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权
申请权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科学、科学研究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256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求实、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二届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等;申请权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汉华、孙延峰、张学芳等。
申请权
-研究学者
- 周汉华
- 孙延峰
- 张学芳
- 曹芳丹
- 杜丽丽
- 温彪飞
- 高博远
- 于尔根·福克斯
- 余茂玉
- 佟绍光
- 侯鸿剑
- 刘伟巍
- 刘庆国
- 刘明丽
- 刘畅
- 史卫进
- 吕艳滨1
- 吴俐
- 吴培力1
- 吴宏文
- 吴晓红
- 吴诗杭
- 国玉
- 孙秀杰
- 孙萍
- 孙静元
- 孟庆霞
- 孟祥娟
- 应建军1
- 张红玲
- 张超
- 张鑫1
- 张鲁萍
- 徐向春
- 景龙
- 朱军华
- 李广宇
- 李楠
- 杨军伟
- 杨波
- 桂林
- 樊桂云
- 江轶
- 汤杰来
- 汤维建
- 焦海涛
- 王东敏
- 王圣扬
- 王敬波
- 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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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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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但实践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形以及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等条款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本文就三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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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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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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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保障,破产机制的功效发挥取决于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顺畅。全国法院在2019年共审结了破产案件的数量为4626件,2020年该数量增至10132件。2021年该数量又上升至1.3万件。尽管数量逐年增长,但与每年数以千万件计的民商事案件相比仍极其微小,与我国经济规模和市场化程度也并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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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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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案频发,2019年4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申请权滥用提供了诸如“数量”、“频次”等认定因素,但此规定中还存数量、频次合理范围如何考量等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在申请权滥用案认定中亦存诸如考量要素不统一、说理论证不充分、考察内容不合理等问题。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合理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当务之急系厘清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客观行为不当、行为损害结果不具正当性可成为此标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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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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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能否准予登记?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公司登记理论与实务中也对此有不同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完全限制和排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权。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按照既定的原则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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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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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国内环境司法领域的新举措,但在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的配置以及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等关键制度上仍有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对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配置和救济方案的设计问题进行论述,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规范发展,发挥制度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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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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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以求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申请人,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杜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应不断健全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防止个别人滥用行政与司法资源,导致制度背离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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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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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顺应法治政府建设和切实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08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旧《条例》不但明确列举了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也引入了依申请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并试图列举哪些政府信息属于不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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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彪飞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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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指出在发生两项以上权利冲突时,在冲突权利均有效的情况下,则以各项冲突权利的申请日判断在先权利,“商标申请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最终期待的完整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商标获得注册,商标申请的最终权益才得以实现.此时,应当溯及既往地对商标申请权进行保护,确认商标申请日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义”对于不以申请日形成的著作权、企业字号权等,应以其确认日期判断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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