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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5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768篇;相关期刊31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防洪2012年学术年会、2010年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等;行政职权的相关文献由453位作者贡献,包括任进、刘司法、太原市人民政府1等。

行政职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44 占比:41.31%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38%

专利文献>

论文:768 占比:58.31%

总计:1317篇

行政职权—发文趋势图

行政职权

-研究学者

  • 任进
  • 刘司法
  • 太原市人民政府1
  • 徐金泉
  • 杨治坤
  • 秦海生
  • 覃正东
  • 辽宁省人民政府1
  • 何利疆
  • 刘德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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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龙君; 魏铭
    • 摘要: 党政联合发文属于一种法律现象,并有其特殊的法定基本属性,但司法审查中发文的主体认定、内容审查、程序考察困境导致相关司法案件的驳回率十分高,发文有脱离司法审查的趋向。为避免人权保障的失位,人民法院对党政联合发文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党政联合发文可被划分为“绝对党务型”“绝对行政型”“相对党务与行政型”三类。在类型化的党政联合发文体系下,人民法院可联合党内规范的备案审查机关作差别化与精准化的司法处理,从而实现现行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体制下司法审查困境之逻辑应对。
    • 贾圣真
    • 摘要: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发挥着一定的组织法功能。在“行政主体”方面,客观上起到了接受并固化行政主体理论、确认行政主体资格、审查行政主体合法性的作用;在“行政职权”方面,形成了关于职权来源、职权行使、职权转移等方面的若干规则。中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构造在行政主体理论、行政组织类型划分等方面深受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对此应加以反思和调整,为完善今后的行政组织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功能既有积极效果,也存在限度。在未来,可以在被告、第三人、司法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出更强的组织法功能。
    • 张青波; 童浩文
    • 摘要: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行政机关实施了形态多样的行政权力下放。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行政权力下放存在违背权力设定机关的意志、程序不合规范、损害公民和有关组织获得救济的权益等法律风险,以及模糊上下级间的职权界限、妨碍行政权力的正当有效行使、下放根本没有必要下放的权力等管理风险。行政权力下放应予以规范:第一,行政权力下放应符合主体和程序上的合法要件,作为一种行政授权,其决定主体应是行政权的原授予机关或其上级,同时还应履行公众参与、科学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程序;第二,上级行政机关应确保下级行政机关具备行使下放权力的组织条件,并在权力下放后开展业务指导、权力监督与评议考核等工作;第三,在原告针对对外公告的权力承接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应认可被告资格并对权力下放规定尽可能进行审查;第四,应由行政组织方面的立法统一设置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并明确行政权力如何变动。
    • 张婧飞; 姚如许
    • 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促进了行政处罚权的适当下放,是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行政处罚法》第24条,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从主体和性质两个方面对条文涉及的省级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力进行分析。省级单位具有处罚权下放的决定权,处罚权下放未使镇街具有处罚权能,应由组织法对处罚权下放进行回应。实践中应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中的作用,引入“行为主体”被告论,变革组织法实现制度供给,促进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未来应把握统筹规划和下移执行的平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规范执法,多方面实质化解决执法矛盾。
    • 金龙君; 魏铭
    • 摘要: 实务中,民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的意思空间受限的难题,行政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则存在损害扩大、审查不足的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行政协议的界限认定不清、偏离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之核心.基于界限认定以及权力监督和制约之考察,应结合法规范和权力清单制度识别行政职权要素,通过行政职权要素确立行政协议的界限,明确审理主体;应以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为本位,行政与合同并重,融通合同性和行政性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框架+行政标准"的模式对行政协议开展比例原则的审查.如此,方能走出司法审查之困境.
    • 彭涛
    • 摘要: 私法领域中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都是源于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施加法律约束,而公法领域中的行政协议也存在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因而公法领域中的行政协议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问题.合同相对性在私法上的突破是一种有限突破,该有限性体现在:其一,第三人不能够成为合同承担履行责任的一方;其二,第三人不能够替代合同一方作为诉讼当事人.但是在公法领域的行政协议,其意思表示在公共利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方面都有着与私法合同不同的表现,从而导致行政协议在合同的相对性方面有新的突破.行政协议打破了传统私法合同没有突破的相对性约束,即在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涉诉主体以及责任主体方面有所突破.
    • 王青斌
    • 摘要: 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为了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的运用.具体而言,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和利益衡量结果构成权力启动的法治限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程序制度则构成撤销权行使的程序限度.
    • 陈娟
    • 摘要: 本篇论文在认真分析我国放管服改革目的和改革进程的基础上,从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两个方面来论述道路运输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所采取的系列工作措施。并从主动地位和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系统性建设等几个方面来对照分析我国目前道路运输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工作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并提出行得通的方法建议。
    • 陈娟
    • 摘要: 本篇论文在认真分析我国放管服改革目的和改革进程的基础上,从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两个方面来论述道路运输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所采取的系列工作措施.并从主动地位和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系统性建设等几个方面来对照分析我国目前道路运输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工作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并提出行得通的方法建议.
    • 杨丽美; 郝洁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已颁布实施,解决了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履职实践中,中国海警局并非笃定泰山,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缺乏深厚的历史沉淀和科学的行政主体理论,由军事力量行使海上执法职权尚未形成自由运行的逻辑链条。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采用了原则式的立法技术,具体规则阙如或简单采用引致性规范,造成了履职上的障碍。为矫此弊,尝试从体系性的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关于中国海警局属性的定位,运用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理论厘定其维权执法基本脉络,并以实践难点与热点为中心,就法律的运行保障制度提出完善建言,以保障法律自治与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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