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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方行政论坛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山东聊城
  • 出版时间: 2012-09

主办单位: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山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会议文集:2012东方行政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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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一直在西方国家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日趋显现出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了使环境公益获得可诉性,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和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的要求,只要被诉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会造成“事实上可能的损害”,原告资格应扩及任何团体和个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其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对环境公益有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要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确立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至少包括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排污标准、新污染源排放标准等。
  • 摘要:行政处理是行政法学上经常提及但涵义不甚明晰的一个概念,实践中经常与行政处罚相混.研究探讨行政处理的行政法定义,对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合理的界分,是行政法学理论完整性、科学性的需要,也是应对行政实践的迫切要求.伴随着《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顺利实施,准确界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细化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建立起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已经迫在眉睫。维护行政程序立法的有机统一,立法统一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处理与行政处分的衔接机制。行政处理的适用要区分于简单的纪律处分措施。公务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尽义务、担责任。
  • 摘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自身具有的正义性决定了其在我国应当存在并发展下去,至于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恰恰是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并且从制度上予以完善的。结合我国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现实,笔者认为,应当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进行规定,其中当然包括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我国的公众参与应当在参与主体、参与程序以及参与保障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 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公共管理活动,不仅在形式上赋予公民表达利益的机会,而且也是维系公民与政府之间沟通关系,保持政府公共决策合法性的基础.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本文对杭州市民的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分析, 造成杭州市民对“开放式决策”的期望满意度和实际满意度存在偏差的原因有参与渠道较少、参与人员过少、参与后反馈不及时等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等问题。建议拓宽公众参与“开放式决策”渠道、扩大参与群体范围、完善公民参与文化,激发公民参与热情、加强“开放式决策”第三方绩效评估。
  • 摘要:举报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家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监督政府、打击犯罪分子的创新制度。本文主要讨论针对私主体的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进行的举报。本文所称的公益举报是指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针对他人(私主体)的违法行政法规范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报告,以促使行政机关发动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对违规者加以处分或排除违规状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行为。举报对于行政效能之提升、社会自治之促进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在将来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对重视公益举报行为。目前,山东、湖南等地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忽视了公益举报对行政程序启动的意义,仅规定行政程序得依职权或依申请方可启动,公益举报应当成为区别于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另一种类型的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公益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程序法应当对举报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力度予以适当延展,对举报人的权利救济范围和方式予以适当扩充,应当突破目前山东、湖南等地行政程序规范规定的行政程序参与人的范围,至少应将举报人纳入行政程序参与人的范畴。
  • 摘要:行政权力包括执法权、外交权、军事权、立法参与权、审计权、赦免权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赖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根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公地悲剧”与决策程序“失守”的原因主要有决策主体存在“趋利避害”的机会和空间、行政决策的客体是公共事务,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决策程序被扭曲,公众参与度低,决策的民意采集率、采用率普遍不高等方面。rn 履行决策程序,把握节奏,稳健决策。彻底跳出法大还是权大、法治还是人治的怪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纪委、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决策程序履行的监督指导、问责追责的作用。消除决策主体在行政决策中趋利避害的悖论与博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立法。把行政决策的不可行论证列入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按程序向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报请、报批、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进一步简政放权。rn 行政决策要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要谋取的是公共利益。但决策者面临的是一块“公地”,要做好“公地”的管理和服务,必须有效克服行政决策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程序悖论。从本质上说,制定并公正履行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最终是要解决为谁决策、如何决策的问题。
  • 摘要: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县级政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它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中介,是承上启下、沟通条块的枢纽,是城市与农村的结合部,又是社会管理中相对独立的层次和区域,承担着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它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县级政府处理和化解.因此,规范完善县级政府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n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是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的规则,其本质在于调整、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便当性。当前县级政府行政程序中存在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依法行政、阻止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等问题。完善县级政府行政程序重点要完善行政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保证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具体表现为完善职能分离、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行政公开等制度。
  • 摘要: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涉及诸多利益因素,其水平高低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来越重视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潍坊市组织的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情况看,行政执法群众满意率仅为83.3%,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涉及行政执法体制、执法观念、人员素质等方面。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这些问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权限、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行政执法责任制。
  • 摘要: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责任的对接是一个从人到人的过程.公民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重代理关系,全体公民通过契约组成政府,命其代理国家事务,而公务人员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这种双重代理关系决定了政府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却又须臾不可分离.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责任通过作为现代政府责任实现工具的官僚制组织模式统一起来,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闭合的责任链条,而正当行政程序应当成为这一链条的纽结.rn 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在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个人责任的法治衔接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该重要功能的实现必须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结合,嵌入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之中方可。具体表现在预期责任分解制度中正当行政程序的嵌入以及回溯责任追究制度中行政程序的嵌入。rn 政府内部的责任分解,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外部监督通常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行政组织法层面的预期责任分解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将这些分解的责任统合起来,方能进行最终意义上的责任监督和追究。一项预期责任的最终实现,需要不同行政主体或者不同公务人员的分工协作。一旦该预期责任实现不力,究竟是哪个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出现问题,应当由那些单位或个人承担何种责任,外部监督主体难以调查清楚,进而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回溯责任。而行政程序法的有效嵌入可以将不同行政组织的不同分工通过行政程序衔接起来,按照行政程序流程将预期责任实现的不同阶段分割清楚,并按照问题出现的时间段进行问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rn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以责任的有效实现为依归,对个人责任的追究是保持公务人员系统纯洁性、提升公务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公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对于这一权力的限制,首先应当通过法律对公务人员必须承担回溯责任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政府机关内部也应当公示其管理公务人员的责任标准,接受外界监督。在公务人员负责事项大量增加、专业性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既有效保证公务人员自负其责,又不会影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无疑将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阔步前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迁,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国际影响力正逐步加强.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遥相呼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却不尽人意,改革征程显得漫长而困难重重.当前,国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之大、信心之强是空前的,而政府管理创新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政府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各级地方政府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尝试和努力.rn 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存在决策过程不够科学和民主,政策失误过多、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同时并存、公民对政府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创建服务型政府要转变行政理念。服务是政府最核心的理念,要对政府加强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深刻认识,切实转变“官即管”、“官本位”、“衙门思想”的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基础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电子政务,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 摘要:2011年5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姜大明省长于6月22日签署第238号省政府令,颁布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行政程序来讲,当前最亟待规范的无疑是行政决策程序,概因决策的失误是最大失误,而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其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就是行政决策的重大事件,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行政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制衡机制,确保行政决策权限和程序合法,行政决策事项符合客观规律,行政决策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行政决策的科学与民主的兼顾,更加注重重大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兼容,更加注重行政决策的评估与纠偏的融合,并确立财政救济渠道。
  • 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过程,行政程序法典化具有现实可能性、行政程序法典化并不排除相关的配套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化进程与行政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借鉴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有助于行政程序法典化值得借鉴。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之后,对于台湾地区实务的运作上,至少有下述的引导作用:rn 首先,如从人民观点出发,提升人民作为行政程序形式上与行政机关平等的当事人,以确保人民随时可预知其权利与义务所在,以增进人民权利保障的密度。rn 其次,如从行政机关观点出发,实现公开透明行政程序,增加人民对行政过程与决定公正之信赖,减轻行政机关独自负责之重担,亦有助于统一纷杂的行政运作,并期能提高行政效率。rn 最后,就行政法学界而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实为“依法行政”从实体扩展到程序一体适用的法典化成果,亦使未来公法学界可据此该法出发,继续发展行政法学,使其更细致化,并逐步检讨实务上法规缺失,而修正其内容,以期能真正将“依法行政”的精神落实于具体行政实务中。
