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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立法法第8条第10项之规定为逻辑起点

机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立法法第8条第10项之规定为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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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两金三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扶(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无论是裁判标准还是裁判理由,司法判例均呈现极不统一之现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属附民诉讼受案范围,以侵占罪考察之,亦问题重重。精神损失在附民诉讼中不支持,虽裁判统一,然裁判理由却众多,根本原因是无实体法依据。笔者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实证分析,指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受理、审判和裁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统一之现象,分析追溯其原因,论证根本原因是附民诉讼的诸多规定违反民事实体法、立法法规定及立法体例。笔者据此提出一些根治的粗浅想法,以供参考。
机译:关于两金三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扶(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无论是裁判标准还是裁判理由,司法判例均呈现极不统一之现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属附民诉讼受案范围,以侵占罪考察之,亦问题重重。精神损失在附民诉讼中不支持,虽裁判统一,然裁判理由却众多,根本原因是无实体法依据。笔者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实证分析,指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受理、审判和裁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统一之现象,分析追溯其原因,论证根本原因是附民诉讼的诸多规定违反民事实体法、立法法规定及立法体例。笔者据此提出一些根治的粗浅想法,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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