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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015篇;相关期刊20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中国管理的国际化与本土化、2010行政法年会、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法律保留的相关文献由313位作者贡献,包括殷守革、敖双红、曾祥华等。

法律保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1 占比:6.97%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4015 占比:92.94%

总计:4320篇

法律保留—发文趋势图

法律保留

-研究学者

  • 殷守革
  • 敖双红
  • 曾祥华
  • 江国华
  • 戴国立
  • 王亚利
  • 陈铭聪
  • 伍劲松
  • 刘志刚
  • 周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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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佳佳
    • 摘要: 目前,我国的法律保留原则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上,但由于对该基本原则的含义、目的以及调整范围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一些与法律保留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并未纳入法律保留范围,不仅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也会增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难度,更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实证主义方法,从法律保留的概念、相关学说以及现状方面论证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于行政征用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立法与行政的界限,遵从立法的同时又尊重行政,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可见,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势在必行,从而加快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步伐。
    • 陈楚风
    • 摘要: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具有可限制性,基本权利限制涉及限制的形式要件问题。公法学上颇具影响力的法律保留理论认为,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进行或以法律为根据。不少学者即主张对中国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实行法律保留。然而,现行宪法中并无概括性的基本权利法律保留规定,仅个别地针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人身自由、住宅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等基本权利事项规定了法律保留;言论、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人格尊严,科研文化活动自由等多项基本权利.
    • 姜芳
    • 摘要: 法律保留直接关涉行政法治实现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缺乏一般性的法律保留规定,仅有个别零散的特别保留,缺乏精神统摄。首次系统性规定法律保留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使命重大。然而,作为界定中国法律保留和立法保留范围直接依据的《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一直存在着诸多逻辑矛盾和宪法冲突,至今仍未得以有效疏解,严重桎梏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健康生长。本文从法律属性、立法权限界分和保留事项范围的视角切入,对《立法法》法律保留的制度冲突进行多维度合宪性剖析考察,以期探寻更为妥适的中国化法律保留制度。
    • 余泽龙
    • 摘要: 通信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条文进行保障和限制。人民法院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经常需要电信企业提供公民通信信息,但后者常以宪法条文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通信权以及法院并非合法行为主体为依据拒绝提供,此种行为既违背了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原则,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立宪本意和宪法精神,该类案例的屡次发生也直接使得法院和电信企业两者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和部门立法,建立规范化的通信权限制程序,完善应对不法检查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而实现对公民通信权的更好保障与限制。
    • 赵一单
    • 摘要: 专门法院改革应当遵循《立法法》对法院和诉讼制度提出的法律保留要求。作为改革代表的铁路运输法院存在改造和集中管辖两种改革路径。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成其他类型的法院,改变了法院组织外部效应的影响范围,进而影响了公民的权利义务;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特定案件,并不属于对现行法上指定管辖的具体化,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管辖制度。两种改革路径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现有的改革依据并不符合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可以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成为专门法院改革的法治化基础,但仍须满足全覆盖、科学性、明确性和阶段性的要求。
    • 艾佳
    • 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突出,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选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案成为问题焦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说。地役权说,租赁权说均有合理性,也存在缺陷,受制于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性,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出台统一政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可适当放权乡村,在法律保留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实践。
    • 李晓萍
    • 摘要: 公私合作是当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在警务领域出现了行政助手、行政委托、警务外包、警务建设PPP项目等多种合作样态.警务公私合作须解决法容许性问题及合作可能引发的公法价值削减问题.解决前述问题需厘清公私合作与固有政府职能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以及从行政程序和国家责任角度对行政合作法制加以完善.警务公私合作法制的优化路径可从警察任务分类处理基础上的合作容许性判断、警务公私合作中的程序及责任设计两个方面着手.
    • 林华
    • 摘要: 治理机构是网络谣言治理的组织基础,当前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行政组织模式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困境,优化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要进路就是在行政组织层面对网络谣言治理权力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进行合理界定,在权力源头上保证权力的有效行使,但又不发生权力的滥用.就横向配置而言,既要厘清网络谣言治理中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界限,同时也要改变当前行政机关内部多头管理的现状,实现网络谣言治理的集中统一;就纵向配置而言,要合理界定网络谣言治理中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具体职权,实现两者关系的法治化.
    • 王译
    • 摘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处置不同程度的违纪违法对象,界分党纪违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判断标尺.在实然程序运行之过程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程序衔接客观存在裁量空间,不仅导致处置效果呈现"入罪"或"出罪"倾向,更可有碍实体公正之实现.从程序适用衔接上,监督执纪程序转换应满足"法律保留"与"程序法定"之要求.在党规与国法协调衔接过程中,党规制定与解释主体应遵照党内法规、监察法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律.善化党内法规纵向的立规制定与解释权,细化监督执纪衔接监察调查过程中有权主体的程序处置标准,补充监督执纪负责人异地办案及程序回转规定,丰富程序选择之必要说理依据,从而自内而外优化程序衔接之再监督效能.
    • 何文杰; 高浩阳
    • 摘要: 目前,理论界仍未能就"暗中执法"达成共识.究其原因,即在于对"暗中执法"的界定混乱、对行政指导价值的忽视、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解释不全面.但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规划布局的不断完善,"暗中执法"已然具有了可明确之内涵.而时下极力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暗中执法"客观上确以"处罚为导向",通过教义审视,既抵触法律保留,更不合比例.其实质上是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正义观体现.交通执法部门应坚定采行政指导式般公开执法的决心与信心,并采必要的补足规制之策:有条件适用"指导式"执法;突出交通指示符号标志;普遍化"电子眼"式执法的适用;完善"电子眼"式非现场执法的处罚程序;构建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交通管理监督机制.同时,反思"让逆行者纠正逆行者"等执法创新,恪守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精髓,积极探索合理且合法的人性化执法之道.这对于我国交通部门法治建设而言,或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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