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7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08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777篇;相关期刊90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领导决策信息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暨“产业转型升级与产能过剩治理”研讨会、中青年改革开放论坛(莫干山会议·2012)、首届政府管制论坛等;行政垄断的相关文献由169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会宗、段海峰、王晓晔等。
行政垄断
-研究学者
- 王会宗
- 段海峰
- 王晓晔
- 潘胜文
- 郑鹏程
- 高尚全
- 冷崇总
- 周昕
- 杨慧
- 陈林
- 周梁云
- 徐士英
- 徐海成
- 李勇
- 杨建淮
- 杨秀玉
- 丁国峰
- 刘丹
- 宋则
- 廖丽环
- 曹海晶
- 李自军
- 杨兰品
- 杨帆
- 林忠志
- 白鹏锐
- 胡鞍钢
- 詹花秀
- 丁冰
- 丁启军
- 于良春
- 仇澄
- 伊淑彪
- 侯风云
- 刘元龙
- 刘志彪
- 刘斌
- 吕速
- 吴光芸
- 唐韵
- 姜琪
- 孙德岩
- 张丽琴
- 张国华
- 张翼
- 李兆阳
- 李小明
- 杨骞
- 段宏磊
- 沈茂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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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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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垄断同时受到《行政诉讼法》与《反垄断法》的双重规范,在法律制度上呈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二元体系格局,由此影响滥用行政权力的审查规则。法律制度的二元性本质上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对立关系,传统应对之策通常诉诸于价值选择论和单独立法论。但这两种立论都过于强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隔,而忽视二者本身的统一。事实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正义内容上的根本一致性及程序法之间行民交叉的衔接,都为二元法律制度在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创造了弥合的契机。而寻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行政垄断规制上的统一,则需重返二者共同的核心范畴--行政垄断行为的自身建构,通过修正行政垄断行为的实体要件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审查中的不同要求,从而疏通《行政诉讼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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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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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燃气行业作为清洁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但近几年来,燃气领域涉嫌行政垄断案件的频发开始影响我国燃气市场的正常发展。尤其是涉及燃气管道、燃气销售环节的限定交易、招投标程序设定歧视标准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等行为加剧了燃气市场的垄断局面,阻碍了当前国有燃气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其原因即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固在我国反行政垄断的背景下应当明确燃气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燃气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下的矛盾冲突、扩大反垄断执法权限,从而解决当下燃气行业面临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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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出台文件的必要前置条件,剔除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条款,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平等地享受政策。一是织密“四全”公平竞争审查网。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实现机制建设全覆盖,审查环节全链条,宣传培训全方位,督查评估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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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聿东;
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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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义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然而我国由于经济转轨和追赶型增长模式带来了根深蒂固的行政垄断认知和行为,仍存在歧视性产业政策干预严重、市场分割、自然垄断规制乏力等问题,这成为我国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规制行政垄断的最佳机制,有助于从根本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要以增量入手,促进产业政策的功能化转型,同时对存量进行分类治理;完善审查机制,加强法律认定,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制度整合;发挥负面清单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协同效应;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倡导普及公平竞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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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让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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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制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它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辅相成,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本文对159起行政垄断案的统计分析发现,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违法方式十分集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分布广泛、违法主体以市县级政府机关为主等几个普遍特征。在查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和执法效能不断提高的同时,行政垄断规制还存在着整改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以公平竞争审查替代反垄断执法、执法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问题。研究的政策建议体现在五个层面,即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执法权、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执法的协同互补机制、增强执法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跨区域型的执法体系以及增强竞争影响的经济学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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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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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不具有可适用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除主体范围外,行为模式与规制方式均兼容,将政府采购主体拟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以后,便可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调整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达到垄断行为事前规制的效果,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政府采购法中,实现对政府采购主体垄断行为的程序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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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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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属于行政垄断,它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和国家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暴露出对行政垄断责任追究的执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学界针对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大多自限在反垄断法法域中,讨论热烈却没能解决问题.有鉴于此,为突破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建设的局限,完善其不科学的配置,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来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主张,分析了规制法理、规制思路、规制动力,分析了政务处分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规制制度对行政垄断的适用性,指出政务处分法承接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思路,完成了纪律责任向法律责任的具体转变,整合党纪、监察、行政,形成合力,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基础与条件,并极具现实的生命力,从而阐明政务处分法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方面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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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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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为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出台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现阶段我国需要深化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此可以通过在立法层面确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注重推进实质性自我审查机制,创新竞争评估制度、细化评估标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性的外部监督作用等措施,从而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法治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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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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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出租车牌照进行管制的做法使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互动,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利益互动局面,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是必要的,但是"看的见的手"必须在合理的界限内发挥作用,为了维护竞争的公平,我们不仅要警惕经济垄断,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行政垄断,避免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交互作用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巨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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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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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我国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聚焦于行政垄断,相继查处了多起案件.