  • 摘要:东昌府区是聊城市委、市政府唯一驻地区,与其他兄弟县市相比,该区承担的城建拆迁、重点工作、硬性任务较多,工作任务重,责任压力大.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抓好自身修养、廉政建设、理论学习的同时,必须怀着深厚的感情抓班子、带队伍、干工作,以情感人,凝聚人心,最大限度地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真正打造一支精干的工作队伍,才能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用共同理想号召人、用真情实感团结人、用贴身关怀激励人、用干事创业检验人、用敢于担当感染人。
  • 摘要:2012年1月1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好《规定》贯彻实施,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治政府设计了基本路径。rn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应当以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为重点,以创新政府管理为动力,着力解决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议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程序,推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行政违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高效。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 摘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规定》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在山东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同时,亟须及时探索建立“互动式”税务行政执法新机制,努力尝试走出一条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积极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以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地税奠定坚实的基础。菏泽市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有以下举措:开拓创新,更新理念,建立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组织制度体系、立足源头,服务前移,将争议预防于未发之时、畅通渠道,多措并举,及时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 摘要:随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行动准则,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有些地方和有些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执法规范化已经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rn 执法规范化重在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而程序制度建设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最关键环节。为此,有必要加速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特别是要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每项执法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将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缩限为最小。rn 具体而言:首先,所有行政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权力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分门别类的自由裁量基准,用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其次,通过统一立法确立最低的行政程序标准和违反程序规范的责任条款,凡违反该项标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均应归于无效;再次,通过统一立法强调行政执法中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中保障人格尊严的必要性,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程序侵犯相对人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当然,规范自由裁量权还有赖于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营造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 摘要:2008年,湖南省首开中国统一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之先河,3年后,山东亦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制定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山东程序规定》),并将2012年确立为"行政程序年",对《山东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了大量部署,开局已经初见成效.从内容看,《山东程序规定》确立了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等现代行政基本原则,条文涵盖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政府行为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建立了管辖、回避、行政协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限制度、证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效力制度等现代行政基本制度,该规章内容全面、系统,可谓山东省内的行政法基本法典,是山东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抓手.rn 在程序规定未来的贯彻实施中,有三个层面的工作需要重视:其一是开展理论争鸣,加大宣传,逐步树立广大公务人员正确的程序法治观念;其二是完善相关责任机制,特别是要加强法院对程序违法的审查力度,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促进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民众积极行使《山东程序规定》中的程序权利。
  • 摘要:公共决策是指具有公共决策权的机构通过公共决策方案的选择和实施,解决公共问题,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的治理更加科学、合理.公共决策与其他决策相比具有广泛性、战略性、复杂性、执行性等特点,其操作难度和影响程度都远大于其他决策.这些特点决定了公共决策的影响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影响效果大.rn 本文首先从问题入手,阐述对中国公共决策模式进行改革的重大意义,梳理中国现行的公共决策模式及其制度化缺陷,对当前制约我国公共决策模式科学化、民主化的主要因素加以剖析,进而论证我国公共决策模式科学化、民主化的优化路径。针对中国现行公共决策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公共决策模式科学化、民主化的优化路径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多中心、多元化”的现代公共决策模式体系、构建公共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决策制度,推进公共决策模式的科学化、民主化。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政策理论、方法和技术。科学化、民主化的公共决策模式是一种受益最大、风险最小的决策模式,同时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民主途径。
  • 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如今,《物权法》已走过近五个年头.在这近五年的时间里,虽然国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我国社会利益日趋多元、社会各阶层利益与公益矛盾的日益加深,因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财产纠纷并没有随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为使公民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权顺畅运行相互关系得到理顺,亟须对财产权对行政权规制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以便在此基础上为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政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rn 财产权对行政权的作用机制在于式微行政高权性,使行政权在微观上以尊重和促进公民私人财产权为行为实施要件,在宏观上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前提。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控制行政权、促行政权增进公民财产权两个方面。为使财产权与行政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发生价值冲突,使行政权更好地促进和保障财产权,可采取以下措施增强财产权对行政权的规制作用:规范好具体行政行为、民主化抽象行政行为、救济好受侵的财产权。
  • 摘要:在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执法手段、特别是行政处罚手段等贯彻执行实施的.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尤其是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相应地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作出等问题。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防止或者减少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依法就“免予”、“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
  • 摘要:目前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行政程序制定不当或者存在缺陷的现象,也出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低的矛盾.为避免出现这些现象和矛盾,应该对现有执行中的行政程序和即将出台的行政程序进行科学评估,使不合理的行政程序及时得到纠正,提高行政效率,构建群众满意的政府.价值取向是行政程序评估的基础,它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制约着行政程序评估主体、指标体系构建等各个环节,只有明确评估的价值取向,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正确引导行政程序的制定。行政程序评估的价值标准至少具备三个条件:客观性、不矛盾性、直接现实性或准确可靠性。rn 本文行政程序执行的评估包含行政程序执行和执行后的评估。行政程序执行过程中有两个主要主体参与:即行政程序执行者和行政程序执行对象(群众),针对这两个主体的评估能真实反映行政程序的使用效果。行政程序执行者的评估主要从行政程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评估。行政程序执行对象(群众)的满意程度(下文指行政程序的群众满意度)是衡量服务型政府构建程度、行政程序执行如何的主要标准。行政程序的评估是一个复杂繁琐的体系,它既包括行政程序制定的评估,也包括行政程序执行的评估。通过评估可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制定和执行中的不当之处,加快构建群众满意政府。
  • 摘要:通常来说,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 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rn 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和形式非常丰富,它不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而且也包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立法行为,甚至一定程度地适用于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行为。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毕竟尚在制定过程之中,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行政程序立法中还未系统、全面、普遍确立起来;在内容上,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还远未体现出现代行政程序对抗行政权的独立性,与现代行政法治的价值目标及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还相距甚远。rn 一般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知情制度、规章制定程序制度、裁决制度、听证制度、许可程序制度、调查程序、时效制度等。制度的设计通常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权利:相对人的参与权,行政行为必须以获取证据和证明事实为前提。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相对人的辩论权,行政主体进行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应当兼听各方意见。相对人(申请)的回避权,行政人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地办理公务,都必须回避。
  •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活跃的部分,它几乎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较广义的制定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性的一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别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学界没有特别指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时,多是指在个别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既包括实体方面也包括程序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既包括对该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实体内容的规制,又包括对其行使过程的规制.自我程序规制设定中应注意行政程序观念与行政系统内部组织运作机制的关系问题、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问题。rn 裁量基准设定之程序规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建立行政裁量权执法依据及裁量基准动态梳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裁量基准的规范公开制度。rn 裁量权执法之程序规制需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听取答辩制度、完善充分说明理由制度、建立裁量结果公示制度。rn 裁量权监督之程序规制要完善行政裁量权执法审查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案卷备案检查制度建立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的完善案卷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行政事务的复杂化,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的扩大及行政权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渗透,导致社会中个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必须用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法已经成为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rn 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及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时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时,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rn 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与公正的冲突是存在的,但这种冲突并不是绝对的排他,二者存在着内在的统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程序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程序对自由裁量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rn 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应平衡兼顾。正确处理好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问题,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 摘要:在所有公权力中,行政权是公民最熟悉的一种权力.而在各种行政行为中,行政决策又是最难约束的,因此,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十分必要.只有将行政决策程序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规范决策过程,设定决策步骤,才能使行政决策权力不越雷池,从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有序性.rn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我国在行政决策程序价值取向方面,存在强调效率而忽略公平正义的倾向、参与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决策质量不高等问题。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者应与时俱进,牢固树立行政决策的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服务理念、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 摘要:行政权具有的广泛性、单方面意志性、强制性、行政关系中主客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其影响广、危害大、救济难、社会损失大.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又是其中最活跃、最具有扩张性的,它不像立法权那样是静止的、抽象的、原则性的,也不像司法权那样是被动的,不告不理.行政权是实实在在的硬力量,同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摇篮到坟墓,公民每一个生活领域都会受到行政权的制约.rn 要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就必须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上,研究行政权在监督过程中的运行规律,才能切中肯綮,对症投药。因此无论对行政改革的理论研究还是对反腐倡廉的实践指导,本课题都有着重大的价值和迫切的意义。rn 无论是在性质和功能上、还是在运行的程序上,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的优位价值或日主导价值是效率。这就决定了行政权的组织结构必须符合这个原则,而科层制恰好符合这个要求。rn 通过对科层制核式结构的考察,可以看到,只要对科层制作韦伯式经典的理解,层级制的单一核心的权力结构便会使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呈现“近勤远怠”和“灯下黑”两大规律。从权力核心的角度来说,对下属的监督是远近皆误,最终失却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rn 只要权力的组织结构还是单一核心,严格以层级法则(law of hierarchy)来构建,呈核式结构特征,便会有权力失控。因此要加强对权力的监控,要么针对科层制核式结构的特征来改造权力监督机制,要么在科层制外寻求解决之道。
