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
律师业务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5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7篇、会议论文23篇、专利文献54809篇;相关期刊141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第五届全国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年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第十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等;律师业务的相关文献由512位作者贡献,包括燕子、千古洲、张潇等。
律师业务—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4809篇
占比:98.99%
总计:55369篇
律师业务
-研究学者
- 燕子
- 千古洲
- 张潇
- 陈秋兰
- 骆轩
- 习正宁
- 刘志军
- 廉立
- 王厚祥
- 秋天
- 蒋利
- 傅德元
- 刘丕烈
- 刘华
- 刘文武
- 刘沛雨
- 张秀娟
- 彭焱生
- 李华鹏
- 李学军
- 李滨
- 杨奕
- 杭正亚
- 王世清
- 王同义
- 王慧湘
- 艾禹
- 蒋惠岭
- 袁光祖
- 贺妮娟
- 郑舒木
- 陈书谏
- 马军
- K.R.诺曼
- Liao
- Zhenyun(Translated)
- 丁地树
- 丁玉兰
- 丁立莹
- 万里鹏
- 严军兴
- 严曦
- 严炯
- 中绳
- 乃露莹
- 乔燕
- 于国强
- 于大水
- 于宁
- 于恒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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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东;
张长立;
朱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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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属于新《档案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法律权威。文章采用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通过对H市进行调研,发现存在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与软硬件投入不足、档案收集意识淡薄与整理能力不够、业务指导与行政检查薄弱等问题。研究认为,优化路径应当坚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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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举办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高峰论坛5月9日,由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高峰论坛"在郑州成功举办。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等专家学者,以及来自省公、检、法、司、部分高校和律师界的代表100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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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宣养1;
刘宝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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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党的领导下,新时代律师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理直气壮抓党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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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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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律师业务.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业务的熟练掌握与工作技巧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笔者根据自身办案实践,就律师在刑辩业务中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技巧作一些总结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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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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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服务市场离不开律师业务推广,律师广告能降低当事人搜寻信息的成本、扩大律师市场、提高竞争水平预防行业垄断,对律师行业的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律师广告应当被允许但是虚假的、误导性的律师广告应受到严格监管.当前中国针对律师广告的规制仍不够系统化,存在于多个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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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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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频繁参加全国律协或各地律协组织的多项活动,结识了许多业内同行,同时惊讶地发现:和我年龄不相上下的同行们,绝大多数是从教师、法官、政府职员、检察官等职业转行做律师的,可能我是为数不多几个从工人转行做的律师,不由地感慨自己执业基础较差,奋斗的不易。但是,我依然可以自豪地说:我是属于因为热爱律师职业而学习法律,并且始终乐在其中无怨无悔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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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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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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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国靖;
乃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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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以个人视角传递信息的自媒体平台不断涌现.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人们都热爱、习惯并擅长使用自媒体,社会逐渐进入自媒体时代.律师在利用自媒体进行业务推广时可能会引发各种法律问题,从社会效果来说,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稍有不慎,还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适得其反.本文揭示了律师利用自媒体推广业务的现状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并为律师在自媒体时代下如何把握业务推广的行为边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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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翔
- 《第五届全国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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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诉讼法律业务一直在律师业务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而非诉讼法律业务中又充斥着大量财务会计知识、税务知识、金融知识等.本文试从企业债券发行这一具体业务中去探寻律师实务与会计实务的衔接.从阐述企业债券发行中律师需要审核的材料入手,本文具体涉及到发行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担保人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然后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提出对欺诈性财务报表的防范方法;论述了企业债发行过程中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需要确认的事项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涉的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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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夏明;
张叶丰
- 《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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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源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这场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复杂性、广泛性是空前的,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孪生兄弟,房地产行业因此受到的冲击尤为显著,而房地产中介行业更是首当其冲。中国的房产中介行业则受到了宏观调控政策积累效应和金融危机波及效应的双重打击。呈现出巨大波动,随着号称全国最大房产中介的“创辉事件”、“深圳中天置业事件”、“济南宏润诚信事件”等事件的爆发、更是令业主们闻“中介”色变,尽管房产托管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但面对目前房产中介的乱象,律师如何认识并开拓其业务,在金融危机下转危为机,有着深刻的意义。笔者现结合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及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个人看法,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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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军
- 《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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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分析了世界性金融危机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影响,提出律师应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的观点;根据现阶段中国在经济结构升级转型过程中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就律师如何把握当前经济环境下中国中小企业急切的法律需求的机遇拓展法律服务业务作出思考和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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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更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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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而这些变化对律师而言,无论是在开拓新业务还是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然而,因此次修订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不全面,故在新法实施后势必会随之带来不少新问题.这一次的修正案中,所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目前也仅限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类似定义式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只限于上述几种。实际上,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环节,或许就会出现关于适格被告的争论。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因此是将原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抑或是可依据第三人的主张仅列原诉的某一方当事人,然后将另一方追加为第三人,都未可知。除此之外,第三人能否在撤销之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原诉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的损失,也应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有价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更具实践性且细化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应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的期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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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更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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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而这些变化对律师而言,无论是在开拓新业务还是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然而,因此次修订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不全面,故在新法实施后势必会随之带来不少新问题.这一次的修正案中,所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目前也仅限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类似定义式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只限于上述几种。实际上,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环节,或许就会出现关于适格被告的争论。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因此是将原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抑或是可依据第三人的主张仅列原诉的某一方当事人,然后将另一方追加为第三人,都未可知。除此之外,第三人能否在撤销之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原诉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的损失,也应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有价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更具实践性且细化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应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的期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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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更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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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而这些变化对律师而言,无论是在开拓新业务还是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然而,因此次修订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不全面,故在新法实施后势必会随之带来不少新问题.这一次的修正案中,所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目前也仅限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类似定义式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只限于上述几种。实际上,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环节,或许就会出现关于适格被告的争论。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因此是将原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抑或是可依据第三人的主张仅列原诉的某一方当事人,然后将另一方追加为第三人,都未可知。除此之外,第三人能否在撤销之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原诉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的损失,也应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有价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更具实践性且细化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应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的期盼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