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07
  • 召开地:武汉
  • 出版时间: 2007-04-20

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议文集: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在围绕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国际政治领域中已经成了一个热门话题。虽然将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包括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应当认为人们已就该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妥协。但是,关于为什么必须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以及如何从理论上解决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都未形成定论。因此,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新的思考方法。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所立足的动态文化和管理传统知识的民族的静态文化相冲突的情况下,有必要调整二者的关系,并从这个角度探讨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但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若要从这个角度推导出关于遗传资源利用的制约原理则是困难的,我们应该从不同于传统知识的其他角度进行检讨,应立足于更加宏大的视野来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 摘要:由于原住民族相对处于弱势,其无形文化遗产经常受到人为破坏或剥夺,遂使各类民俗文化、传统知识有逐渐消失之虞;加上对于原住民族传统观念与现代财产权观念大不相同,也无法利用适当的商业运用获得利益回报。有鉴于此,本文从探讨原住民族无形文化遗产定义开始,逐步了解包含联合国在内的各类国际相关保护公约之用途。WTO时代来临后,智慧财产条例成为保护原住民族知识结晶的最可能方案,然而前者乃是建立在现代私有财产观念体系之上,难以全面套用,甚或与原住民族传统观念有相互抵触之处。因此,本文认为应订定特别之法律,方能适当保护原住民族无形文化遗产,有助于文化之和谐提升。
  • 摘要: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之议题,已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另一个资源争夺的热点,而主要的战场则是在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WIPO)、与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国际组织。rn 近十年来,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随着先进国家生物技术的进步,越见其经济价值;如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属于传统医学的草药,其全世界的交易总额便达430亿美元以上,并且每年以5-15%的速度增成。传统医学除在马来西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等占有一席之地外,欧洲市场的传统医学交易额在德国、法国等各国内市场,亦占全体医药市场的二成以上。rn 在发达国家挟着智慧财产权的优势,以专利申请的模式进行「生物剽窃」之际,发展中国家自印度以降,则是开始透过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其它国际智能财产权组织的会议讨论与协商机制进行反击。rn 除了国际条约的协商外,发展中国家并透过积极性的立法保护与防御性的文献化、资料库建立等工作,就各国珍贵的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rn 台湾与中国大陆的自然资源都非常丰富,如何在国际组织的协商架构下以及国内立法层次,有效保护本身的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甚至进一步开发其经济利益,已是刻不容缓的重要议题。
  •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所形成的文化与社会实践方面的信息及利益,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具体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在知识产权的宏观框架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并非不可逾越。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可以通过二者的协调与互动实现非物质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
  • 摘要:鉴于目前国际上对传统知识及相关问题如何保护这一热点问题的探究还处于萌芽阶段,本文试图从传统知识与传统表现形式权利化这一基本问题为突破点,寻求对其保护的有效方法。首先,本文从智慧财产权的历史说明智慧财产权的目的与体系,智慧财产权法基本上是从统治者恩赐特定人独占市场的特权发展而成的。其次,本文理清传统知识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性质,是否具有稀少性供不应求,需要以财产权的机制定份止争或促进其效益。另探讨此种资源是否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无法依市场价格机制决定其供需必须国家介入。最后,本文将原因经济学的特定模式解释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何从公共财产转成何种权利。同时,本文也对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内涵和美国财产权进行了比较研究,进而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见解。
  •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取之不尽的文化宝藏,在历史长河中,一直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在知识经济时代,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些商家为了迎合现代人返璞归真的心理,将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引入到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归属的争论。争论主要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确认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则意欲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 摘要:WIPO-IGC第十次会议出台的《传统知识保护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条款修订草案》实体条款以反不合理使用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为支点构建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框架,为下一步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准则和有关国家制定国内法提供了甚有价值的参考文本。rn 但是,实体条款也存在若干不足,如在保护客体上遗漏传统名号、在权利设计上对传统知识不确定排他权的立法技术策略等。为了推出更好的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准则,WIPO-IGC应放弃不对传统知识授予排他性财产权的指导思想,以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反不合理使用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为支点设计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以维护各民族与国家的利益,成为摆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三个特征。进而又对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采取的保护手段是以著作权法为主。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其自身的特点与《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冲突,所以应当寻求一种新的立法模式。结合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笔者认为为弥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不足,我国应当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才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好方法。同时笔者也对《民问文化艺术保护法》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
  •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几年来国际国内社会的热门话题。它在维护文化多样性、凝聚民族精神、维系人类创造力、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同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中,也存在着国家间、族群间、个人间的利益纷争。这些都迫切需要科学完整的法律机制来调整、规范。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出发,本文依托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理论,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例分析的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分类、主要内容进行了探讨。
  •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全新生活体验的同时,也正在逐步地吞噬着我们优秀的传统文明,使得我们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被遗忘、破坏乃至消亡。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各国面临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在当前的思维框架下,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如何,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广泛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就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的保护等,这些都是各国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将尝试分析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据以及如何实现这一保护功能。
