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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4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9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0篇;相关期刊32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2(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忠实义务的相关文献由536位作者贡献,包括罗熙、余兴喜、印强等。

忠实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95 占比:93.57%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76%

专利文献>

论文:30 占比:5.67%

总计:529篇

忠实义务—发文趋势图

忠实义务

-研究学者

  • 罗熙
  • 余兴喜
  • 印强
  • 李华
  • 李宁
  • 王珉
  • 付春明
  • 付泽
  • 伍坚
  • 何国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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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畅
    • 摘要: 我国《公司法》发展进入新阶段同时,其体系下的董事忠实义务在与实务相适用上也产生了新形态。董事忠实义务作为董事信义义务的一部分,其作用最初便是规范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关系,将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纳入《公司法》研究是公司上层建筑的必然阶段。董事忠实义务的严格适用可稳定公司发展,进而扎实市场经济秩序。但现今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并不明朗,适用情形模糊,且与民法中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概念于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混同。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基于现今的《公司法》冲突,明确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规范,以政策调节行为,以法律规制适用是调整公司与董事矛盾的重要机制,是故探析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 夏依婷
    • 摘要: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属性产生了认知上的分歧,主要存在法定义务说、默示义务说和约定义务说三种观点。通过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理论的梳理,发现劳动者履行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系诚实信用之要求,具有默示义务之属性。承认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默示属性亦有利于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不均衡,因此存在正当性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宜将在职竞业限制视作默示义务,以合法预期原则为其适用前提,并区分不同劳动者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程度,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 郑文怡
    • 摘要: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所拥有的控制权谋取私利,我国立法中引入了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但由于过于笼统,没有详尽地囊括控股股东违背忠实义务的责任承担、审查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救济。本文将通过研究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有害的关联交易,根据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司法现状、法律后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明确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完善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监督主体等四方面来完善我国控股股东忠实义务制度。
    • 彭嘉怡
    • 摘要: 我国对国有公司董事兼职、兼任的代理风险进行了严格控制。但现有规范存在不统一、不完整等缺陷,并且缺乏理论支撑。国有公司经历了从行政管理到商事规制的蜕变,受路径依赖的影响,相关规范存在变形和错位情况。董事兼职、兼任限制规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兼具行政管制的实质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形式。这类规则所指向的前端实质审查机制在防范代理风险上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存疑,应当予以调整。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既约束关联交易又约束关联关系,既有内部治理规则又有外部监管规则,符合国有公司董事兼职、兼任的规范目的。基于此,国有公司应参考上市公司董事兼职、兼任限制规则,引入信息披露要求和比例、数量配置规则。
    • 常晶晶
    • 摘要: 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公司规模的扩大,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权利也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董事设立一定的义务。本文以董事的忠实义务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四种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通过研究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现状,得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缺陷,忠实义务主体规定不全面、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对离任董事忠实义务的限制、公司机会准则不健全以及缺乏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归入权”竞合时的处理对策。通过比较研究,梳理国外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立法,得出我国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方面发展的一些具体措施。
    • 侯学宾; 曲颢
    • 摘要: 忠诚协议意指约定夫妻之间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付财产赔偿的民事协议。应不应当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在法经济学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婚姻可以被视为一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长期契约,长期契约的特性易导致婚姻不忠现象的发生。忠诚协议能够发挥担保功能与定价功能,提高婚姻不忠行为的法律成本。相对于刑事处罚制度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忠诚协议制度具有自身的优势,这说明忠诚协议制度是法律规制婚姻不忠现象的制度备选。忠诚协议制度化要求明确规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化考量,完成规范性建构工作。
    • 南玉梅
    • 摘要: 司法权审查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公司制度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然而,商业风险的固有性导致在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上,成文化的行为标准与司法化的审查标准之间存在评价差异。尤其是公司法内未尽明确的董事义务内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审查与过度审查的裁判困境。对此,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中应当充分重视公司法的实践功能,在明确董事义务范围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循以董事义务为基础的差异化审查原则,并辅以司法实践的修正适用,准确把握审查原则与审查例外的适用情形,以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公司经营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要求。
    • 赵雅洁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人们婚恋观念转变的产物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作为维护婚姻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特殊产物,其法律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亦有不同观点,因此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地了解。
    • 吴艺妃; 王子怡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歧,现阶段相关纠纷频繁的类案不同判,造成司法权威的减损与夫妻和睦的损耗。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的判定乃效力认定的关键性前提。作为当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与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忠实义务已由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定义务,故基于忠实义务而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私法上的契约。鉴于夫妻忠诚协议包含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复合关系型三类,采用类型化的思维进行分类调整,将更有利于清晰地识别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张国琪
    • 摘要: 董事从事不涉及利益冲突但比重大过失应承担更大责任的行为时,董事信义义务传统二分法显露出了适用局限,这一漏洞的填补良方可能暗含在董事义务的性质之中.相对于美国拓展忠实义务的范畴、澳大利亚发展繁杂义务体系,日本"大注意义务"的做法更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和日本均依托"委任说"搭建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以"注意"为内核发掘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间同质性的理论基础;"一体两翼"原有格局的维持,可以极大地减少学理研究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斯曼特案"中似乎认同了"注意义务扩张"的日式做法,当然,唯有股东诉讼、董事责任等配套制度共同发展,才能充分彰显董事信义义务体系扩张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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