  • 摘要:政府职能在通常意义上讲是指政府在管理国家有关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时所具有的各种职责和功能.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概括地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目前政府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不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的不规范行政问题。rn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用立法的形式,确定每一级政府的自主权、自治权,依法划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分配权、人事权、财政权,用立法形式确定每一级政府的法定义务。不能让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发生“权利往上捞,责任往下推”的现象。明确各级政府各自的权责界限,加强民主建设,实行民众问责、下级问责和上级问责多轨制。不能让各级政府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和民众负责;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分配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全新的行政理念引领改革。确立服务导向、法治导向、创新导向、绩效导向等的考核机制,改变对基层政府不科学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 摘要: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自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来,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素,是法治行政建设的关键.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执法过程日益走向规范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最高依据来源于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的规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界限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n 与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不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高、受案范围广的特点。因此要保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好良性的制度竞争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是值得仔细斟酌的。从现阶段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更多地选用的是合作式监督,而非对抗式监督。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针对违法行政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rn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中,总结了基本的运行程序。即登记——受理——立案——审查——审查终结与处理——检察建议与反馈——复查。这七个步骤分为三大部分,即前监督程序(登记、受理、立案)、监督程序(审查、审查终结与处理)、后监督程序(复查)。除后监督程序外,前监督程序和监督程序都明显地依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
  • 摘要: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法律的框架不容突破,受到行政权作用的相对人的意见也必须尊重.最富有表现力和手腕性的行政程序,必须是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参与到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发挥行政程序建设中民主的价值.法律信仰的坚定为民主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民主化进程铺平了道路.rn 在民主的现实化进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增进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价值.公民参与体现了公民政治利益表达的诉求,民主化的行政程序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民主化行政程序建设中政程序要公开化透明化,保证程序在阳光运行。要建立重大行政程序的专家咨询与公民讨论相结合的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切实建立民主机制,强化对行政程序的监督。
  • 摘要:当前我国舆论氛围境外媒体采访常态化、国际国内舆论无界化、信息公开透明法制化等特征。公共危机发生之后,政府和媒体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所构成的关系也具有特殊性。rn 公共危机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机构,也是公共危机处置的核心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除了要履行平常时期的职能以外,还应履行平等保护、维持秩序、治理危机、紧急救助等一些紧急时期的特殊职能。公共危机中媒体的功能则细化为预警、沟通、参与等等,并承载着重要责任和使命。rn 危机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因其迅速、准确的报道而在业内和公众中确立自己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在为社会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而赢得公众的认同和赞誉。rn 公共危机处理中,存在着三种力量,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发挥领导作用;公众——作为危机处理参与的重要社会力量,对危机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媒体——作为信息沟通主渠道,起着重要的作用。三种力量的协调一致,是处理公共危机的关键。其中,媒体介于政府和公众之间,三者形成了一种三角互动关系。媒体既受政府制约,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它既引导公众,又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要在公共危机中建立政府与媒体互动的良性应急传播机制。
  • 摘要: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而公认的价值追求,也是现代政府民主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政府能否在具体行政实践中稳定而持续地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关键在于政府是否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即是否为法治政府.换言之,法治政府的构建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本文借鉴“行政生态学”和“政府回应论”的相关知识,对法治政府作一些理论层面的探讨。rn 法治政府是相对于“人治政府”和“专制政府”而言的有限政府,它是以法律为基础、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政府,是能够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市场、公民三者之间关系并能有效防止行政专横、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的政府。行政系统只有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才能健康生存和有效发挥其功能。只有构建法治政府,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造就社会稳定的调节器。rn 如果说“行政生态”是从外部环境诠释当代中国构建法治政府必要性,那么接下来的“政府回应”则着重从政府自身来探讨法治政府的构建问题。构建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保障公民权利,合理限制政府权力。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和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察与约束。
  • 摘要: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化的行政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行政的过程性、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更有利于保障参与和促进监督,最终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公正等多元行政价值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多年来,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效仿和借鉴立法和司法,着眼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强化行政程序公开性和特定行政程序司法化,建立深化公众参与的人民协政员制度,完善与行政检察监督相衔接的程序与机制,以及重构劳动教养程序制度。
  • 摘要: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程序是法治的基石,正当程序是行政审批制度科学化的基本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审批事项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和审批事项问责三个环节。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要体现行政干预的必要性,既要体现严肃性也要体现灵活性,需要强有力的内部监督程序。坚持程序正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需要继续注意以下问题: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程序,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及实施程序,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程序,规范集中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政府监管程序。
  • 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推进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和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政府强调法律至上,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它使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法行使行政职权,使行政行为纳入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旨在使行政行为公平、合理且有效率.因此,严格执行行政程序对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当今,法治不断健全,而政民关系却常出现不和谐的情形,有时甚至较紧张。这一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表明政府自身建设可能在治本方面存在着瑕疵。政府的第一道义是忠诚人民,首先就有必要考究政府是否诚信缺失。联合国《提高政府公信力维也纳宣言》指出:"当今,提高政府公信力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rn 法治与诚信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诚信作为道德体系的根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治政府必备的政治品质。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实施的基础性资源和内在动力。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政府诚信与法治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诚信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行政程序法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助推作用日益显现。相关公共政策不断健全。有的地方或部门政府法治与诚信相脱离、顾此失彼,有的地方或部门程序违法与失信时有发生,给行政程序法治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理念和原则的弘扬对于引导行政主体遵守正当程序、优化行政程序法实施环境意义重大。整合政府诚信、法治公共政策,完善行政程序法,建议政府诚信与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相契合、真诚服务与优化程序、公正高效执法相结合、培育诚信文化与法治文化相融合。
  •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众参与正成为公共生活'民主化'的一个符号.在制度层面上,公众参与被赋予促进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功能期待,被视做健全民主制度、落实民主承诺的制度创新."参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础,当前,"公众参与"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术语,如"听证会、座谈会"等在中国的各类媒体中不仅出现的频率高,而且呈几何爆炸式的增长.rn 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为行政决策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利于形成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有力监督,培育、提升国民的“公民精神”,而且还有利于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从而预防和消解社会矛盾。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欠缺“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公众参与缺乏程序化、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主动性较低。保障行政程序中公民充分行使参与权建议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制度、发展社会组织,提升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提高公众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
  • 摘要: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正确行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把行政程序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报告强调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不断增加,部门利益合法化、法定化导致的程序腐败、新官僚主义导致的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行政程序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驾护航、为行政行为运行设置一种安全的运行模式、对行政实体规范有着修正、弥补缺漏的作用、通过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为实现行政行为规范化目标,当前,应着力推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推进行政公开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制度。
