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条件
行使条件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0148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等;行使条件的相关文献由110位作者贡献,包括马军明、庄峰枫、欧当当等。
行使条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148篇
占比:99.52%
总计:20246篇
行使条件
-研究学者
- 马军明
- 庄峰枫
- 欧当当
- 潘小玉
- 王英州
- 甘勇
- 郑国梁
- 陈亚东
- 丁晓华
- 万晓冬
- 乔长军
- 于志强
- 付莹
- 任书体
- 任艳娜
- 何婧凡
- 余群
- 余贺伟
- 侯子健
- 冯梅
- 刘娅
- 刘旭
- 刘炜
- 刘飞辰
- 史明武
- 史秀峰
- 吕志轩
- 吴云飞
- 唐勇刚
- 唐珍珍
- 姜孝虎
- 姜孝虎1
- 宋雯苑
- 常鹏翱
- 张力雯
- 张宏强
- 张富强
- 张峥嵘
- 张峥嵘2
- 张志鹏
- 张文胜
- 张筱锴
- 张艳
- 徐山平
- 徐炜
- 晏芳
- 曹艳芝
- 李劼
- 李国华
-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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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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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开始施行.在我国《破产法》试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专家以及行政部门反馈了很多意见,并提出了实践中的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多次修改,并经历了三次审议,最终于2006年通过.与旧《破产法》相比,《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前债务人行为的撤销和无效制进行了区别规定,同时,对破产撤销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破产法》多是对涉及破产的程序性规定,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权利,虽在破产中有明确规定,但也面临在实践中如何进行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为在实践中更好地对破产撤销权进行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检索《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破产撤销权之行使条件、行使时间、行使主体、例外情况等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在实践中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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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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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民事权利,我国优先购买权出现在不动产交易之中最早出现在唐宋时期.其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是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对于提高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关于承租人有限购买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现实情况中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普遍,应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完善,保障房屋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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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孝虎1;
张峥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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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主追偿权是指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之后,向雇员追偿权的权利。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并且应当衡平双方利益,划分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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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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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也称为先买权或优先承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转让人出卖或转让标的物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目前,由于我国优购先买权规范不明,在民商事交易中引起了许多争议。为了成功解决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行使要件,避免纠纷。本人认为,优先购买权的执行要求应包括行使主体适格、基础事实完善,符合同等条件和无抗辩障碍四个具体方面。以下将一一进行探讨,供大家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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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孝虎;
张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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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主追偿权是指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之后,向雇员追偿权的权利.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并且应当衡平双方利益,划分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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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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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也称为先买权或优先承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转让人出卖或转让标的物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目前,由于我国优购先买权规范不明,在民商事交易中引起了许多争议.为了成功解决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行使要件,避免纠纷.本人认为,优先购买权的执行要求应包括行使主体适格、基础事实完善,符合同等条件和无抗辩障碍四个具体方面.以下将一一进行探讨,供大家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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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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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取回权由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而来.一般取回权的主体条件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内容条件为与之对应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同.时间条件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条件的具体适用应对是否满足行使条件进行判断.在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并提供担保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能行使一般取回权.重整程序中行使一般取回权符合事先约定不构成对一般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应根据行使条件判断能否行使一般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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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更新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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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在法律规则上具有一定特点)进而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作为政策考量的产物,该项权利在权利性质、行使条件、效力等各方面面临很多不通的地方.立法的模糊,理论界、实务界观点的不一给该项权利的行使及纠纷解决带来了一些困惑.本文结合一起实务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任意排除;其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不会直接导致外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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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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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海商法》及《保险法》都对其概念和性质,行使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因此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进一步探讨,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就海商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行使条件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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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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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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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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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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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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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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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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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