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

摘要

不可抗力抗辩最先适用于潜在损害保证(cautio damni infecti)责任,之后,由于哲学家对不可抗力导致契约不能履行应否给予免责的讨论影响了法学家,契约必须严守规则开始松动,最后由古典法时期的拉贝奥将该抗辩引入到契约法中来.在古典法时期,该抗辩的适用场域是看管责任(custodia),即在适用看管责任的契约中,债务人只能通过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才能免责.优士丁尼法将看管责任改造为最精细的注意义务(diligentia exacitissima),同样将不可抗力抗辩局限在这个领域,不可抗力也就作为承担最精细注意义务的债务人的唯一免责抗辩事由.在现代法中,不可抗力理论仍然未脱离此窠臼.不可抗力抗辩在构造上注重事件的外在性与不可抗拒性,而在原理上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无论是古典法时期还是在优士丁尼法时期,不可抗力都仅适用于契约责任,而且作为看管责任与最精细注意债务的免责事由来使用。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债务人承担看管责任或最精细注意义务都是属于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现代合同法中,归责原则也已经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乍一比较,现代法的不可抗力与罗马法的不可抗力具有原理上的相通之处:其一,在严格责任的范围内,只有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都不能免责。具体而言,在合同法中,对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契约责任,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而对于适用严格责任的契约责任,仅有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在侵权法中,由于严格责任在近现代的确立,同样也是不可抗力才是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仍然应当区分开来。意外事故是指所有无过错的情形,包括了不可抗力,如果不严守不可抗力的外在性与不可抗拒性这两个判断标准,势必会扩大契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范围,这样对契约必须严守规则会造成过大的冲击,这又违背了公平原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