  • 摘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所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依程序运行,大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程序正当必须抓住重点环节、注重整体效果,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正确处理行政程序和工作效率的关系。
  • 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基本保障.《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笔者认为,深入开展"行政程序年"建设活动,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必须提高"四个意识",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力争实现"四个突破".即提高法治意识,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在法治软环境建设上力争实现新突破。提高程序意识,正确处理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的关系,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力争实现新突破。提高效能意识,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上力争实现新突破。提高创新意识,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的关系,在政府自身建设上力争实现新突破。
  • 摘要:依法治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地税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东营市地税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与东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与"依法行政模范标兵"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全系统执法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议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构筑依法治税基础保障。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教育,增强依法治税理念。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流程,提供依法治税程序保障。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 摘要:协商民主理论是国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国外政治学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协商民主,主要有以下五种解读:一是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形式或政府形式.二是将协商民主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治理方式.三是将协商民主视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四是将协商民主视为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rn 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协商民主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因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和政策,探讨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及实现路径,是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完善协商民主机制,提升公共政策制定民主化、科学化的路径确立“协商合作治理”理念,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政策创新机制健全协商民主的制度,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完善协商民主的渠道、提高公民的协商参与能力。完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协商民主机制,既要坚持积极推动、又要坚持科学引导,使协商民主能够在一种有序的、合法的、制度化的状态下进行。
  • 摘要: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政府)在进行治理活动时,无论是从行政权力的获得,还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遵守法律,违法行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了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耶克指出:"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因此,依法行政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是"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和法治原则的生动体现.rn 新时期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是适应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依法行政的推行还存在“人治”观念浓厚,“法治”意识淡薄、法制建设滞后等问题。推进依法行政要加强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依法行致的制度依据、加强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建设和完善,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升公务员的法治能力和素质,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
  • 摘要: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建立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和强化,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宽泛自由度会被经常滥用或不当行使.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些新的形势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rn 依法行政具体来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以及方法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它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的法定化、行政程序的法定化、行政责任的法定化等几方面基本内容,也就是说,行政职权、程序、责任都是有法律予以规范的。针对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 摘要: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此社会背景下,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不仅是维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rn 我国行政立法的具体含义为:一是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二是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三是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其主体是法定的,权限是有度的。四是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五是行政立法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rn 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而非指行政立法主体对他人的监督。行政立法监督是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立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立法结果——文件的监督。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建议从制度建设、监督主体、立法程序和监督程序、行政立法的事后监督方式几个方面入手。
  • 摘要:程序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其初衷无外乎规范权力、保护民众利益、提高行政效率.程序立法终因多方阻力而被搁浅,究其原因,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权力太过强势,其强势地位一时难以动摇,也不愿意动摇;二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民众整体法律意识偏低,对程序方面的诉求基本空白;三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真正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四是违反程序的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体系不够健全或运转不力.rn 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只是在法律层面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程序和实体还是有轻重之分的。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观念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证行政行为按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行政程序能否提高行政效率关键是行政程序制定本身的合理性,制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具备科学性科学合理设定行政程序,就是要保证程序设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只有合理、科学的程序才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二是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三是要考虑到行业的差异性,四是制定的程序带有普遍约束性。单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程序的责任追究是很难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的,必须建立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树立程序意识,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
  • 摘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地方政府作为履行地方公共服务职能、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重要主体,其决策好坏决定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成败得失,也决定着一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与质量,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决策的创新尤为重要.创新理应成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府决策的重要特性,也理应成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rn 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创新面临决策主体单一化,决策思维封闭受限、决策系统不完善,决策机制运行不畅等困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根本目的,以公民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将公开、参与、效率、问责作为其核心构成要素,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自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群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行政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决策听证会、行政监督等诸方面的规定对于推进政府决策过程的理性化和科学化具有极大的价值。rn 制度建设是我国地方政府决策优化的必然途径,也是引领地方政府决策创新的必由之路。科学的行政公开制度能够促进政府决策观念的良性演变、合理的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引导政府决策方式的灵活修正、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能够确保政府决策系统的高效运行、完善的监督反馈制度能够促进政府决策责任的真正落实。
  • 摘要:听证会作为公众参与的形式,近几年来,听证会制度的兴起,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领域的一个重要符号.立法听证会、价格调整听证会、城市规划听证、环境影响评估听证等,已构成公共行政领域不断展开的实践.在公共决策体制改革过程中,听证会制度一度被人们视为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制度创新.rn 本文主要目的是陈述并探讨一个基本观察: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仅依赖程序规则的优化和公平,而且依赖于公共决策的体制结构,特别是该体制结构中决策权的配置。参与并不仅仅意味着程序上的“介入”和“出场”,而其需要参与者对决策结果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有效的公众参与意味着:公众在决策体制结构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对政策选择产生影响。rn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体制所进行的反思表明,现行体制中虽然强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但由于在体制结构上并没有落实公众参与的“实质性权利”,所以导致了公众角色的虚幻和参与的乏力。在实践中,不论是公众还是专家,都处在决策体制的边缘,对公共决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受到明显的制度化排挤。其结果是,政府决策部门的公共决策权缺乏必要的制约性机制,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知识-权力”垄断结构。rn 打破这种“知识-权力”的垄断性结构,关键在于充实公众参与权的实质内容。参与权的落实,需要重新理解公众的主体性角色。从知识论视角看,公众不仅是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而且更是重要的知识主体;而一个公共决策过程必须考虑对各种知识的合理运用,需要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强化参与者之间的协商和讨论,寻求有共识的而不是专断的权力行使。协商民主的理论视角对于目前中国公共决策体制的改革,具有反思和建设性的双重意义。
  • 摘要:程序正义是英美的一种法律传统,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权力恣意横行.rn 近些年来,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上,不论是在反腐倡廉的认知理性建设上,还是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的实践理性建设上,都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和突破,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注重实体性的制度建设,忽视程序性的制度建设”的问题仍然存在,并直接影响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性、科学化推进。走出程序腐败困境建议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程序公正理念、正确理解行政程序腐败的科学内涵、建立健全行政程序的体制机制、完善选人的程序制度、借鉴国外行政程序法、全面创新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序的公开公、完善政府采购中运用程序性原则防止腐败现象正几方面下功夫。rn 当权力支配程序时,程序的监督作用也就被泡沫化了。现代法治社会讲究正当程序,要求以程序来保障权利、反对行政专横。程序本质上是用于限制权力的,但是,当前人事程序的设定具有随意性的特征。当程序不足以保护权利时,人们要么选择屈从,要么选择受害。当程序只体现个人意志时,程序就变成了遮丑布。因此,行政程序腐败的防治最终要靠程序的“阳光”体制、机制、制度来予以保证。
  • 摘要: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是山东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姜大明省长在省政府"行政程序年"动员大会暨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中,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几方面阐述了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出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对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是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促进《规定》有效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针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下一步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坚持把学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法制理论研究贯穿始终。
