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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秩序

竞争秩序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4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5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2514篇;相关期刊366种,包括学术界、合作经济与科技、集团经济研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3广西商业经济学会学术年会、2011年管理创新、信息技术与经济增长国际学术会议、第三届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联席会议等;竞争秩序的相关文献由448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兴元、徐士英、刘俊海等。

竞争秩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85 占比:16.12%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30%

专利文献>

论文:2514 占比:83.58%

总计:3008篇

竞争秩序—发文趋势图

竞争秩序

-研究学者

  • 冯兴元
  • 徐士英
  • 刘俊海
  • 刘增芝
  • 刘戒骄
  • 刘艳
  • 刘颖
  • 吕咏梅
  • 吴溪
  • 周颖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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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瀚谦
    • 摘要: 关于反垄断法视域下的经济自由,学界具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视域下的自由是指经营者个人的经营自由;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视域下的自由价值与竞争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经营自由价值主要是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进而达到自由的竞争秩序。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视域下的经济自由内涵即包括经营者的自由也包括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度产生、制度运行、干预方式、价值构造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经济自由价值在反垄断法中处于基石性地位。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协议体现对经营自由价值的保护,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自由竞争秩序,最终使得经济自由的价值得以彰显。
    • 刘馨蔚
    • 摘要: 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为今后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定下基调,并从竞争秩序、金融、数据安全等方面提出全新的监管要求。
    • 摘要: 围绕“统一大市场监管中的体制改革与竞争秩序”,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等八位专家发表专题演讲,该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教授主持。
    • 张胜前; 张肖瑶
    • 摘要: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群体重要角色之一,对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起着重要作用,律师职业伦理建设自然而然成为其中重要一环。在不同意义上对律师职业伦理做出阐释,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分为“底线伦理”和“更高道德义务”两个层面。整体上看,律师职业伦理弱化原因有二:一是律师行业缺乏良好的竞争秩序;二是整个律师队伍缺乏有效监管。良好行业竞争秩序的构建,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而对于律师整体队伍缺乏监管的现状,则需要通过建立不良行为披露机制来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 袁星宇
    • 摘要: 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是互联网企业获取宝贵数据的常见方式。企业实施数据抓取行为往往会引起争议,而该类争议难以通过传统民商法调整。对此,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在认定行为不正当性方面,应根据一般条款,利用利益衡量法,优先考量数据抓取对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秉持微观审慎原则,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做到既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给数据共享留下空间。维护数据行业健康发展。
    • 肖晓凤
    •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领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难点。网络竞争的信息传播性、行为隐蔽性、手段技术性,与网络用户力量悬殊,常有损害用户利益干扰竞争行为。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立足于对竞争的保护。互联网时代下,应当着眼于完善司法机关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思路,引入网络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多种利益权衡,实现网络用户实体权利保护;并完善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途径。
    • 沈贵明; 刘源
    • 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数据抓取纠纷进行裁决.分析当前比较典型的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可以发现,现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中存在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判断标准模糊、互联网条款适用空间受限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要确立一般条款的谦抑原则,遵循市场优先理念,以防止司法阻碍市场创新;二要改变司法机关以三重授权为标准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裁判思路,尊重企业对获得用户基本授权的数据进行加工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三要细化一般条款的判断标准,按照比例原则构建网络用户授权、成本投入、社会公益等多层次商业道德判断标准;四要协调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关系,通过个案平衡或构建新型互联网专项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
    • 韩宗明; 黄静
    • 摘要: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6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研究,更好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等。
    • 摘要: 知识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更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法院紧紧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聚焦审判、机制、改革、理念这四个维度,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智力成果和商业经营权益的保护,维护诚实信用的竞争秩序,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 江怡
    • 摘要: 【裁判要旨】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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