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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3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28134篇;相关期刊15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第四届中国环境社会学学术研讨会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27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超、夏云娇、闻雯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3 占比:0.17%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28134 占比:99.82%

总计:128362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文趋势图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研究学者

  • 刘超
  • 夏云娇
  • 闻雯
  • 颜运秋
  • 严晓敏
  • 伍咏春
  • 何建祥
  • 余彦
  • 刘卫先
  • 刘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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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向飞媛
    • 摘要: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亟需法律的规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检察权与行政权为核心,重点强调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功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案件线索来源、检察建议以及职责标准判断等方面存在困境,拟通过拓宽线索来源、强化检察建议规范性以及厘清职责标准等方式予以完善.
    • 曲晓婷; 王世进
    • 摘要: 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则设计和具体司法实践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事后救济性的特征,难以从源头上全面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损害。究其原因,当前侵权法以损害为中心的诉讼体系和行诉法整体架构设计是关键所在。因此,在生态侵害尚未产生之际,亟须发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救济功能,与当前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后救济功能相配合、相衔接,从而达到预防环境损害发生或制止损害蔓延的成效。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基础,具有减轻环境治理成本、保护公民环境权、推动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功能。应通过立法或适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起诉时机、案件受理范围、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举证规则、裁判规则及执行规则等进行规制。
    • 贾超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在实践中确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依然存在诉讼动力不足、检察机关角色冲突、诉讼程序笼统、取证举证困难等一些问题。社会组织作为公益力量的代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优越性和现实意义,但因缺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阻碍其在环境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探讨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结合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提出完善对策,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进程。
    • 卢怡静
    •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未能有效履行职责。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赋予了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作为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其相应的职权,这对于诉前程序的转换也至关重要,决定着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存在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认定标准不一,检察建议内容形式化,缺乏强制力,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标准模糊,期限过短。检察机关以结果为导向判定履职行为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履职效率,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进程,对自然环境,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可以促进环境法律体系的规范运行,平衡行政权、司法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因此,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充分履职以及履职期限等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 缪颖
    • 摘要: 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起着督促和过滤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还处在发展初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运用中的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案件线索来源太过单一、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不明确、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诉前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实践情况,探讨诉前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面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逐渐显露出来的不足之处,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鼓励公众参与、设立弹性的履职期限以及明确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诉前程序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作用。
    • 陈雨婷
    • 摘要: 从2015年试点概况可知,作为和诉讼程序有着同等重要地位的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发展形势大好,九成以上的案件都可以利用诉前程序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在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机制中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当中依然存在制发检察建议可操性不强、调查核实权未充分行使、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不明晰等困境。基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并对应其困境成因,探索解决诉前程序问题的现实路径。
    • 王紫
    • 摘要: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划分为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之后,以区分作为和不作为路径,在原被告双方主体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同时将第三人纳入制度构建的框架之内,讨论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 李文发; 尹思雨
    • 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责。诉前程序是缩减司法成本的一项缓冲机制,具有一定的独立价值。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主要与检察建议内容针对性不强、行政机关履职标准规定模糊、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混乱等方面有关,可以通过拓展检察建议的线索来源、在检察建议中建立履职行为—结果标准双重考量机制、厘清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等路径予以完善。
    • 文弘
    • 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案件类型,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此两类案件的现实数量严重失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类型过少,未能有效发挥该制度预先设计的效用,这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违法行使职权认定的模糊性以及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对“违法行使职权”进行重新解读,逐步由行政机关的环境职权过渡至环境职责,并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优化的背景下,扩大与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陈海嵩
    • 摘要: 通过对2015—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及对比,可以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民事、行政和“刑附民”三种诉讼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案件受理类型单一、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对此,应通过协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理规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程序,努力推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并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问题,以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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