  • 摘要:行政程序指的是为完成行政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而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操作步骤和过程.行政程序,又叫做行政路线,它的根本是要保证行政管理进行的秩序.行政程序并不具体指导如何去进行行政管理,但是它指示了行政管理进行的方向与顺序,详细规定完成行政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的步骤.rn 行政程序应遵循程序法制、相对方民主参与、行政效率、程序公平、行政民主几个原则。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行政行为的做出依照法定程序来运行,使社会公众将抽象的公平正义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从而使行政权受到了很好的监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应该保证行政程序的三个机制:第一,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诉愿制度等等。第二,行政程序的民主保障机制,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从而达到两者的平衡。第三,行政程序的民主监督机制,这个方面主要通过民主参与机制与行政救济制度体现出来。
  • 摘要:行政奖励通过利益上的诱导,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目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使公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尊重,体现了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但是,长期以来,行政奖励在我国立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中不受重视,从而出现了重奖谬赏、滥奖无序等现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效应,法制化水平亟待提高.要克服行政奖励的一系列弊端,需从观念、立法和执法多方面完善、规制行政奖励制度。要树立正确的行政奖励观念、完善行政奖励的立法、健全行政奖励的救济体系、强化行政奖励的法制监督。rn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民主、柔和、富含人文精神的政府施政手段,其设立的良好初衷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肯定,调动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行政奖励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必将越来越重要。而如何增强全社会的行政奖励观念,提高全社会的行政奖励法律意识,仍是行政奖励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步。将行政奖励纳入行政法律行为并加以规范,是势在必行的措施。
  • 摘要:新泰市行政服务中心就以山东省的标准构建了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在以省标为基础构建的行政服务标准体系范围内,包括服务基础标准体系、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和服务工作标准体系。这四个体系中,服务基础标准体系是基础,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和服务工作标准体系是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中心内容;其中,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是核心,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和服务工作标准体系为实现质量标准提供支持和保障,三大体系互相制约、互为补充、协调配套。rn 建设服务型政府从字面上看是对政府的要求,但实际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因为政府职能是通过人员的一言一行和工作水平来体现的,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政府工作人员从工作职能和自身言行来深入思考其含义。通俗地讲,标准是一种人为的约束,是从自身工作出发为了达到规范行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规则,标准的实施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奠定基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能够准确把握行政服务标准化的概念,再者就是能够对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标准化体系有清晰的了解和区分,关键是能够找到二者之间的对接,在国家标准的指导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构建科学化的标准化体系。rn 抓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就是抓住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牛鼻子”,是促进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为主向规范程序管理转变的重要变革,是实现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标准管人”转变的一大突破,是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 摘要:为落实"十七大"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中央机关分3批面向省、市、县、乡公开遴选289名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2011年,安徽等23个省区市也开展了公开遴选试点,遴选职位2000多个.遴选坚持公开透明,具有极高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效果.笔者认为,继续实施好公开遴选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坚持公开遴选制度。加大公开遴选力度。出台国家层面的公开遴选办法等配套法规。党政领导机关出现职位空缺,除特殊职位外都应从下级机关遴选来补充。遴选范围扩至企事业单位。rn 针对近来有些地方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遴选的情况,明确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是遴选工作的主管单位。中央和地方的遴选时间五花八门,建议借鉴高考、托福等成型模式,全国固定日期,一年也可以组织几次,利于公众应考。大多数遴选考录周期较长,有的从发布公告到录取结束,历时半年多,今后应该统一规定遴选程序,尽量缩短考录周期。有些地方公示名单时不公开考生成绩,应该严格规定公开面试入围人员和拟遴选人员的成绩,毕竟分数是考试用来甄别选拔人才最重要的量化指标。
  • 摘要:行政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的必经环节,告知制度的建立是当今社会政府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将其视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的一种表现.享有非常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其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当贯彻落实告知制度,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然而基于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偏差,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告知制度在现实的公安行政执法中却往往被忽视.在当前公安机关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环境下探讨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rn 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就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内设机构如公安交通、边防、出入境等管理部门和派出组织如公安派出所)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对本部门相应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中,因其行为有可能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所以依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应知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各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相对人法定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相对人进行告诉并使其知道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应当明确告知主体、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形式以及公安机关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摘要: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政)工作,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廉洁经营,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政)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是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国有企业要坚持从抓教育入手,正确把握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对象,强化领导干部的认识水平,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切实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国企领导干部遵守行政程序规定、廉洁从业(政)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完善廉政监督工作、严肃纪律,严格惩处。
  • 摘要: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或消极默许)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容易出现滋生腐败现象、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危害政府公信力、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是一种法律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现建议立法明确检察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的范围、增强检察机关财政和人事的独立性、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中监督、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充分运用检察监督调查权和检察建议权。
  • 摘要:2010年,东营市、县商务局的相继组建,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整合内外贸政府管理职能、深化对外开放和搞活商贸流通、更加关注民生的决心和信心.与此同时,全市商务系统作为新的政府组成部门,在法律适用、行政决策、商务执法、法律政策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依法行政建设面临新的挑战,面对黄蓝两大国际战略在东营市交汇实施的新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商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进依法行政同转变自身职能、改革商务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目的,以抓好队伍建设为保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商工作的开展.为保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商工作的开展。rn 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市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积极履行法定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为推进商务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议全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商务综合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办事公开,提供便民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摘要:当前莱芜市正处在"奋起赶超、科学跨越"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机关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认真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进行政监察工作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已成为莱芜市行政监察工作重要而紧迫的课题.2012年以来,从创新理念、健全机制、科学管理入手,切实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为莱芜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n 工作理念的科学化是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前提。通过抓好四个关键环节,积极倡树科学监察、依法监察、民主监察、系统监察的科学理念,并贯穿于工作实践。rn 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机制是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的关键。要着眼于保障畅通施政、促进依法行政、激励勤俭优政、维护廉洁从政,加强整体规划和建设,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rn 监察机关既要充分利用与政府部门工作联系紧密的优势,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督促政府各部门把勤政廉政建设纳入部门整体工作之中,又要化虚为实,构建能够有效承载工作任务、便于操作的工作载体,增强行政监察工作的实效。rn 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是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要积极顺应现代行政管理“科学、严格、精细”的要求,在加强对外科学监察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科学管理。
  • 摘要:本文通过一起房屋拆迁案进行分析,指出了看我国行政程序存在主管和管辖机关混乱、听证制度粗糙,实施流于形式、异议调处机制运转不灵等问题。案件反映了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科学合理设定行政程序是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实施依法行政的关键。因为程序有其自身的局限,如果程序设计不当或者存在缺陷,越是严格遵守程序、“符合程序”,其结果,越会背离行政程序的初衷,甚至走向规范行政程序的反面。因此,规范政府行为,贯彻行政程序法规,应首先对以往和现有的行政程序进行认真的梳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一进行科学设定、修订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程序建议加强听证制度的力度、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行为运作模式、完善信息公开程序。
  • 摘要: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中心环节,一切行政活动都有赖于正确的行政决策予以指引。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课题面前,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内容日益增加,行政决策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加强行政决策咨询中的不可行性研究建议:做好不可行性研究的制度设计、开展不可行性论证的专题研究、确保不可行性研究的独立性、健全“谁决策,谁负责”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不可行性研究的推进时间表。
  • 摘要: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方面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风险或风险事件带来的损失或影响的可能性.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顾名思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风险或风险事件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范围及内容主要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项目、涉及一定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rn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活动流程。明确重大事项思想内容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实地调查了解→广泛研究论证→召开小组会议确定风险级别→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填报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登记表→参与评估人员签章→工作小组组长核签→报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审查核签备案。政府在上项目、作决策以及对重大项目进行估值时,如果涉及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必须注意重新分配的目标。因为,分配的结果只有与其他形式的分析(包括伦理分析)结合在一起,并与正确的政治判断相结合,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风险管理方面的严重冲突可以认为是“信任危机”的反映,理解信任感的本质以提高社会和制度的决策水平并重建这种至关重要的但却脆弱的品质,非常必要。
