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9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7238篇;相关期刊45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东方行政论坛、2011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关文献由907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永寿、杨柳、杨毅等。

抽象行政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0 占比:3.2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27238 占比:96.79%

总计:28140篇

抽象行政行为—发文趋势图

抽象行政行为

-研究学者

  • 宋永寿
  • 杨柳
  • 杨毅
  • 胡锦光
  • 刘晶芳
  • 孙微山
  • 张弘
  • 张淑芳
  • 彭贵才
  • 李蕊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赵娴
    • 摘要: 退休年龄问题是涉及每一个公民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制度。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此可见退休年龄的确定,既是针对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涵盖的抽象行政行为
    • 付鑫裕; 陈诚
    • 摘要: 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会颁布大量的命令性文件来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例如本文中政府发布的《通告》。由于程序简单、制作发布时间较短,相较于一般立法性文件,《通告》等命令性文件更能满足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但同时也出现了合法性不足、执法程序不完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文件的内容具体分析,通过行政诉讼实现规制行政权力与保护群众权益的目标。
    • 董锐; 董大伟; 庞博文
    •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建构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制度,但是从受案数量、纠正率以及社会效果来看并不是特别理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制定主体多样、能够在其生效期间反复使用的特征.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需要加大力度,否则将会对行政法治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那么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如何?权力的来源又是什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是怎么样的,与行政诉讼相比的优势又在哪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完善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途径.
    • 卢航; 杨峥嵘
    • 摘要: 中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地带,包括文件的同一内容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一文件的不同内容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复杂情形.法学理论和立法对这一地带均未深入研究,导致出现了两者界定难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采用某些学者"取消两种行政行为划分"的办法来消除,而应通过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立法,细化和补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严格执行两种行政行为的相关监管制度等途径来解决.
    • 周慧蕾; 马程宏
    • 摘要: 学区划分行为因涉及教育权等重大权益而被重视,但关于学区划分行为的相关问题,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尚未达成共识,仅靠法律现有的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纠纷,针对学区划分的可诉性亦存在这样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学区划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备可诉性.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功能作用出发,结合行政行为中的三个层次分析学区划分中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所使用的程序来分析,可以说,学区划分的行为、对象确定,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用的操作程序亦为执行程序,故学区划分行为属于具体的可诉的行政行为.
    • 董殿荣
    • 摘要: 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实践创新,其契合行政法的理论依据,应受行政法的规制.政府权力清单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就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权责一致,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刘丹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的行政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因行政垄断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另一类是因执法机构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笔者以反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为探讨的重点。2014年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把受案范围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使得受案范围过窄。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有了重大突破。这在很大程度破解了之前的制度困境,为受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行为之害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上的途径。
    • 刘丹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的行政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因行政垄断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另一类是因执法机构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笔者以反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为探讨的重点.2014年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把受案范围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使得受案范围过窄.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有了重大突破.这在很大程度破解了之前的制度困境,为受抽象行政行为所致行政垄断行为之害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上的途径.
    • 马竞遥
    • 摘要: 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 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 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 建立批准制度, 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 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 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 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 黄学贤123; 李凌云1
    • 摘要: 行政措施往往以限制型、应急型及发展型等面相出现,具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落实政策与法律的功能,但也存在逻辑不畅与性质存疑的立法缺陷,以及程序缺失、裁量权失范及监督机制欠缺等实践困惑。除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的授权性规定外,行政措施主要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四种承载媒介中。行政措施的语义内涵不能理解为宽泛的行政行为,应从“规定”和“采取”两个阶段概括其性质。“规定行政措施”的性质,宜界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在抽象行政行为谱系内具有独特品性的范畴;“采取行政措施”的性质,应视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某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手段。行政措施的法律规制,可遵循规定—实施—监督的逻辑。在规定行政措施阶段,需根据具体类型匹配合理的程序安排。在实施行政措施时,须经过比例原则检验,并在嗣后对实施效果作出评估。在行政措施监督层面,从四种主要承载媒介的特性出发,既要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行政措施的实质法治化,也要构建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