  • 摘要:文化传统保护与文化发展选择是国家文化主权的基本内容;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和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知识产权对文化创造的参与者的支持和激励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多样性公约》以主权和人权作为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举措,并以对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补充措施,由此构建了一个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权利形态。
  • 摘要:知识产权是以自由市场、财产保护和实现贸易为基本诉求的权利形态,在制度激励创新的过程中,其一元的经济目标得以实现。这就有可能导致对制度本应关注的艺术、生命、教育、环境等其他文化元素的漠视或忽视。事实上,在新的历史时期,传统的以单一经济目标覆盖知识产权价值的做法将被证明是不合适的。《文化多样性公约》虽非彻底的倡扬文化多样性的公约,它依然停留在文化的经济表现形态,并用以激励文化产品(服务)的创新。但是该公约毕竟让更多的思考者意识到,将文化目标与多样性话语渗入知识产权制度理念的可能性。本文围绕着文化目标、多样性话语和知识产权制度理念,探讨了《文化多样性公约》引发的价值争论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理念带来的冲击,并希望由此可以得出若干可供重塑其理念的启示。
  • 摘要:中草药在疾病救护是新兴治疗领域,然如何以传统西药专利全球布局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一直是相当具争议的议题。不只是因为中草药方多为复方,不符传统西药单方且能以分析仪器鉴别有效成份,更因为中草药有君臣佐使等药引子理论、甚或在不同疾病阶段以具低毒性成份以毒攻毒等西方医学难以用大量临床实验统计左证之学理,使中草药专利布局成为中国人可以碌力发展之独门绝学。
  • 摘要: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医学科学知识体系,包括完整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实践技术知识,是中华民族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rn 作为包含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以及深厚民族人格价值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现代理应受到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而厘清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范围、归纳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特征,则是建构具体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体系的理论前提。
  •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TRIPS协定)”准许会员得对专利权采取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
  • 摘要:利基-衡平交换(equitable trade-offs):以国家的公权力来提供有限的专属权益,以促使当事人充分揭示其创作,开创利基。而在其存续期间届满后,该创作即成为公共财(publicdomain),从而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与社会的文明和发展。
  •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在保护措施方面与国际接轨。
  • 摘要:《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案送审稿在立法宗旨、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限制、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细致、深入研究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特别法和民法的关系,研究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专利立法背景和立法技术,依然是我国知识产权界面临的一个基本而重大的任务。
  •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于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十次工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IGC继续就在其第8次和第9次工作会议上形成的《保护TCEs/Eof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修订稿》进行了讨论,并就该修订稿通过了问题清单,从而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问题又推进了一步。本文以该修订稿为线索,详细讨论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问题,涉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概念、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特征、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及其历史沿革、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保护的价值追求、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与知识产权、IGC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等几方面。
  •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合理并有效的保护,就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缔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不仅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而且为人们守望其精神家园创立了基本原则和保护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措施,则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选择。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以知识产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既是一个实用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对探索非物质文化保护机制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提出的无形文化标志权,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对接点。rn 如果这个方案能够成立,将是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有效的措施。
  • 摘要:本文就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本文通过对美国的文化霸权现象的分析,论证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发达国家借助知识产权制度来不当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这将会产生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便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负面作用;消除这种负面效应得方法便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变革,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品的法律工具,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地运用知识权来对遗传资源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就国际社会如何公平地利用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海外;一些民间文学和工艺美术被盗用或掠夺式地粗暴使用;许多传统科技被国外无偿使用,甚至有的被国外申请了商标、专利保护,反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等等。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在分析国际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有效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思考:坚持国际保护的原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以特别法形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遗产。笔者期望这一思考对我国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所裨益。
  •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文化遗产概念向非物质层面的扩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认同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一个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宝贵资源。所以,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法不应当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rn 但是,在考虑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的同时,我们又必须面对这样一种事实,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特质与知识产权法的现行规定是不协调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大大削弱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也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发展提出了问题。基于此,笔者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商标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制度的冲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
