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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0篇、会议论文69篇、专利文献89556篇;相关期刊65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8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等;行政程序的相关文献由1314位作者贡献,包括章剑生、郭渐强、高秦伟等。

行政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60 占比:1.39%

会议论文>

论文:69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89556 占比:98.54%

总计:90885篇

行政程序—发文趋势图

行政程序

-研究学者

  • 章剑生
  • 郭渐强
  • 高秦伟
  • 张显伟
  • 刘芳
  • 宋华琳
  • 洪威雷
  • 王万华
  • 王丽
  • 胡利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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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龙
    •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实施三十余年,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对拆迁征收程序作出规定。从公共利益、房屋拆迁征收法定程序、拆迁征收主体、拆迁征收期限、救济权利告知、确定拆迁征收范围后通知重点、调查登记等七个方面分析这三部行政法规的变迁,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机关逐步成为征收主体等,向着拆迁征收程序规范化、被征收人逐步参与的方向变迁;一方面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和建设项目不涉及等,向着行政机关更容易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的方向变迁。
    • 赵剑文
    • 摘要: 行政主体的法律障碍排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于作出行政行为前负有的先行排除影响职权行使或所作行政行为之最终效力的法律障碍的一种具体义务。该义务源于宪法和行政法两个维度的要求,是在“过程理性”与“法益保护”的双重指向下形成的义务。在构建由“实质性要素”“瑕疵性要素”和“有权性要素”共同组成的“三层次”判断框架的基础上,可对该义务进行纵向解构,信息搜集、障碍判断、理由说明和障碍排除义务分别构成该义务的前提性义务、基础性义务、衍生性义务和本体性义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背景下,应考虑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设置相应的义务性条款,以实现该义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成协中
    • 摘要: 法典化是法律体系成熟的基本标志。历史上,为了确保行政法的灵活性,法国行政法抛弃了法典化的进路,形成了判例法传统。“二战”之后,面临行政法民主化和体系化的压力,法国开启了行政法的法典编撰之路。《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的编撰,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法国行政法的判例法传统,改变了法国行政法在法典化浪潮中的孤立地位。该法一方面对最高行政法院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形成程序方面的重要立法予以重述,另一方面也对立法和实践中多样化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了澄清和统一。《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的编撰过程和制度创新,对于我国正在推动的行政法典编撰,在目标设定、重点内容、规则弹性以及对司法机关的倚重,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关保英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传统行政法治的内涵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无疑不能例外。这既影响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价值、内容和运行,也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模式和构型设计。正因如此,大数据背景下行政程序规制应由粗放向精确、由程式向有序、由定性向定量、由感性向理性变迁。在行政程序构型上,应由板块式到结构式、由自洽式到自证式、由博弈式到分配式、由套路式到效率式转换,以体现行政程序的时代特性和科学内涵。
    • 张涛
    • 摘要: 在自动化行政中广泛使用的自动化决策系统主要包括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和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系统,上述两类系统目前已经应用于交警非现场执法、自动化公共信用评价、自动化行政审批等场景中。由于受到数据来源、算法及系统因素的影响,自动化决策系统在公共行政中的使用可能会对告知、陈述意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保障造成破坏。对此,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两种解决路径:一种是数据权利的程序化,另一种是行政程序的数字化。不过,上述两种解决方案主要是从普遍适用性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基于此,应当以现有方法为基础,对自动化行政进行分级,根据程度不同的自动化来匹配相应的行政程序要素,既回应行政程序的现实困境,也发挥自动化决策系统的优势,不断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 杨伟东
    • 摘要: 行政活动法律规范进入行政法典并独立成编,学术界达成的共识多于争议。之所以使用行政活动命名该编,源于行政活动比核心概念行政行为更具涵盖性,且不会削弱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地位,但该编不宜包括政府运营活动和部分内部行政活动。行政活动编的体系和结构安排,需要在妥善处理实体与程序统分、行政活动编与总则编在内容上的合理配置的前提下,以体系性、类型化和开放性为基本思路,形成行政规则制定分编、行政决策与规划分编、典型行政执法行为分编、其他行政活动分编、行政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分编共五分编。为推动行政活动的发展及其法治化,行政活动编应致力于推进行政活动的规范充分化、合作化和智能化。
    • 张曼; 韩佳芮
    • 摘要: 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天然的公共政策属性,使得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仲裁难以超越公权力对私权利滥用的合理干预。从操作流程看,仲裁与行政程序性质差异较大,难以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知识产权有效性始终处于“待定”状态,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仲裁一裁终局并不利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出现程序循环的弊端。然而,在满足复合型纠纷、当事人主体平等性和仲裁协议书面性三要素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付诸仲裁;同时为维系知识产权体系与国际市场的深度融合,对于未在中国境内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考虑放宽限制,允许相关纠纷的仲裁及裁决的执行。因此,应在仲裁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性的例外情形和条件;并以报送登记的方式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利效力的最终决定权,以避免权利与权力冲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 胡静
    • 摘要: 我国缺乏环境行政命令立法,实践中存在环境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混淆、部分环境行政命令内容模糊以及缺乏可适用程序等困境.为纾解困境,有必要出台《环境行政命令办法》,将具有补救性的责任形式纳入行政命令,使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相互配合.该办法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命令的补救性功能规定其类型,以区别于行政处罚,并按照环境行政命令的类型规定不同的行政程序.所有环境行政命令都应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等基本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无需经过听证,但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需要通过听证以便形成改正的方式、手段和期限等具体内容,从而保证其可执行性.
    • 栾志红
    • 摘要: 面对迅速发展的铁路运输事业,中国铁路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美国联邦铁路安全法律制度在改善其铁路安全状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主要特点是:明确安全为最高优先事项、重视铁路安全规制机构的建设、运用多元的规制工具和执行手段、设置必要的行政程序.美国经验对我国完善铁路安全立法、加强铁路安全行政组织建设、优化行政行为形式和改进行政程序具有借鉴价值.
    • 李晓萍
    • 摘要: 公私合作是当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在警务领域出现了行政助手、行政委托、警务外包、警务建设PPP项目等多种合作样态.警务公私合作须解决法容许性问题及合作可能引发的公法价值削减问题.解决前述问题需厘清公私合作与固有政府职能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以及从行政程序和国家责任角度对行政合作法制加以完善.警务公私合作法制的优化路径可从警察任务分类处理基础上的合作容许性判断、警务公私合作中的程序及责任设计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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