  • 摘要:行政权作为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协调、指挥和管理的权力,其直接作用于国家事务的每一个方面,尤其是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存在的广泛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行政权的滥用.随着行政权的逐步膨胀,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这需要行政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接受法律的调整,不能随意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科学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rn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遵循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提高行政程序的质量、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完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权是国家使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权利,由于行政权的运行可能会对社会带来正负双重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权运行中的失范,就有必要为行政权的运行设立一个科学的行政程序。构建科学的行政程序,必须在现有行政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的质量和密度,为行政权的运行创立科学的程序模式。只有这样,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真正实现。
  •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正掀起一股热流.但是,当前国内外对于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听证的主要内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方面.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将行政听证制度与政府公信力结合起来,在有利于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深化对听证制度的研究的同时,探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另一途径.rn 行政听证作为政府行为的一种表现,尤其是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确保行政听证贯穿政策制定过程的始终,保证听证的公开、公正、合法进行,有利于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也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确保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使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从法律上变为现实,也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拥护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提高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因此,行政听证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有效手段,提升政府公信力是进行行政听证的归宿之一。rn 完善行政听证提升政府公信力要完善听证代表选任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是前提。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保持主持人中立是关键。制定行政听证程序法,完善听证法律体系是基础。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案卷排他是原则。规范听证适用范围和标准,关注民生是根本。
  • 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程序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近年来,茌平县在规范性文件管理上,坚持引导和监管并重,制定和备案同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拟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程序制度建设谈几点看法。科学界定管理范围,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前提。完善制定程序,强化工作指导,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根本途径,要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制度化、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标准化。完善备案制度,强化工作监管,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水平的保障。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严格工作考核,是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工作。
  • 摘要:来自全国各地的行政管理和政府法制方面的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者齐聚历史文化名都聊城,探讨行政程序和依法行政问题,这是对2011年9月在日照举办的首届东方行政论坛研讨问题的继续和深化.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包括行政方式、行政步骤、行政环节、行政层次、行政顺序和行政时限等。重视行政程 序,把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规范行政程序,进一步促进行政行为法定化、科学化。精简行政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程序,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和作风的改进。执行行政程序,强化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 摘要: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近来研究和讨论的热点,许多学者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积极呼吁,各级实务部门也为行政程序法典化作出了种种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程序法典已经纷纷出台,并在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言而喻.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对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志和核心内容。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是立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行政执法实践的要求。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统一立法步伐,不但有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系统的行政程序制度,而且能够普遍树立正当程序理念,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 摘要: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定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一旦立法内容出现偏差,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特别是行政规章,其制定者为负责管理某一专门领域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往往立足于适应一方一域之管理需要,保证其令行禁止的思维角度,以致难以摆脱立法偏私的弊病".rn 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程序控制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立法权、使公民权利益与行政权力取得平衡。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长官意志严重、行政立法提案和建议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大等问题。完善行政立法程序要完善行政立法公示制度、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行政立法救济制度。
  • 摘要:目前在行政程序方面,存在漠视违背程序、行政程序散乱、行政效率降低、程序腐败增长、救济途径单一而且繁琐、缺乏司法监督等问题,其中原因有:行政管理人员重实体轻程序、法治观念淡薄;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设置不合理,没有遵循效率原则或者被人为延长;行政程序不透明、行政责任不明确等。行政程序的改革可以从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加救济途径,设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我国目前行政救济仅限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增加救济途径。第二,改革听证制度。保证听证代表选举的代表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能够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力,在行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却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法领域争论的热点.而我国由于依法行政起步较晚,如何驾驭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客观难题,这就要求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力度.从理论上说,深入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把握行政权的历史演进规律和时代特征,正确理解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从实践上说,当前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是完善行政立法的需要,是加强行政执法的关键,是推动行政工作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共利益至上、比例、平等、行政诚信几个实体原则以及明确标准、指出根据、说明理由、行政公开几个程序规则。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对之在立法、司法、执法上进行有效控制。
  • 摘要:依法行政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部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内容和对象要规范,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合法;二是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手段要规范,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充实,行政执法行为在实体法上有了较大改观,但是在执法程序上,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尚存在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执法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法人员程序意识及执法水平有待增强、行政相对人程序维权意识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构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对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的监督体制、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提升程序公正意识。
  •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渊源是西方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该理念的实践与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贵族与王权的争斗中.1215年,英国通过自由大宪章,成功地限制了王权,并在1314年的自由律中进一步重申了正当法律程序,在自由大宪章与自由律中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国家的法律,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的确立为行政程序立法奠定了基础.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形成不可逆转之势,并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其缘由主要有二:一是对自然正义的追求,二是行政权扩张的现实。对行政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探讨根植于西方文明中的自然正义法则。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行政程序政治价值观念,创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构建。
  • 摘要: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特殊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下,如何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行政理念的树立是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前提。科学立法是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严格行政执法是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行政问责和监督是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制度保障。
  • 摘要: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充实,行政执法在实体上有了较大改观,但是在执法程序上,法律规定与具体实践之间尚有相当的差距.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多是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行政执法程序却往往注重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为此,本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作一粗浅探索.rn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存在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自由裁量权空间偏大、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片面性、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不高的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建议转变观念,树立执法“实体、程序并重”的思想、加快立法进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规范完善制度,全面提高规范化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摘要:行政规划独特的裁量性在理论发展过程中被逐渐发掘出来,并依赖日臻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而具有了独立的理论意义.规划裁量的理论个性决定了其与行政裁量的关系,继而在行政裁量理论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行政规划裁量的每个侧面恰又体现着行政规划程序的重要作用,如果说行政规划与规划裁量是"一体两面"的事务,那么这两者的发展与完善都不可能离开"程序"进化这个大背景.rn 行政规划程序为裁量主体与相关方进行利益沟通和衡量提供的制度基础,作为立法裁量产物的规划程序为作为行政裁量的规划裁量基础,也符合从一般意义上立法权优于行政权的基本宪政伦理。行政规划程序是裁量正义实现的基本保证。rn 行政规划裁量的基本环节就是规划利益的衡量,由于利益种类的多元化与利益演变的复杂性是行政规划领域中一个显著特点,由统一且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机构来实施利益衡量对于裁量的顺利进行具有特殊意义。而从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对行政规划程序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普通行政程序式规划立法模式,二是规划确定式立法模式。rn 我国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采取确立规划确定程序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在现代社会法治时期,行政规划活动的目标是既要保障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从行政裁量的角度看,利益衡量主体的适度集中是客观要求,效率行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规划的所以笔者认为,采取规划确定程序的立法模式无疑是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行政规划裁量的是合适的,不过权力约束的难度也增大,这就要求行政规划程序的设计更加关注规划各主体的利益诉求,让“规划利益衡量”与“规划决定作出”这两环节都能够在完善规划程序的基础上展开,而这也就契合了人们对于行政规划程序的法治期待。