  • 摘要: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形成,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会破坏文化多样性。我们应当通过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持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以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 摘要:国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关注源于乌苏里船歌案。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胜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后,学术界围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原则、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展开了讨论。知识产权是私权,也是人权。本文从人权概念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入手,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从而归纳出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变革的一个基本形态,即从确定主体到不确定主体的渐变。
  • 摘要:从《黄帝内经》、《本草纲目》,到二十一世纪中药产业的发展,中药在中国已有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国本应拥有世界第一位的与中药有关的知识产权,但事实上,我国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有限,全国每一万家医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仅约为19.68件,多数中药企业一件专利申请也没有。许多中药专利被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抢先申请,给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造成的损失巨大。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源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保护措施不利和企业创新能力低等原因,还受制于保护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涵义和特征,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保护方式、其他国家保护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
  • 摘要:中药是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产业,国外由于文化传统等原因,视中药为植物药,将研究重点放在中药提取物上。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面对中医式微的现状,应重塑民族自信,我国中药企业应从中药的特点出发,依靠本国雄厚的中医知识资源,大力发展复方药物,并且尽量寻求专利保护。我国在中药复方保护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利用专利法来保护中药复方,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适用于中药复方的专利审查标准。本文通过对国外植物药专利审查标准的研究,提出了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标准(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方案。同时,在我国在建立中药复方专利审查标准的同时也应当努力将这一标准成为世界植物药专利审查的主流标准。这样使得我国的中药复方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
  • 摘要: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了被指专利侵权人对抗专利权人不正当限制,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行方法。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重点,主要介绍了被指侵权人,对抗专利权人不正当指责的可行措施,如以第三方名义主张专利无效、直接以自身名义提起宣告诉讼、申请保护令状对抗快速禁令程序和简易禁令程序。接着,在第二部分中谈到了在已启动的诉讼程序中的防御方法(包括专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和边界划定措施),具体方法有指明专利权人的证明责任和加入第三方的专利异议之诉。最后指出了专利侵权之诉和专利异议之诉中,被侵权人胜诉后,提出赔偿要求、填补经济损失的范围,具体包括专利权人非法所得、基于专利权人故意或过失的被告的其他损失、诉讼程序费用等。
  • 摘要:台湾“竞争法”有关知识产权的新兴议题,本文以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专利授权契约」加以讨论,其执法立场、援用「技术授权处理原则」及介入检视两造授权契约之条款,实为公平交易法与专利法竞合之下,有待调整之利益冲突问题。以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联合授权案」之二次处分及后续行政救济产生之争议,显示对市场界定及因联合授权而形成之独占地位,如何认定,仍有相当困难。其次,「授权契约案」,援引公平交易法概括条款第二十四条介入审查专利授权契约的内容,亦属开创性之新兴议题。
  • 摘要: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的法律诉讼和相关利益日益增长的今天,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所对土著居民(原住民)传统文化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这两种体系的哲学和理论背景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缺乏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当权利的充分保护,这些权利当前主要被发达国家不正当的用于数字和网络环境中,从而导致许多国内外问题。因而,这篇论文所论述的方法可能是最适合保护土著居民的传统文化。rn 首先,每个国家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都是概括性的。传统文化极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通常推行特别法,而不是通过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然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坚决认为依靠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和建立特别法的保护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在韩国没有土著居民,所以在韩国不会发生传统保护问题。因此,关于保护土著居民传统文化的问题,已经得到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承认,但是关于采用特别法保护体系的问题却保留了立场。国内保护试图通过“文化财产控制法”进行保留。rn 总之,笔者认为,根据土著居民的习惯法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可取的。rn 关于这个问题,巴拿马通过的2000年第20号法案是最可行的方法例的典型。
  •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需完善对其的法律保护。其模式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争议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笔者认为,此两种保护模式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是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合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 摘要:民间文化记录着一个民族的生活历史,体现着一个民族的传统精神和民族精华,是文化创新的源泉,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都有其发展的根基,都离不开传统文明的铺垫。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更有利于发挥我国的优势和长项,有利于对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扬光大,因此应当积极推进国际范围内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的有效保护和发展利用。但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一种理想保护模式的建立还需要理论界、实务界等的共同努力。在此,本文从概念、示例、国内外立法概况等问题入手,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浅拙的建议。
  • 摘要:在传统文化表达的保护进程中,有必要首先明确其政策目标,它关系到传统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能否实现,并直接影响到传统文化表达保护的实质性条款,同时也对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国内外的学术界都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是,这些立法实践均由于存在一些固有缺陷或过于简单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基于传统文化表达的特性与价值,其法律保护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三个方面:承认价值与增进尊重、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