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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关于“注意义务”的评判标准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因医疗损害诉讼而启动的司法鉴定也越发增多。司法鉴定人在审查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于显而易见的诊疗失误是很容易判断的,但对于注意义务中的一些附随义务,例如医生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等义务,在法律、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却难以准确认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判断“注意义务”的评判标准。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如何判断注意义务的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上的评判标准,使很多以前散在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譬如,它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医务人员告知义务以法的形式做出规定,同时也前所未有的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标准,同时也使法律务文的运用更具可操作性。除此以外,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关于“注意义务”还有哪些评判标准?以下,笔者将从一个案例进行总结,并提出鉴定人在鉴定医疗损害案件时正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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