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政务处分法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适用性

政务处分法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适用性

     

摘要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属于行政垄断,它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和国家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暴露出对行政垄断责任追究的执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学界针对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大多自限在反垄断法法域中,讨论热烈却没能解决问题.有鉴于此,为突破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建设的局限,完善其不科学的配置,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来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主张,分析了规制法理、规制思路、规制动力,分析了政务处分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规制制度对行政垄断的适用性,指出政务处分法承接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思路,完成了纪律责任向法律责任的具体转变,整合党纪、监察、行政,形成合力,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基础与条件,并极具现实的生命力,从而阐明政务处分法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方面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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