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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6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3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82736篇;相关期刊36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2东方行政论坛、第五届“管理学在中国”学术研讨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等;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文献由683位作者贡献,包括章剑生、杨海坤、黄学贤等。

行政程序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43 占比:0.35%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82736 占比:99.64%

总计:183392篇

行政程序法—发文趋势图

行政程序法

-研究学者

  • 章剑生
  • 杨海坤
  • 黄学贤
  • 叶必丰
  • 杨建生
  • 丁晓华
  • 姜明安
  • 崔卓兰
  • 应松年
  • 张晓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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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段传龙
    • 摘要: 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是新时代我国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步骤。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我国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然而,在充分反思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度经验,深入考察本国行政权力特征的基础上,当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仍存在“控权”比重过高,内部、执法程序规则缺失、程序价值认知不足以及规范体例相对零散等诸多困境。今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本土的行政运行实践,扭转传统的单一“控权”思维,补足现行的程序制度规则,贯彻“服务”“保障”“监督”“制约”四大理念,实现以“授权”为第一属性,“控权”为第二属性的程序规范转型,从而为保障行政权力的运行效率与活力提供制度支持。
    • 张子诚
    • 摘要: 成文法的缺位和法院对行政程序重开的误解,共同构成了当前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的实践困局。突破这一困局要求统一重开启动到结束全过程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启动条件的审查上,应当引入期限等限制,并区分依申请与依职权重开的条件,以完善法院对重开条件的简陋构建。在审查处理的审查上,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对重开申请的审查义务,肯认行政机关在依职权重开时享有变更权的观点,同时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限制依申请而非依职权重开决定的作出。在重开决定可诉性的审查上,应当承认各种重开决定均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进而认可其可诉性。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并非长久之计,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实践困局的最终出路,是在行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参考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建立行政程序重开制度。
    • 陈可翔
    • 摘要: 互联网发展推动公共治理变革,改变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权力单向度运作的规律,塑造了互动式治理逻辑。借助于网络媒介,社会组织、平台、公民等实现由管理对象向治理主体的身份转化,强化了与政府的协商互动。互动式治理语境下的政府权力运转形态转变、行政法律关系平衡转向、行政方式技术化改造对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产生冲击,桎梏程序法功用之发挥。应通过推动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调适、制定合作型程序规则,以及健全规范技术应用的程序设计等路径,完善行政程序法规范体系,实现对互联网互动式治理过程的有效调整。
    • 郑文乐
    • 摘要: 行政协议时效制度系一种重要的时间性程序制度,但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本文以其形成权时效为研究对象,彰显了发展行政时效制度的理论价值与构建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体系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采取了跨部门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以及案例分析法。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三部分:一是引出问题以及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的概念;二是探讨当前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和思考。本文在对行政协议变更、撤销、解除方面存在的时效期限选择适用、行政主体缺乏时效限制、相对人时效适当与否等问题的探究上,尝试从行政法理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以时效为主要手段依法规范行政程序的运行。
    • 德沃尔夫冈·卡尔沃尔夫冈·卡尔; 马立群(译)
    • 摘要: 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
    • 沃尔夫冈·卡尔; 马立群
    • 摘要: 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
    • 严新龙
    • 摘要: 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本科人才,“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的设计与应用包括课前准备、课程导入、互动环节、点评环节以及反思环节。“访谈式”教学法的整体思路:“行政程序法”专题问题的调研与访谈嘉宾的选择;“行政程序法”案例的介绍;“行政程序法”访谈嘉宾与学生的互动;“行政程序法”主讲教师的点评;“行政程序法”教学质量的提升。
    • 严新龙
    • 摘要: 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本科人才,"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的设计与应用包括课前准备、课程导入、互动环节、点评环节以及反思环节."访谈式"教学法的整体思路:"行政程序法"专题问题的调研与访谈嘉宾的选择;"行政程序法"案例的介绍;"行政程序法"访谈嘉宾与学生的互动;"行政程序法"主讲教师的点评;"行政程序法"教学质量的提升.
    • 叶必丰
    • 摘要: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 罗冠男
    • 摘要: 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开始,我国行政法典的编纂经过了片断式立法阶段、程序法先行阶段以及遭遇程序法法典化瓶颈的历程,目前学界对行政法典编纂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热烈讨论和呼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片断式立法是在尚未搭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时期实用主义的选择;而伴随着新"六法体系"的提出和政治上的推动力,却由于国家的法治实践经验不足,学界的理论准备亦有限,法典化的初次尝试受挫,但是这一阶段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的智慧,走出了程序法先行的独特路径;行政法法典化的瓶颈则出现在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的情境下,即使政治力量也不能强行推进.行政法学界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准备和实际推动作用.从我国行政法编纂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行政法的法典化需要政治力量的重视和推动、国家法治实践的需求和经验积累、学界的理论准备,三者缺一不可,而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目前,学界提出了行政法法典编纂的新思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当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行政法典编纂之梦就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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