研究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极为必要的.行政事实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需要明确其含义,才能对于现实生活中起到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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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两年,我国多地出现了交通违章处罚后,交警部门作出要求违章人发朋友圈自曝违法行为并集赞的行政行为,受到媒体多次正面报道.但是,此举并非完全值得赞同,其行为性质或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或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权.此类事件显现出对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救济的必要性,暴露出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不足,包括路径不完善、赔偿不充分、依据匮乏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救济应当从完善路径、健全赔偿以及扩充请求权基础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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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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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学界一直比较混乱,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现象后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研究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极为必要的。行政事实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需要明确其含义,才能对于现实生活中起到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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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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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中分析了海事行政检查的行政事实行为本质,介绍了海事行政检查的特点,从队伍性质、保障船舶适航、检查深度等方面明确了海事行政检查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海事行政检查的类别与基本内容,提出了规避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