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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7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08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777篇;相关期刊90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暨“产业转型升级与产能过剩治理”研讨会、中青年改革开放论坛(莫干山会议·2012)、首届政府管制论坛等;行政垄断的相关文献由169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会宗、段海峰、王晓晔等。

行政垄断—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08 占比:67.99%

会议论文>

论文:27 占比:1.07%

专利文献>

论文:777 占比:30.93%

总计:2512篇

行政垄断—发文趋势图

行政垄断

-研究学者

  • 王会宗
  • 段海峰
  • 王晓晔
  • 潘胜文
  • 郑鹏程
  • 高尚全
  • 冷崇总
  • 周昕
  • 杨慧
  • 陈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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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丽环
    • 摘要: 行政垄断同时受到《行政诉讼法》与《反垄断法》的双重规范,在法律制度上呈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二元体系格局,由此影响滥用行政权力的审查规则。法律制度的二元性本质上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对立关系,传统应对之策通常诉诸于价值选择论和单独立法论。但这两种立论都过于强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隔,而忽视二者本身的统一。事实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正义内容上的根本一致性及程序法之间行民交叉的衔接,都为二元法律制度在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创造了弥合的契机。而寻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行政垄断规制上的统一,则需重返二者共同的核心范畴--行政垄断行为的自身建构,通过修正行政垄断行为的实体要件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审查中的不同要求,从而疏通《行政诉讼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适用冲突。
    • 阮鹤云
    • 摘要: 燃气行业作为清洁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但近几年来,燃气领域涉嫌行政垄断案件的频发开始影响我国燃气市场的正常发展。尤其是涉及燃气管道、燃气销售环节的限定交易、招投标程序设定歧视标准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等行为加剧了燃气市场的垄断局面,阻碍了当前国有燃气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其原因即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固在我国反行政垄断的背景下应当明确燃气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燃气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下的矛盾冲突、扩大反垄断执法权限,从而解决当下燃气行业面临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 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出台文件的必要前置条件,剔除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条款,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平等地享受政策。一是织密“四全”公平竞争审查网。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实现机制建设全覆盖,审查环节全链条,宣传培训全方位,督查评估全周期。
    • 戚聿东; 郝越
    • 摘要: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义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然而我国由于经济转轨和追赶型增长模式带来了根深蒂固的行政垄断认知和行为,仍存在歧视性产业政策干预严重、市场分割、自然垄断规制乏力等问题,这成为我国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规制行政垄断的最佳机制,有助于从根本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要以增量入手,促进产业政策的功能化转型,同时对存量进行分类治理;完善审查机制,加强法律认定,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制度整合;发挥负面清单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协同效应;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倡导普及公平竞争文化。
    • 孙晨赫
    • 摘要: 行政垄断产生的分割市场、损害竞争等不良后果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产生了严重阻碍。破除行政垄断是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各类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和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规制的行为范围促狭、追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未来应当通过强化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扩大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定种类,增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以及健全对行政垄断的追责机制来提升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
    • 白让让
    • 摘要: 规制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它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辅相成,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本文对159起行政垄断案的统计分析发现,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违法方式十分集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分布广泛、违法主体以市县级政府机关为主等几个普遍特征。在查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和执法效能不断提高的同时,行政垄断规制还存在着整改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以公平竞争审查替代反垄断执法、执法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问题。研究的政策建议体现在五个层面,即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执法权、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执法的协同互补机制、增强执法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跨区域型的执法体系以及增强竞争影响的经济学分析等。
    • 黄彦钦
    • 摘要: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不具有可适用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除主体范围外,行为模式与规制方式均兼容,将政府采购主体拟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以后,便可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调整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达到垄断行为事前规制的效果,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政府采购法中,实现对政府采购主体垄断行为的程序性控制。
    • 蒋喆
    • 摘要: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属于行政垄断,它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和国家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暴露出对行政垄断责任追究的执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学界针对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大多自限在反垄断法法域中,讨论热烈却没能解决问题.有鉴于此,为突破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建设的局限,完善其不科学的配置,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来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主张,分析了规制法理、规制思路、规制动力,分析了政务处分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规制制度对行政垄断的适用性,指出政务处分法承接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思路,完成了纪律责任向法律责任的具体转变,整合党纪、监察、行政,形成合力,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基础与条件,并极具现实的生命力,从而阐明政务处分法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方面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 徐佳芸
    • 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为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出台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现阶段我国需要深化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此可以通过在立法层面确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注重推进实质性自我审查机制,创新竞争评估制度、细化评估标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性的外部监督作用等措施,从而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法治发展进程.
    • 李思锐
    • 摘要: 对出租车牌照进行管制的做法使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互动,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利益互动局面,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是必要的,但是"看的见的手"必须在合理的界限内发挥作用,为了维护竞争的公平,我们不仅要警惕经济垄断,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行政垄断,避免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交互作用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巨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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