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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6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738篇;相关期刊26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09年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讨会等;权利滥用的相关文献由41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先林、牟鹏、于海斌等。

权利滥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6 占比:34.19%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44%

专利文献>

论文:738 占比:65.37%

总计:1129篇

权利滥用—发文趋势图

权利滥用

-研究学者

  • 王先林
  • 牟鹏
  • 于海斌
  • 佘发勤
  • 余樾
  • 余鸿斌
  • 刘志
  • 刘熔炉
  • 卜孟姣
  • 吕绍忠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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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崔艳峰
    • 摘要: 信义义务发端于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得到发展和成熟,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和移植。对于信义义务适用于信托关系、合伙关系,学界不存争议。然而,对于控制股东是否应履行信义义务,学界尚存争议。控制股东需履行信义义务,在美国法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信义义务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信义在我国汉语中是“信任”和“义务”的组合,在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形下,信义义务即存在,而公司是人结合的社团,股东之间存在着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因此,在公司内部,控制股东应负信义义务,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有法理基础。当然,控制股东的地位决定了其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不同。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与控制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规则相一致,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目的在于规制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
    • 焦杰
    • 摘要: 我国设立了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法院对案件错误管辖时给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给予法院纠正错误管辖的机会。该制度本意是对原告的起诉权进行限制,对法院权利进行制衡,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近些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象越来越多,意在实现非法目的,拖延诉讼进程,更有当事人利用该制度毁灭、隐匿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进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制,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
    • 熊志宁
    • 摘要: 对于专利蟑螂法律规制问题,在我国已经初步显现端倪,但如何将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制落到实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其法律规制进行划分,包括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本文将主要从本土专利蟑螂的出现蕴含的理论学说进行分析,探讨现阶段实体法与程序法如何更好地规制专利蟑螂问题,完善专利蟑螂法律规制问题。
    • 李勃; 张素敏
    • 摘要: 相较于传统资本滥用而言,数字资本滥用具有新的特征:一是传统资本利用延长劳动时间或提高生产率的方式产生剩余价值,而在数字资本中,资本滥用的方式却表现得异常模糊和复杂。二是在数字资本滥用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劳动形态(例如用户无偿劳动)。因数字资本滥用出现了新的特征,故使其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与传统资本滥用界定不清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制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从马恩经典著作之中寻找答案,即通过溯源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其本质特征,并运用法律规制的手段来解决此问题。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国家的强制力所保障实施,这就使法律规制数字资本滥用成为可能。具言之,数字资本滥用的法律规制可从权利与义务的视角阐释,进而从劳动权益、知识权益、竞争权益中寻求规制的路径。
    • 钟三宇
    • 摘要: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 于凤瑞; 耿卓
    • 摘要: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 陈洁
    • 摘要: 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
    • 姚相丞
    • 摘要: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人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存在大量权利滥用现象,造成很大的危害,亟待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规制。文章在列举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种种表现并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规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 马以勒
    •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但在实践中,有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致使他人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另一方面是《反垄断法》的“限制排除竞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滥用;第二类是利用知识产权控制市场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类是滥用知识产权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本文通过梳理各类滥用行为的规制路径,为知识产权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提供参考.
    • 徐伟
    • 摘要: 个人向信息处理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中涉及了第三人信息时,是否需经第三人同意;若第三人不同意,信息处理者是否负有删除该信息的义务。这是涉第三人信息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未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中提出的合理使用规则,也存在价值选择和逻辑体系上的诸多不足。涉第三人信息问题的分析,不应主要着眼于第三人与信息处理者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应着眼于个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个人与第三人所享有的信息内容存在重叠,在二者都行使其信息权利时,会发生权利冲突。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前,权利冲突尚未发生,且个人不构成权利滥用;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第三人的信息权利超越个人的信息权利,信息处理者应根据第三人的意愿采取删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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