  • 摘要:依法行政是实现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关键与核心。当前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识不全面与创新理念缺失、“公共人”与“经济人”角色冲突影响下的权力寻租行为与行政成本高涨、委托-代理运行失灵导致依法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与监督机制弱化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由单一依靠政策转向政策、法律并重,创新依法行政方式方法、强化利益冲突约束机制建设,有效制止公务员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培育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基础,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
  • 摘要:执行力是由“执行”与“力”两种要素构成的,是“执行”与“力”的结合。执行力与行政主体相结合,形成了所谓的政府执行力。从执行层面讲,就是把上级的政策、决策、计划、指令,特别是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等落实到位,变成客观现实。具体讲:执行是一种责任、一种大局意识、一种理性的服从和纪律。执行力是政府行政能力中最基础的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个着力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提高政府执行力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大力提高执行主体的综合素质、要努力构建政府执行力文化、提高执行力要富于创造性、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体系。
  • 摘要:笔者选择行政程序法治和在当下中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从行政程序法治的内涵和行政程序法治的兴起背景入手,理清了行政程序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催生了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法治推进了民主政治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催生行政程序法治,公民参与、政务公开、权力制约与行政程序法治密不可分。行政程序法治推进民主政治发展,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政府的透明运作、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
  • 摘要:行政执法要以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依托,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但是实践中的行政执法,一方面被授予尺度或宽或窄的自由裁量权,要在其中选择适应不同个案的执法方式或力度;另一方面,它面临着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执法目标也不断进行调整,行政机关经常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裁量权作出限制性或者变通性的规定或指导性意见,笔者将其界定为"行政执法政策".行政执法要以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依托,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rn 行政执法政策制定的程序要素分为制定主体、制定模式、具体程序制度几部分。行政执法政策制定主体的确定至少应当符合应当有足够的权威性、应当与执行主体分离两个条件。关于裁量基准的制定还存在两种模式主张可以为行政执法政策的制定模式提供借鉴:一是公众参与生成模式,一是上下互动生成模式。行政执法政策的制定程序至少要遵循以下几项要求:理性构设政策制定的顺序制度,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向逻辑展开,禁止经验式、跨越式、“拍脑袋式”以及闭门造车式形成决策。增强执法政策的信息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扩大公共政策过程的多元主体参与空间,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建立执法政策的评估反馈与矫正制度,在政策过程中有效纠偏。
  •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又需要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管理主体之一的协同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非政府组织如同政府、市场一样,在其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志愿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政府合理合法的行政监管是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快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监管立法成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挥社会协同主体作用的基础工作.rn 非政府组织成立的监管立法方面首先,确立了成立非政府组织的双重许可制度。其次,严格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条件。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实体内容缺失、立法理念滞后,双重监管问题多等问题。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监管立法要转变立法理念,确立正确的行政监管立法原则,鼓励发展、依法监管、公开透明。还要制定一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对实体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充实行政监管立法内容。rn 面对社会利益关系、公民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公民社会的迅速成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行政监管都亟须法制化、规范化,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非政府组织管理、监督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积累经验,在适当的时候尽快推出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社会组织法)》,形成配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行政监管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构建我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元合作治理的良性社会格局。
  • 摘要:政府管理不断创新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政府管理机制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政府管理创新有赖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健康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当前政府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存在政策、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困境,探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集权体制流弊至今、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今后政府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要提高法治意识、完善决策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加强执法力度、强化监督问责。
  • 摘要: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膨胀的背景下,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已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随着实体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空间日益缩减,程序规范成为控制行政权力恣意与专横的重要手段,完善的程序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随机性.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巨大,防止、减少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社会、公民生活带来的损失已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引入法治轨道,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各级政府遵照执行,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rn 行政决策,又称政府决策或公共决策,属于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概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助于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共性。rn 随着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理念和意识的不断深入,各地各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工作逐渐重视起来,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中制度化进展程度不一、规范层次低、规范内容参差不齐等不足。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进程中的不足建议: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
  • 摘要:从1986年第一次提出,《行政程序法》经行政法学界的大力推动,曾被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却遭搁浅.2008年4月,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行政程序进行系统规定的地方性立法,被称为是政府的一场"自我约束"、"自我革命",开启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旅,改变了省级政府行政程序立法的孤岛状况。rn 本文通过运用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湖南、山东两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表明行政程序立法进程中,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三流汇合时,行政程序立法的政策之窗便会打开,议题便会发展为政府或决策议题。其中,政策企业家是关键因素。政策企业家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的主要角色有三:一是通过指标、焦点事件、反馈等方式来突出问题,并将此问题搬上议程;二是通过与民众互动的渠道,推出所偏好的理念或政策建议;三是运用汇流时机,推动偏好的建议案与长年关切的问题,以试图将问题、建议案于政治力三者相结合。因此,政策企业家要把握重要的时刻,将分离的问题源流、政策源流与政治源流汇集在一起。rn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多源流分析表明,表明政策企业家不但要负责向重要的政治人物推销,同时也要将相关的政治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加以联结。因此,政策企业家必须愿意投资自己的时间、精力、名誉、金钱于该问题上,且必须立即抓紧政策视窗开启的机会,积极参与。否则一旦失去机会,他就必须等待下一次政策视窗开启。所以,政策企业家必须要有高度的连接技巧,将问题与方案连接,将政客与其想法连接。一旦能将问题与方案连接、政治与想法连接,则议题就容易突显,最后进入议程地位。
  • 摘要:2011年5月公布、2012年1月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山东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受历史传统和思想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等的消极影响,行政程序全国性立法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尚未出台全国性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继湖南之后,在全国各省市区中第二个出台地方性行政程序规章,充分彰显了山东省对推进依法行政、用行政程序规范政府权力的决心和勇气.必须准确把握山东省出台《规定》的基本精神,把《规定》的内容贯穿到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去,严格按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办事,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rn 行政程序立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权力在良性轨道上健康运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众参与水平。贯彻落实《规定》,规范行政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树立行政程序观念,破除行政程序束缚手脚等错误认识。树立公众参与意识,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水平。树立政务公开意识,促进政府行政公开透明。要切实规范行政立法行为,确保行政程序设定公正、科学、合理,避免使行政程序设计不当。
  •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程序法治在我国不断受到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认识大大提高,逐渐成为衡量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合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符合程序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符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程序正义,更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实体正义。看似合法公正的程序之下,掩盖的是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非法行径。当权力支配程序时,程序的价值就会严重弱化,当程序体现个人意志时,程序就会沦落成遮丑布、挡箭牌。程序腐败是一种隐蔽复杂的腐败手段,更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社会现象。要想纠正程序正义的错位现象,使其回归本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其次,科学合理地设计程序。最后,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
  •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管理活动的环境日益复杂,行政决策涉及的因素日益增多,难度也日益加剧,因而对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完善的行政决策程序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保障,因此,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是各级政府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rn 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行政决策程序存在机制不健全、民众参与制度不完善、专家参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要明确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着重突出民主性、公正性合法性等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应以贯彻落实《规定》为重点,将其各项基本要求具体化,要提出本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完善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后评估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程序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市各级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可通用的程序规范。
  • 摘要:程序与正当程序的内涵一般意义上说,任何物质或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展皆是程序.法律程序主要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来作出决定的过程,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行政程序几种,行政程序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认为正当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应符合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民主、程序效率、征收程序设置应符合基本目的几个基本标准。构建正当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构建正当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改变立法理念,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改征地审批程序为外部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环节上增加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和土地调查程序。完善补偿安置程序。建构征地争议救济体系。正当程序视角构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其具体步骤和流程应作如下设计:申请程序、公共利益目的认定程序、征收决定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实施程序。