行政垄断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而且很容易滋生社会腐败,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少有对行政垄断案件中受益的经营者——"第三人"作出处罚的情况,学界也很少有对第三人法律责任专门进行研究的成果.第三人作为行政垄断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关系到因行政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方能否得到合理救济.为此,文章拟以我国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以及现有法律规定为研究背景,对我国行政垄断案件第三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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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轶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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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调查处理了一系列"行政垄断"的案件,展示了我国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的决心和加强政府职能的良好愿望.但是行政垄断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有所规定,却没有专门的术语来表达其确切定义和表现方式.本文将结合最近的一系列行政垄断案例,以及域外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这一垄断行为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分析欧美成功经验中的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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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铁成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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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学界和实物部门对行政垄断的的的主体和危害性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对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垄断行为却没有较一致的认识,这不仅关系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也关系到反垄断工作的工作效率.笔者认为,认定行政垄断行为不仅要看某一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违市场竞争的本质,还要看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是否与国家行为的目的相违背.文章首先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出发,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实质;其次对现阶段认定行政垄断行为的标准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运用国家行为理论规制行政垄断现象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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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阳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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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于山东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案为视角,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得出关于此类案件全新的处理方法,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方面根据《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给予处理,另一方面对于与该行政垄断行为相关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分析,考察其是否同样违反《反垄断法》,以从整体上对行政垄断案件进行全面的解决.希望通过本文分析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并为今后行政垄断案件的处理上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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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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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主体上的特殊性是行政垄断的突出特点,行为表现为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并且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主是又一特点.如何规制行政垄断,有不同的观点:一是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论,二是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实行综合治理论,三是法律规制论.我国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的建议。(1)完善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议:第一,建立统一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第二,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的执法权。(2)完善责任承担主体的建议:第一,科学界定行政垄断责任主体范围,第二,关于获益经营者可否成为行政垄断责任主体的问题。(3)完善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第一,增加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第二,完善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体系,第三,增设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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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昌;
刘志
- 《首届政府管制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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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回顾了主流理论中关于垄断社会成本的模型与估算方法,包括基于哈伯格三角形、X—效率理论以及竞争性寻租模型研究的前沿进展.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内外估算行政垄断社会成本的研究进展.发现国内学者在估算行政垄断的哈伯格三角形、垄断租金以及企业内部效率损失方面,因方法不同而导致了估算结果的巨大差异.根本原因是不同研究对经典寻租模型的理解和对租金耗散的界定存在偏差和误解,使用的方法落后于寻租经济学的理论进展.而运用泰勒尔的规制合谋理论来研究行政垄断的租金问题或者社会成本可能是一个更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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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志民
- 《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第19次学术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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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经济在发展速度比较快的时候和现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存在的基本问题并没有改变,就是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率.内需不足是老问题,过去出口增长比较快的时候,再加上政府投资的拉动,还能够高速前进,现在出口遇到了世界性的经济不景气,大家想到的就是进一步增加政府投资,这其实是一种凯恩斯主义财政刺激的惯性思维.rn 中国经济存在的根本问题是缺乏效率和内在活力,经济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拉动,过度地依赖于资源的投入。现在需要的首先不是凯恩斯主义的财政刺激政策,而是需要增强经济活力的供给政策。在目前的情况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供给政策当然是要多管齐下,但它们解决的问题不一样,重要性不一样,政策的力度也不应该是一样的。财政货币政策是应急性的、技术性的和着眼于短期效果的,而供给政策则是根本性的、基础性的和着眼于未来的。供给政策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打破行政垄断,向民营经济开放现在受到进入管制的经济领域。供给政策的第二项内容就是解除各种经济管制措施,提高我国经济系统的自由度,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中国的劳动力很便宜,但中国有一样东西特别的昂贵,那就是中国的制度系统。供给政策的第三项内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供给政策的第四个内容就是减税,特别是对低收人者和中小企业减免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内部需求,特别是民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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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 Xin-xin;
毛欣欣
- 《2012年中国世界古代史国际学术讨论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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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满足帝国的财政与安全需求,以及皇帝与贵族的奢侈品需要,拜占庭帝国对关系国家命脉的工商业进行垄断经营,即官办工场.官办工场主要包括钱币铸造工场、军械制造工场以及丝绸生产工场,这些官办工场的兴衰随帝国中央专制集权的强弱而变化,是帝国专制皇权的一种体现.官办工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帝国的财政稳定与军械供应,但这种模式不利于推动社会生产的进步,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社会经济的生机与活力,这也是拜占庭帝国与西欧在中世纪晚期发展中出现巨大分野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