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方式
行使方式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0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0213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邓小平理论研究、法律适用、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等;行使方式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影、华金辉、宋刚等。
行使方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213篇
占比:99.67%
总计:30314篇
行使方式
-研究学者
- 何影
- 华金辉
- 宋刚
- 张铭宇
- 战睿凝
- 戴伟
- 梁燕
- 马斌涵
- 丁华
- 乔博娟
- 于霞
- 仲崇玉
- 何艳芳
- 关永红
- 刘剑文
- 刘廷华
- 刘春丽
- 刘梦仁
- 刘维捷
- 刘艳驰
- 刘雪颖
- 华梅
- 卜亮
- 吴彤章
- 姜玉
- 孙伟良
- 孟艳艳
- 季秀平
- 张丽娟
- 张克让
- 张培尧
- 张成廉
- 张振芝
- 张智辉
- 张立锋
- 张静
- 徐光岩
- 徐双敏
- 徐庶
- 徐显明
- 徐纯先
- 戴建庭
- 曲庆云
- 李军
- 李冰冰
- 李后龙
- 李媛媛
- 李子江
- 李斌
- 李红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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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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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仅以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如此简要的条款并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实务操作需要。关于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即诉讼解除方式、自动解除方式、意思通知解除方式。诉讼解除方式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使当事人无法迅速 摆脱合同的约束。自动解除方式忽略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会引发当事人间因利益不平衡而产生一系列累诉。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应选择以意思通 知为主,诉讼解除为辅的方式。应将意思通知作为合同解除的必经途径,并将其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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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均是新时代我国的治国方略,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依宪治国主要确定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依法治国主要确定治国理政的途径、手段;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确定目标、方向,依法治国为依宪治国提供保障;依宪治国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宏观设计问题,依法治国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公民权利具体实现途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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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睿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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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例上撤销权的行使有自主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模式,自主撤销侧重于对于私法意思自治的保护,而诉讼撤销因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我国现今对撤销权的行使采用的是诉讼撤销的模式,具有增加权利人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在《民法总则》修订以及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改为以自主撤销为一般规定,以诉讼撤销为例外规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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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睿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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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例上撤销权的行使有自主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模式,自主撤销侧重于对于私法意思自治的保护,而诉讼撤销因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我国现今对撤销权的行使采用的是诉讼撤销的模式,具有增加权利人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在《民法总则》修订以及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改为以自主撤销为一般规定,以诉讼撤销为例外规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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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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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纠纷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有时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掌握过于严格,使合同解除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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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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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纠纷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有时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掌握过于严格,使合同解除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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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后龙;
潘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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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借鉴他国立法例的产物,但在保护价值、行使程序等方面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其性质、行使程序和效力缺乏完善的规范,导致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困惑,同案不同判现象时常出现.妥当解释现有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建筑市场特性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既是建设工程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强烈期待,也是中国建筑业走向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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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威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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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具体行使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以图使相关问题不断得以清晰化.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理论讨论意见进行了分析,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反映了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需要,体现了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既有之持股比例的客观要求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自治性规定,应无不妥,差别可能仅仅在于约束力的范围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行使人须以拟转让股权之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仅对拟转让股权之股东至为不公,影响其以正常价格将所持股权变现,即使对于拟受让股权之第三方亦有失公允,因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人以不同等条件即可购买其事先经艰苦磋商方达成初步交易之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拟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将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其具体行使的方式包括行使的期限、行使的程序等,必须予以明确。实践中,股权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必须针对拟转让股权之全部行使,还是可以仅针对拟转让股权之部分行使学者分歧较大。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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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威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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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具体行使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以图使相关问题不断得以清晰化.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理论讨论意见进行了分析,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反映了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需要,体现了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既有之持股比例的客观要求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自治性规定,应无不妥,差别可能仅仅在于约束力的范围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行使人须以拟转让股权之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仅对拟转让股权之股东至为不公,影响其以正常价格将所持股权变现,即使对于拟受让股权之第三方亦有失公允,因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人以不同等条件即可购买其事先经艰苦磋商方达成初步交易之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拟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将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其具体行使的方式包括行使的期限、行使的程序等,必须予以明确。实践中,股权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必须针对拟转让股权之全部行使,还是可以仅针对拟转让股权之部分行使学者分歧较大。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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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威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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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具体行使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以图使相关问题不断得以清晰化.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理论讨论意见进行了分析,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反映了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需要,体现了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既有之持股比例的客观要求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自治性规定,应无不妥,差别可能仅仅在于约束力的范围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行使人须以拟转让股权之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仅对拟转让股权之股东至为不公,影响其以正常价格将所持股权变现,即使对于拟受让股权之第三方亦有失公允,因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人以不同等条件即可购买其事先经艰苦磋商方达成初步交易之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拟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将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其具体行使的方式包括行使的期限、行使的程序等,必须予以明确。实践中,股权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必须针对拟转让股权之全部行使,还是可以仅针对拟转让股权之部分行使学者分歧较大。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