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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4675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两岸青年法律学者学术研讨会等;商业判断规则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燕、郭雳、云春霞等。

商业判断规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9 占比:0.3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4675 占比:99.63%

总计:34805篇

商业判断规则—发文趋势图

商业判断规则

-研究学者

  • 李燕
  • 郭雳
  • 云春霞
  • 卢鼎亮
  • 史会
  • 史欣媛
  • 姜荣吉
  • 容缨
  • 张毅
  • 易云

商业判断规则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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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果; 王奕
    • 摘要: 杭州中院审理的五洋债案是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其所作出的由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巨大争议。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需要专门识别。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选择,应走出“遵从行业惯例”抑或“依循司法判断”非此即彼的逻辑误区,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既考虑到专家理性、利益捕获以及道德风险的主观标准尺度,又考虑到以偿债能力为中心的客观标准尺度。在合理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过程中,需坚持以行业惯例为认定评级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基础标准,同时注意债券信用评级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认定标准的司法判断,应重视法律规则的引导与约束,合理适度施加责任惩戒制度。
    • 冯曦
    • 摘要: 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免除和承担等方面司法实践的分析表明,我国法院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有不同理解,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公司法相关规则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把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二是区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后者适用重大过失的归责标准;三是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范围应该包括被告以及其关联人所得收益;四是董监高的赔偿责任限制与免除仅适用于董监高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法律应该对于免责程序做出原则性规定,授权法院限制赔偿金额;五是董事和监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则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六是将“商业判断”作为免责事由来对待;七是建构考量“实质公平”的法律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 王真真
    • 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追究董事基于信义义务引致的责任来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法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重要调整手段。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过于原则和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这也导致法院审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股东想要追究董事勤勉义务项下的责任非常困难。一方面,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利益需要继续维持;另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对勤勉义务的内容作出清晰的界定,勤勉义务的规则应当采用“3+X”的立法技术,以知情、监督及合规作为勤勉义务的明确示例,以兜底条款规定勤勉义务的一般要求。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需要厘清,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既是法院的审查标准,也是当事人之间责任分配的程序规则。司法中还应当结合判例制度,对公司所处行业、控制股东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审查。
    • 廖嘉诚
    • 摘要: 《公司法》中涉及董事勤勉义务的条款寥寥可数且不成体系,在后法典时代与公司法修改的双重背景下,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成为重要命题。诞生并成熟于美国的商业判斯规则是值得我国移植的对象。我国已有的法条基础和司法实践表明,商业判断规则具有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因此,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可排除的任意性规范直接规定在《公司法》法条中,并赋予债权人起诉的部分权利,从而完善董事勤勉义务,建立更加成熟的管理者体系。
    • 陈志德; 贾永青; 韩松学
    •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频频发生,该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质在于仅存在形式上的监管,缺乏对于控股股东实质的监管。《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中小股东救济依据,实际却难以执行并面临举证困难,对于外部股东而言更是如此。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关乎大众股东的权益,要增加倾斜性的救济措施,强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重大事项上具有信义义务并赋予其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合理抗辩,以方便为司法审查提供指引。
    • 杨大可; 林指
    • 摘要: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励商业创新并构建商业问题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司法实践中,早有法院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决策提供保护。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法院对该规则存在诸多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成文法规则予以导正。在此过程中,可考虑借鉴德国法将商业判断规则法典化的经验以解决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勤勉义务虚置、大股东压制等问题,包括采取严格的勤勉义务过错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
    • 曹兴权
    • 摘要: 董事履职技能要求可区分为作为注意义务履行行为一个内在要素的要素性技能以及作为董事注意义务一种独立子形态的义务型技能两类。公司法应理性协调立法、监管、司法三者的制度供给关系,基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分立的思路以及在注意义务条款中内嵌表达的路径,就要素型技能的内涵、义务型技能的基本内容及技能要求违反追责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标准、举证责任、信赖抗辩等作出系统回应;《公司法(修订草案)》应明确将技能与勤勉、谨慎一并作为注意义务之必要构成,增设专门条文以完善董事技能要求的有关标准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 郑佳宁
    • 摘要: 公司董事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从民商事法律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论上习惯将董事身份类比为公司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然而,套用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解释路径偏离了公司经营的特征,不但存在诸多概念与应用上的矛盾,也并不契合董事自由裁量空间的实践需要。为此,应以概念明确的受信人关系和信义义务重构公司董事的地位与职能,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赋权与限权规则,在事前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概括目的扩张董事的授权范围,在事后以商业判断规则为基准合理审查董事履职的正当性,方能促使董事的法律角色与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功能逻辑相匹配。
    • 李钰
    • 摘要: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驱动下,董事职权也越来越大,现代公司面临股东与董事利益难以平衡的困境,基于此,强化董事的义务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公司法》虽已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但是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做出进一步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勤勉义务的判断过于散乱与模糊,很难落实董事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唯有在法律中以客观标准为基调,辅之以章程的细化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补充,才能在激励与约束之间做到平衡,激发董事的热情与创造力,为公司利益最大化高效决策。
    • 傅穹; 陈洪磊
    • 摘要: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履行与否,是公司治理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虽有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名,但缺乏精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义务之实,进而引发司法裁判的无所适从.域外累积的公司诉讼经验创设了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既激励董事勇于合理决策,又克制司法不当介入,成为各国公司法改革之际纷纷效仿采纳的法律工具.我国司法裁判实证表明,法官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填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缺失的漏洞,然而裁判逻辑与适用领域呈现分歧.从法律移植的法内适应与法外适应双重视角审视,建议公司法改革之际引入商业判断规则,采纳司法程序性审查路径,而非美国模式的推定式排除审查路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由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将该规则成文化,完善董事受信义务,推动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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