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3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0篇;相关期刊20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作为义务的相关文献由38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昭武、杨垠红、乔远等。
作为义务
-研究学者
- 王昭武
- 杨垠红
- 乔远
- 刘瑞瑞
- 松原芳博
- 汪厚冬
- 陈荣飞
- 仲水清
- 凌宝
- 刘冬明
- 刘杰
- 刘襄楠
- 刘贝贝
- 古加锦
- 吴中海
- 孙晶晶
- 屈耀伦
- 崔志伟
- 师宝山
- 庄清龙
- 徐冰
- 曹良德
- 朱刚
- 朱贝妮
- 李文
- 杨翱宇
- 杨雅辉
- 沈晴霓
- 焦音凯
- 王全弟
- 王奎
- 王雪
- 符天祺
- 简永松
- 肖晶
- 苏彩霞
- 董时华
- 邹霞
- 郑丽清
- 陆小平
- 陈彦岑
- 马红果
- 高天辰
- 黄波
- 黄菁茹
- H.布罗克豪斯
- Wu Xuelong
- 万珊
- 乔会娟
- 于亮
-
-
唐攀
-
-
摘要:
新过失论视角下,过失不作为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经过内部要素的整合,可以展现出独特的内在逻辑。在过失不作为犯中,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属于交叉关系。当两种义务不重合时,必须严格区分客观层面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当两种义务重合时,应该优先判断作为义务,以发挥作为义务对注意义务的填补功能。具体来说,保证人地位可以发挥身份选择机能以限定注意义务违反主体,作为义务可以补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可能性可以为判断结果回避义务提供基准。如此一来,过失不作为犯的判断结构能很好地融入从客观不法到主观责任的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中。
-
-
符天祺
-
-
摘要:
我国司法实务将参与亲属自杀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帮助自杀;二是不救助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但是,当自杀者对自杀有清晰认识和积极态度时,这种真意自杀应属于法外空间.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对此进行帮助的行为,没有一个规范上违法的实行行为可以依附,故不成立该罪共犯.同时,帮助者也没有对自杀行为有所支配,不构成间接正犯.真意自杀应当由自杀者自我负责,法律并不强制其他主体承担诸如先行行为和扶养义务产生的救助义务,所以也不成立不作为式的故意杀人罪.
-
-
莫菲;
莫于川
-
-
摘要:
前面两个案例都具有典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特点,且都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代履行和代处置的作为义务。两案中,行政机关都不是毫无作为,均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并且履职行为也实现了部分效果。
-
-
张莉琼;
卫小丹
-
-
摘要:
机长权力是《东京公约》的重要内容,厘清机长权力的法律性质对规范机长权力以及维护航空安全有重要意义.机长权力是一种代理关系的表达,兼具私人代理与准行政代理的性质.机长权力中是否包含作为义务,可以说是权力中有没有义务这一争议话题的延伸.机长是飞机上权力最大的人,其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作为义务的权力.机长权力是代理与自治的结合体,对其进行规制至关重要.对权力与义务的事前控制及约束,对规范机长权力的行使以及保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法益尤为关键,应为立法所重视.
-
-
洪晨露
-
-
摘要:
由于作为义务原因力的可归因性和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可归责性,决定了被害人危险接受并不能直接排除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但是作为义务并不必然引起责任承担.被害人危险接受可分为自控型危险接受和他控型危险接受.当被害人危险接受发生在作为义务人管辖领域内,只有确定被害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意志下控制法益侵害结果发生流程,即属于自控型风险接受时,作为义务人无法实质性参与被害人操控的风险,此时可对作为义务人予以出罪.在他控型危险接受场合,若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成为被害人危险接受后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动因之一,就不能当然排除作为义务人的责任归属.
-
-
符天祺
-
-
摘要:
我国司法实务将参与亲属自杀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帮助自杀;二是不救助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但是,当自杀者对自杀有清晰认识和积极态度时,这种真意自杀应属于法外空间。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对此进行帮助的行为,没有一个规范上违法的实行行为可以依附,故不成立该罪共犯。同时,帮助者也没有对自杀行为有所支配,不构成间接正犯。真意自杀应当由自杀者自我负责,法律并不强制其他主体承担诸如先行行为和扶养义务产生的救助义务,所以也不成立不作为式的故意杀人罪。
-
-
黄波
-
-
摘要:
与常见的犯罪形式"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具有非鲜明特征.对于先行行为能够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尤其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问题,学界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不作为犯罪和先行行为的相关理论入手,阐述目前针对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
-
余丽
-
-
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防范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需要行政、民事、技术等多元举措,相比技术、行政、教化措施,刑事归责路径更为严厉与直接.当前网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网络性侵儿童、网络贩卖婴幼儿等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用户具有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网络犯罪风险.造成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
贾良缘
-
-
摘要: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互联网群主不作为而与群成员成立共同犯罪的案件,但群主作为义务来源却鲜有讨论.我国作为义务来源形式说存在固有缺陷,而实质先行行为说、排他支配设定说、结果原因支配说等实质化理论或缺乏论证基础,或过分偏重支配的事实性而弱化规范性,都有失妥当.规范支配论吸收各学说优势,弥补缺陷,关注支配的事实与规范两个侧面,在法益对支配者依赖之现实基础和社会期待之规范基础上,能够较好地解释群主作为义务,是一条合理的证成路径.
-
-
胡静
-
-
摘要: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学说评析主要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要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立足于逃逸的文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目的解释将那些基于合理目的的逃逸行为排除在外.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样态分析主要注意四个要点: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内容;作为义务的主次.具体讲,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从规范目的出发,作为义务有救助义务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其中救助义务是最核心的义务,处于优先地位.履行了救助义务则不认定为逃逸,否则还需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才不认定为逃逸.
-
-
邓超
- 《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08年
-
摘要:
刑事作为义务是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素,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能够成立的主要依据.刑事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包括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从实质根据上看,刑法之所以可以对行为人课以刑事作为义务,其根据在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为保护具体危险法益而存在的关系,因此当该法益因致险因素面临具体危险时,刑法即可基于保护该具体危险法益的考虑,要求行为人履行排除致险因素的刑事作为义务.从形式层面上看,刑事作为义务的根据包括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刑事作为义务.本文主张,先行行为、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能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刑事作为义务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