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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建构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制度,但是从受案数量、纠正率以及社会效果来看并不是特别理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制定主体多样、能够在其生效期间反复使用的特征.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需要加大力度,否则将会对行政法治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那么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如何?权力的来源又是什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是怎么样的,与行政诉讼相比的优势又在哪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完善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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