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66年到2022年内共计4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1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843篇;相关期刊33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等;法定权利的相关文献由473位作者贡献,包括郭道晖、张光博、钱福臣等。
法定权利
-研究学者
- 郭道晖
- 张光博
- 钱福臣
- 孙育玮
- 滕修福
- 于建嵘
- 刘勇
- 刘桂芝
- 刘灵芝
- 北岳
- 吴青良
- 孙晋
- 张伟
- 张文显
- 强昌文
- 徐伟
- 易佩富
- 曹丽萍
- 朱艳钦
- 李凝
- 李超
- 李长健
- 杨培田
- 林喆
- 胡正昌
- 胡高崇
- 董芳芳
- 邵江婷
- 郝佩韦
- 郝铁川
- 钱秋峰
- 陆德山
- 陶立业
- 韩作珍
- 齐可奎
- Stacey Higginbotham
- 一铃
- 丁先存
- 丁国峰
- 丁汪洋
- 丁洪亮
- 万大川
- 万鄂湘
- 于善旭
- 于忠龙
- 于敏
- 于霞
- 任启才
- 任生
- 何崇文
-
-
侯学宾;
闫惠
-
-
摘要:
我国早期的新兴权利保护受立法中心主义理念影响,视法定权利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权源,呈现出一种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我们更需要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保护。司法机关以个案的方式将“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兴权利主张纳入国家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尚未普遍化的新兴权利主张、尚未法定化的事实性权利主张和与法定权利相关联的新兴权利主张。我国司法机关对新兴权利保护的类型化实践,实际上形成了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该模式不仅具有权利保护依据多元化、权利保护方式动态化、权利保护关注个案正义的特征,还具有及时回应新兴权利、解决新兴权利冲突以及确保新兴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的功能。这一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从司法政策、司法职权和司法方法展开,这些路径共同塑造了一种“弱意义”的司法中心主义保护模式。
-
-
余亮亮
-
-
摘要:
《保险法》第66条未规定责任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抗辩的权利,存在明显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第2款对于和解参与权以及《民法典》第553条前段对于债务承担之法律效果的规定,可知责任保险人的抗辩权是不依赖于有效合同而生的法定权利.自目的论角度而言,该解释结论也能够与保险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保持协调.在成立条件维度,法定抗辩权的成立必须满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该损害具有构成保险事故的可能性、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三项条件.在诉讼实现维度,责任保险人的角色应被定位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负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
-
-
王迁;
闻天吉
-
-
摘要:
"兜底权利"的存在的确有一定理论与实践依据,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将逐步削弱.同时著作权法与传统民法存在一定差距,其适用自然权利理论的空间较小,"兜底权利"的存在也有悖著作权法定原则.比较法上虽然有在作者权利体系中持开放式立法的国家,但"开放式"立法与我国"兜底权利"的内涵有较大不同,直接利用"兜底条款"保持著作权法弹性的国家较少.同时"兜底权利"实践中导致法院怠于适用类型化权利规制侵权行为,滥用"兜底权利"的情况也有待解决.
-
-
朱虎祥
-
-
摘要:
2021年4月14日,财政部修订颁布了《工会会计制度》。新制度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施行。新制度的修订颁布与施行,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财务人员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各级工会组织履职尽责情况,大大促进各级工会组织统一核算标准、规范核算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授权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安全有效使用管理好各类资金、准确完整核算反映好各类信息既是各级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也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工会会计制度》的特定适用主体,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新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工会组织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
-
麦买提·乌斯曼
-
-
摘要:
专有出版权的设置具有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等价值功能,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其价值未能有效实现。其价值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专有出版权是否必须以约定为前提、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需要从坚持将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的标准、规定专有出版权为法定权利、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期限等向度,对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则进行完善与构建。
-
-
黄庆丽
-
-
摘要:
教师教育惩戒的依据是合法社会化、教育公正和教育权力。其历史演进经历了古代教育惩戒、近代教育惩戒和现代教育惩戒三种形态,逻辑是从自然权利演进为社会权利再演化为法定权利,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特征与儿童身份地位、师生权力关系和教育价值文化密切关联。未来教师教育惩戒的主体形态将以柔性的象征性惩戒为主,而面向需要特殊指导的学生以及严重行为问题的惩戒,将由专职教师和包括学校在内的专门机构来实施。
-
-
张荣芳;
弭晶
-
-
摘要:
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非典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定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确认.但从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践状况来看,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现实权利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脱节和冲突.基于权利实现的法理逻辑,对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实现的现实障碍展开分析发现,劳动法体系对非典型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缺失、非典型劳动者的范围不明晰、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性不足、不同地区非典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难是当前阻碍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实现的四大因素,以法定权利为核心的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实现必须采取适宜的立法进路.
-
-
-
-
林珊珊
-
-
摘要: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首要是建立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立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起点。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把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
-
-
马更新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在法律规则上具有一定特点)进而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作为政策考量的产物,该项权利在权利性质、行使条件、效力等各方面面临很多不通的地方.立法的模糊,理论界、实务界观点的不一给该项权利的行使及纠纷解决带来了一些困惑.本文结合一起实务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任意排除;其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不会直接导致外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
-
-
齐可奎
-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01年
-
摘要:
权利作为法的真正出发点,在法的构成要素中占有重要地位.环境权作为权利的一种,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制约要素之一.但是就目前而言,它仍处于法定权利阶段,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实例存在要求把环境权作为法定权利,乃至实有权利.本文就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加以浅述,并对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作以简单比较,以加深对其认识.
-
-
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
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
-
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
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
-
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
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
-
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
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
-
高春霞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
摘要:
目前公众参与比较活跃的领域:在立法领域,公众参与主要有两个方面:立法听证,立法游说.在政府决策和公共治理领域,公众参与主要有:环境保护,公共预算,城市规划,公共卫生,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在基层治理方面,公众参与主要有:农村村民民主治理,城市社区中的民主治理,新型居民区中的业主自治.在这些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发展很不平衡,效果也殊异.鉴于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现代民主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建议如下: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与基本原则,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的模式、程序及效力,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意见反馈制度,监督制度,参与激励制度.
-
-
高春霞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
摘要:
目前公众参与比较活跃的领域:在立法领域,公众参与主要有两个方面:立法听证,立法游说.在政府决策和公共治理领域,公众参与主要有:环境保护,公共预算,城市规划,公共卫生,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在基层治理方面,公众参与主要有:农村村民民主治理,城市社区中的民主治理,新型居民区中的业主自治.在这些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发展很不平衡,效果也殊异.鉴于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现代民主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建议如下: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与基本原则,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的模式、程序及效力,确立我国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意见反馈制度,监督制度,参与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