  • 摘要: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特殊意义,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而且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直是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尤其在刑事法领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文章颇多,但在行政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全面和深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的种种问题会不断出现.现在,笔者就该领域的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望各位同行指教.非法证据是指符合关联性和真实性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文中总结了真实肯定、区别对待、线索转化等五种理论学说,以资借鉴。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典型的非法证据。以秘密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其中秘密调查手段包括偷拍、偷录、窃听等方法。
  • 摘要:近年来,济宁市政府按照规范行政决策的要求,为了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在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共10章5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决策启动,第三章至第七章规范了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必经程序,第八章为决策管理,第九章为责任追究。从层次架构上主要突出了以下内容:成立决策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必经程序环环相扣。决策管理和责任追究为《规定》的实施提供了保障。行政决策程序对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体制、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推进,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听证制度在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程中,无疑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对策,以进一步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听证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明确并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听证主体制度、提升听证程序的实效性。在行政决策中引入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推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 摘要: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为的总体要求,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程序法行政.针对行政管理中密切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三大领域,我国陆续推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许多省份也出台了地方行政程序规章,有力地促进了行政程序的规范化,以此形成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阵地,为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行提供了程序保障.我国行政程序规范化存在程序意识有待加强、行政程序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规范行政程序要正确认识行政程序的重要价值,牢固树立程序观念、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明确依据、坚持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程序制度。
  • 摘要: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界定监督违法的行政行为并否定其法律效力,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行政行为的撤销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可以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很多,如权力机关、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等,提起撤销的方式既可以因职权而为之,亦可以由行政相对人一方申请而启动,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行为职权撤销问题只是行政行为撤销理论的一部分,是行政行为撤销方式的一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撤销主要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因行政行为存有瑕疵,而按照一定的程序依职权主动消灭其存在,取消其法律效力.rn 行政行为职权撤销是权力制约理论、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安定性、公共利益维护之要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法治建设建议对撤销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内容进行控制。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瑕疵的是无效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轻微瑕疵的可以通过补正、转换等方法予以纠正;而行政行为具有一般瑕疵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适用职权撤销理论。
  • 摘要:共产党历来注重政府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管理是保守僵化还是不断创新,就成为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胜败的关键抉择.现代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诚信政府、建设强力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几个方面。依法行政下的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应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应严格依法实施社会管理行为、高度重视行政程序、加强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监督。
  • 摘要:行政决策程序是指按照规则化的步骤、方式、时限等要求,行政决策主体在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情况下,为了履行政府职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就某一公共事项如何处理做出决定的过程。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决定行政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民主、公平、和谐重要途径。针对当前行政决策程序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调研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决策信息。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确保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参与行政决策。完善专业机构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及监督制度,把好行政决策的法律政策关。坚持集体决定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推进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
  •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公民提供符合需求的公共服务,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政府提供的大量服务并非基于公民需求,致使公共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大量关涉民生的公共服务无法有效供给,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是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公民导向原则相违背的.因此,当前政府服务模式的创新,首先要求政府通过自身改革,确立公民本位的服务理念,构建公民导向型的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构建一套有效合理的机制,让公众通过参与表达民意,并让民意进入政府公共决策的议程.rn 近年来,烟台市以"烟台公共服务网"为依托,在网络化行政的道路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公民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公民导向型服务是世界各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网络化行政是政府践行公民导向型服务模式的有效范式网络化行政构建了以公民为中心的关系模式、塑造了以服务为导向的内涵模式、搭建了以流程为突破的技术模式。烟台公共服务网是烟台市推行网络化行政的有益探索,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另一方面也通过实际运行,检验出一些问题和障碍,要解决这些实际推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加快网络化治理进程,真正实现公民导向的政府服务模式创新,最主要的核心就是要发现和满足民众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就需要烟台市依托公共服务网,从理念、执行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构建公民需求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综合体系。要通过公众参与推动公民需求导向的实现。建立可行的公民需求表达和收集机制。完善政府服务事项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反馈机制。鼓励并引导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到网络化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来。
  • 摘要:程序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核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范了行政程序基本规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是一部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还没有形成普遍的正确的程序观念、行政程序设定不够科学合理、大部分行政行为的程序设定不规范几个问题。按照省政府“行政程序年”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观。行政程序的设置必须科学化、冶理化。扎实推进“行政程序年”活动。
  • 摘要:权利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利益诉求,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和手续去实现和保障,从而要求法律制度保障私人享有充分的、平等的、公正的参与机会和表达可能.这种参与机会和表达可能,在行政程序法制中就是私人的程序权利.因而,行政程序权利就是行政程序法所确认或规定的、在行政程序中私人所享有的、与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权力和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公民权利宣示是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前提。对行政程序权利予以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是其实现的基本前提。行政主体义务明示是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核心。公力救济实施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保障。
  • 摘要: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施行.作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的典范、作为我国大陆地区行政程序立上,提出在我国当前改革开放日益进入深水区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关注地方先行先试模式,充分发挥该模式在制度变革中的积极作用.法的破冰之作,该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必然在2008年的公法事件中占据重要位置.本文在分析行政程序立法缘何在湖南省破冰的基础。rn 在对地方先行先试模式的现实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理论界有必要充分研究地方先行先试模式的可能路径,为制度变革实践提供参考,笔者认为地方先行先试模式至少有中央授权,地方试点、地方官方推进、地方民间先行几种可能路径。rn 地方先行先试模式在当前制度变革中必将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同时也必须关注此种模式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地方先行先试≠全体跟进。地方先行先试模式以制度缺位为前提,必然带来权力层面的冲突,在中央授权、地方试点模式中,中央会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此举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领域的发展,如果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健全地方先行先试模式需要从制度上预防地方保护。地方先行先试模式应当关注制度的实效,避免将制度创新做成面子工程。rn 在当前中国转型社会的宏大图景中,从大国地方的实际出发,“摸着石头过河”的实验主义思维和“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的实用主义思维业已成为制度革新的指导性思想。顺应上述思想,地方先行先试模式既能有力地推进制度创新,又能较好做到从实际出发、有效规避风险,具有极大的成长空间。
  • 摘要: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和青岛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青岛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改善民生,深化政民互动,推动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塑造决策科学权力透明的政府形象、践行以人为本,着力塑造民生优先服务至上的政府形象、深化政民互动,着力塑造问政于民关注诉求的政府形象。rn 虽然青岛市在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与兄弟城市相比,特别是与上级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将按照这次研讨会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青岛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抢抓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对依法行政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每个法治国家治国理政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行政决策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基本环节,已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当前我国行政决策机制存在行政决策权力过度集中,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不够,运行机制还不健全等问题。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要科学合理配置行政决策权、扩大公众行政决策参与度,努力实现决策民主化、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千头万绪,任务复杂艰巨.在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推动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今天,如何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当下,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因此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政府的创新,在于加强以行政程序建设为突破口的政府管理创新.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政府必须以保障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通过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调整相关决策目标和决策内容,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推进社会管理理念、方式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n 对于行政程序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行政行为,创新政府工作流程和行政决策机制。整合与优化配置行政职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方法。推进行政公开,确保渠道畅通,创新政府政务公开方式。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利。行政问责制和相关监督制度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rn 新时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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