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专利文献13228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行政优益权的相关文献由12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敏、周泽锋、张棣伟等。
行政优益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228篇
占比:99.23%
总计:13330篇
行政优益权
-研究学者
- 张敏
- 周泽锋
- 张棣伟
- 杨科雄
- 王寨华
- 王芳
- 蔡美来
- 赵联宁
- 郭跃
- 郭雪
- 韩宁
- 严卫涛
- 严新龙
- 乔镇江
- 于秀云
- 付荣
- 伊强
- 何慧敏
- 何文娟
- 何靖1
- 余向阳
- 冯天成
- 冯宝珍
- 刘宁
- 刘海靖
- 刘琳璘
- 刘羽梅2
- 刘闯
- 卢政峰
- 卢洪
- 叶涛
- 吉雅
- 吴树浩
- 吴真
- 周伟
- 周兴永
- 周坚
- 唐俊麒1
- 夏云娇
- 夏涵秋
- 奚英
- 孔文静
- 孙录见
- 宁小珊
- 宋汉利
- 宝丽
- 尹淑艳
- 岳雪峰
- 常绍荣
- 张世嫚
-
-
李盈
-
-
摘要: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属行政优益权范畴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判规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正当性来源各持己见,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存在相左认定。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第十六条自身作用有限,且其基础理论缺乏法律正当性。对此法院在审查中应将法律依据作为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扩展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事由予以审判。
-
-
严新龙
-
-
摘要: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的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而“监督履行职权”属于行政优益权的应有之义,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应当与第1款合并为一款。基于行政协议的契约性,作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前置程序之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独立为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性程序权利,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应当确立事前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与听证制度。
-
-
周伟;
张玉
-
-
摘要: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协议迥异于民事协议的标志性元素,是行政协议制度的核心。行政优益权的性质是特权、权利抑或权力,国内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这严重阻碍了行政协议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对“特权”“权利”“权力”的理性思辨,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进行考证可以发现,行政优益权具有直接改变协议主体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的权力属性,可以排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要受到一定限制。
-
-
陈雪楚
-
-
摘要:
行政优益权属于行政协议中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其行使既涉及管理上的行政属性,又具有民法上的契约性。正确行使行政优益权,事关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事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我国行政优益权行使中,存在随意行使、任性行使等不规范现象,进而也使得行政协议制度受到质疑和诟病。通过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案例,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不规范行使的表现形式、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范行使的价值考量、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的规则考量等方面,对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规范运行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
-
谭诗涯
-
-
摘要:
行政协议在我国审判实务中的法律适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有关行政协议审判实务中的经验,聚焦行政协.议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律规范适用程序的不健全,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的不明晰,行政优益权的不规范行使等三个法律问题,应在法律层面扩展行政协议糾纷的救济途径,健全审判依据的法律适用,有效规制行政优益权,并完善行政协议蚱司法审查制度。
-
-
-
葛荣荣
-
-
摘要: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更为缓和的行政权行使方式,在政府从“干预型”向“服务型”转化的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行政协议范围界定模糊,使得地方规定中对行政协议认定标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认定结果有偏差。行政协议的范围界定问题需要立法上依反向排除来限定行政协议的范围、地方上明确行政协议的类型、司法上法官辨明公共服务,各个阶段相互配合来解决。
-
-
常绍荣
-
-
摘要:
在公、私法不断融合的时代格局下,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兼具公法上公权力强制属性和私法上意思自治属性的产物应运而生,然而因为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具备行政公权力,对行政合同的的履行、解除与变更等具有一定的解释、监督与控制权,所以为了避免行政主体在合同中滥用行政权,导致给相对人带来不法侵害的后果,可以从法律原则和行政程序层面入手,即发挥法律原则对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引领作用,也发挥出行政程序对实体权利规制的优势.
-
-
王扬;
奚英
-
-
摘要:
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是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双阶审查标准,然而在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中,并未明确是否包含正当程序原则.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中,存在个案中未普遍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审查要件、个案中对正当程序中的听证程序是否进行审查不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仅在裁判说理部分运用等问题.为完善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审查,将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必要要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解释为法定程序并在裁判依据部分适用.
-
-
苏畅;
刘琳璘
-
-
摘要:
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拥有了一些单方性的行政权力,其中就包括对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和解除权.长久以来的研究较多集中在优益权部分,近年来相关法律规范中对于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的规制条款也逐渐增多,但在实践中依然有着混淆权力类型和审查路径,程序性审查不足,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立法仍存在某些缺失.聚焦司法实践中现实问题,或可从裁判依据的统一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权力行使原则,对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