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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相关医疗纠纷1例

摘要

目的:某女,17岁,2009年11月1日,入住某旗妇幼保健所,生产过程中发生难产,抢救过程中医院将原告子宫切除,某女认为旗妇幼保健所存在医疗过错。现旗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旗妇幼保健所在对某女实施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保健所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方法:回顾了被鉴定人的病史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结论:某旗妇幼保健所在产前检查、产后,未能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在抢救失血性休克初期未能及时补充血容量,上述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曹楞高娃的损害后果,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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