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5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931篇;相关期刊337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情势变更的相关文献由61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廷华、孙文、李剑鸣等。
情势变更
-研究学者
- 刘廷华
- 孙文
- 李剑鸣
- 高美丽
- 买保江
- 何再涛
- 刘备
- 刘江鑫
- 刘玮
- 包桂丽
- 吴俍君
- 唐瑞
- 孙成良
- 左平凡
- 张少乎
- 张建军
- 张彩霞
- 徐学银
- 徐晓明
- 方世振
- 方凡佳
- 李瑜
- 杨学友
- 杨思灵12
- 杨明仑
- 熊珂麦
- 王利荣
- 王平侠
- 王淑华
- 罗嗣松
- 肖凌峰
- 胡启忠
- 胡启迪
- 胡钰东
- 范禹墨
- 许新爱
- 邓忠华
- 邓敏
- 邢晶晶
- 郭小冬
- 陆勇伟
- 陈丹丹
- 陈亚楠
- 陈沅
- 陈海
- 雷鑫
- 韩宁
- 高会平3
- 高印立
- 魏济民
-
-
杨学友
-
-
摘要:
案例:2016年9月20日,谢广友与邵国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邵国民)将十二亩多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谢广友)经营,流转期限为5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亩流转费为每年600元,流转费总计7500元。乙方每年春交承包费种地。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视为违约,由违约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当年承包费的5倍损失。2019年秋后,村委会按上级要求,将土地实行小块并大块,一户一块田。变更后,谢广友拒绝耕种邵国民新分的承包地,要求继续耕种原来土地,邵国民根本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
-
佟婕歆;
熊圆;
张玲
-
-
摘要:
疫情爆发致使企业订立的合同出现履行障碍,疫情已经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但是当企业主观上具备预见能力、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间的原因力不足、订约目的并未完全落空时,企业的不可抗力主张就难以被法官采纳。虽然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在价值导向、履行障碍受损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但在现有的《民法典》体系下,两者共同构成了履行障碍救济体系,明确两者的适用规则对保护企业利益和帮助企业选择救济方式具有指导性作用。
-
-
褚慧悦;
唐湘川
-
-
摘要:
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的性质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这一问题一直以来一直都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在《民法典》第533条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融合适用的立法背景下,本文通过比较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异同,以动态视角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疫情个案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以期构建稳定、开放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认定模式,并依此模式对疫情个案进行定性。
-
-
李明杰
-
-
摘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事变更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处理与不可抗力的关系上改变了以往泾渭分明的界定模式,再度激起了学界对于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关系的争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规范领域上的模糊地带,在解释上,首先应明确“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可以引发情事变更的适用,其次应当以“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发生免责效力的分界点,最后以“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作为区别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判断标准。
-
-
刘畅
-
-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文通过分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概念及区别,探讨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从理论上讲,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新冠疫情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但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编的法律适用情势变更原理。本文选取了典型案例,并对此进行分析研究。情势变更在适用过程中,要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会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公平。
-
-
陈婧;
闫弘宇
-
-
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纠纷。理论与实务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争议,其争议的本质在于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认识不清。理论上的“完全区分说”“原因结果关系说”以及“平行交叉说”均有不足之处,应采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视角分析两者关系。合同履行障碍规则在比较法上存在不同模式:大陆法系采取“多元规则+多元结果”模式,英美法系采取“多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国际、区际法律文件采取“一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最后一种模式最为合理。在《民法典》体系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宜界定为事件,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区分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履行障碍规则:一是区分不能履行、履行艰难与履行费用过高,二是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三是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
-
陈鑫范
-
-
摘要:
固定价计价方式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价格形式之一,广泛存在于勘察设计合同中。由于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勘察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时常存在变更、解除甚至情势变更等情形,导致固定价合同的价款时常并不“固定”,从而给勘察设计企业带来预期以外的风险。
-
-
杨学友
-
-
摘要:
2016年9月20日,同村的谢某与邵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其主要内容为:邵某将12.5亩承包地转包给谢某经营,流转期限为5年,流转费每年总计7500元。谢某每年初向邵某支付流转费种地。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为违约,并由违约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当年承包费的五倍损失。
-
-
魏鑫;
欧德欣;
包尊杰
-
-
摘要:
针对《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的部分调整,对相关合同条文进行梳理,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处理、工程合同解除情形和情势变更原则解读等几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工程实例分析和优化处理结果进行阐述,为《民法典》施行背景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问题进行解读并提供在工程建设实际应用过程中的适用把握建议。
-
-
朱文华
-
-
摘要:
2021年上半年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人对于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各执一词,承包人在结算拉锯与是否停工中饱受煎熬。本文从宏观条件与微观路径两方面对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提出了思考与对策,认为价格波动超过历史峰值是触发情势变更的宏观条件,主要建材范围、价格波动幅度计算、司法造价鉴定及合理风险范围划分是适用情势变更必须考虑的微观条件,本文提出了"保险+期货"解决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长远展望,在市场探索研发出该产品之前,情势变更制度仍然是承包人走出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困境的精神图腾。
-
-
邢海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摘要: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法典编纂时期,合同类型几乎全是关于短期债务的.2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长期合同的数量不断增长.现代交易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如今许多合同是长期合同.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长期合同.特别地,2016年,为了深化电煤市场改革,国家发改委在煤电企业间推行长期合同.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提出: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少长期合同纠纷.但是,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是围绕一次性的交易构造的,3未能就长期合同等提供恰当的理念和相应的规则.本文对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立法、司法等有所补益.
-
-
邢海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摘要: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法典编纂时期,合同类型几乎全是关于短期债务的.2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长期合同的数量不断增长.现代交易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如今许多合同是长期合同.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长期合同.特别地,2016年,为了深化电煤市场改革,国家发改委在煤电企业间推行长期合同.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提出: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少长期合同纠纷.但是,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是围绕一次性的交易构造的,3未能就长期合同等提供恰当的理念和相应的规则.本文对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立法、司法等有所补益.
-
-
邢海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摘要: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法典编纂时期,合同类型几乎全是关于短期债务的.2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长期合同的数量不断增长.现代交易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如今许多合同是长期合同.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长期合同.特别地,2016年,为了深化电煤市场改革,国家发改委在煤电企业间推行长期合同.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提出: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少长期合同纠纷.但是,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是围绕一次性的交易构造的,3未能就长期合同等提供恰当的理念和相应的规则.本文对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立法、司法等有所补益.
-
-
邢海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摘要: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法典编纂时期,合同类型几乎全是关于短期债务的.2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长期合同的数量不断增长.现代交易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如今许多合同是长期合同.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长期合同.特别地,2016年,为了深化电煤市场改革,国家发改委在煤电企业间推行长期合同.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提出: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少长期合同纠纷.但是,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是围绕一次性的交易构造的,3未能就长期合同等提供恰当的理念和相应的规则.本文对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立法、司法等有所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