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篇、专利文献330篇;相关期刊15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派生诉讼的相关文献由24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丹、丁梅、万泰首等。
派生诉讼
-研究学者
- 王丹
- 丁梅
- 万泰首
- 余婧
- 余政
- 傅奇轩
- 刘栋
- 刘海蓉
- 刘迎霜
- 原媛
- 古国平
- 孙耀胜
- 张安毅
- 张民安
- 徐一萌
- 戴锐
- 施天涛
- 易云
- 朱文鹏
- 李俊英
- 李军伟
- 林少伟
- 樊诚
- 汪跃平
- 王刚义
- 王建敏
- 盛蕾
- 罗培新
- 邵琳
- 郝斌
- 郭俊丽
- 郭徐瑶
- 马玉林
- 丁艳琴
- 万小兰
- 乔新生
- 于颖
- 付强
- 任红
- 伊亚奇
- 何小芳
- 何怀文
- 何通
- 公静静
- 兰英
- 冯艳玲
- 刘丹
- 刘伟
- 刘俊
- 刘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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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许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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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7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集体成员提起派生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在实体法上,基于集体利益分配权、管理处分权等成员权,集体成员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为对集体享有监督权的表现。在诉讼法上,诉的利益是集体成员享有诉权的前提,诉讼担当理论与广义当事人理论亦为其提供了诉权正当性基础。为保证集体成员的代表性与正当性,适格原告应受成员资格、起诉成员占比及主观动机的限制,结合派生诉讼的功能与农村集体的特点,适格被告应包括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不愿起诉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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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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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却也存在着体系上的结构性紊乱和制度构造上的不完善、不合理。文章认为:公司法应当以"关联交易"统一 "自我交易" "关联关系"等称谓,并对关联人的范围予以适度补充;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属于公司法上受信义务之忠实义务的规制范畴,我国公司法应将关联交易统合在忠实义务制度内予以系统地规范;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规则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前程序审查和事后司法救济。文章建议,可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升到公司法中,实现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衔接。同时,法律也需要在忠实义务框架内甄别整合其他利益冲突交易形态和相关侵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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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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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却也存在着体系上的结构性紊乱和制度构造上的不完善、不合理.文章认为:公司法应当以"关联交易"统一"自我交易""关联关系"等称谓,并对关联人的范围予以适度补充;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属于公司法上受信义务之忠实义务的规制范畴,我国公司法应将关联交易统合在忠实义务制度内予以系统地规范;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规则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前程序审查和事后司法救济.文章建议,可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升到公司法中,实现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衔接.同时,法律也需要在忠实义务框架内甄别整合其他利益冲突交易形态和相关侵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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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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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公司濒临破产或破产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激化,产生较高的代理成本.面对股东和董事的道德风险和激烈的利益冲突,我国法律却缺乏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本文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如何选择董事经营行为规制模式,认为在公司濒临破产和破产的情况下,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负责,将债权人视为董事信义义务的间接对象并赋予债权人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在债权人权益保护、 有效监督公司运营和减少利益冲突等方面,都是最有效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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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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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实践中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规定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负担、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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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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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逐渐平衡,不再一味地只注重保护大股东的利益.伴随着国家政策的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例如在公司法制度中,"原本不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大股东压榨小股东的现象屡屡发生,矛盾逐步升级",但是在最新的《公司法》中,通过规定的一些制度对大股东加以控制,限制大股东滥用职权,为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同时也防止了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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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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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股东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股东通过直接诉讼或者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很少,适用并不广泛.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使其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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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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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由于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负责人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法律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解决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承担,以及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