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专利文献269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由76位作者贡献,包括乔远、刘斯凡、李东辉等。
不真正不作为犯
-研究学者
- 乔远
- 刘斯凡
- 李东辉
- 弭晶
- 王晓岭
- 聂新国
- 赫荣平
- 邓毅丞
- 陆凌
- 黄文君
- 丁羽振
- 丁胜明
- 于冲
- 冯晓爱
- 刘晓莉
- 刘燕军
- 刘璐
- 吕晓伟
- 吴楠楠
- 姚诗
- 姜悦1
- 孙伟伟
- 孙立红
- 宋鹏飞
- 小名木明宏
- 常康爽
- 庄须龙
- 廖瑜
- 张光云译
- 张惠
- 张明楷
- 张果
- 张经中
- 张蕊
- 徐万龙
- 徐成
- 日日高义博日
- 明莹
- 晏旅
- 景会丽
- 朱卉琳
- 李云平
- 李云翠
- 李克艳
- 李军
- 李婕
- 李明
- 李盖
- 李盖1
- 杨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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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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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法构造,有排他性要件必要说和排他性要件不要说之争。排他性要件不要说曲解或者片面理解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而当前的排他性要件必要说则混淆了不同层次等置性问题。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共置于同一条款,两者之间应当在法益侵害的支配及其程度上有等置性。作为犯的行为支配在本质上是对因果进程的支配。由此,不真正不作为犯也应具有因果进程支配性。因果进程支配性由危险的禁止性和危险的严重性共同构筑。排他性要件的功能在于确证法益处于严重危险的境地,应视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正犯性根据。在欠缺或者解除排他性的场合,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但有可能成立狭义共犯。过失不作为犯的正犯性较为缓和,不必以排他性为限制要件。关于排他性要件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假定的盖然性规则,对法益侵害的隐蔽性、第三人的救助难度等因素做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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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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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论和规范论都不能合理解释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与作为犯一样,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从事实支配性的角度来理解其正当性。事实支配有抽象、限制、严格以及极端等四个层级。其中,严格的事实支配说是对保证人地位的正确理解。据此,事实支配是指行为人通过设定法益侵害的原因力或者控制力,从而实现对不法状态的支配。具体而言,有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种类型。同时,故意不作为犯应当受到排他性的限制。关于排他性的判断,以他人介入的客观可能性为判断基准。基于此观念,特定关系人对自杀者的救助义务应做类型化检讨。只有在行为人对自杀者有严格事实支配的场合,才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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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凌;
黄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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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可通过遗弃致人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现有研究侧重理论,支配理论与等价性理论是核心,但对实践关注不够。通过对实践情况与不真正不作为理论进行契合度分析,发现支配理论虽分歧较大,但实践中有过半案例的评价与其原理一致;等价性理论与实践契合度低,应做进一步解释,避免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扩张。对此,应采用行为等价理论,从行为程度确定作为义务的内容,从行为性质确定作为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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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凌;
黄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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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可通过遗弃致人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现有研究侧重理论,支配理论与等价性理论是核心,但对实践关注不够.通过对实践情况与不真正不作为理论进行契合度分析,发现支配理论虽分歧较大,但实践中有过半案例的评价与其原理一致;等价性理论与实践契合度低,应做进一步解释,避免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扩张.对此,应采用行为等价理论,从行为程度确定作为义务的内容,从行为性质确定作为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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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常康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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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分析.排他支配设定说从对因果进程设定排他性支配的角度,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能够合理地解释产品召回义务:生产者是通过左右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危险性的认知,而主动设定了对"缺陷产品处于流通领域进而引发安全事故"这一因果进程的支配;在企业内部发生人事变更的情况下,继任者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地位和权限,以中途介入的方式对因果进程的发展方向起到支配作用;产品缺陷致生损害的因果进程并不指向特定的消费者,因而无论是亲自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其他第三人,都应当在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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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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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解构的方法探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可以得知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产生面临双重限定: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身份符合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还要求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具有排他支配的地位。在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考察原则下,对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以二分说为标准展开讨论。该义务来源的适用范围不止不真正不作为犯,一部分真正不作为犯也包含在内。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具有排他支配地位,是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的关键要素。它在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区分、自杀情形下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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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阳;
杨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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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人地位是实质的作为义务判断的必备要件,其分为保护型保证人和监护型保证人两类,其性质与类别为众多理论所支撑.在"医师妻子乳癌案"中,医师丈夫无疑具备保证人地位,且保证人地位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保证人地位的产生时间在案情的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丈夫的不作为行为还具备与作为行为的等价性.等价性的判断应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需要满足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对行为人具有依赖性以及行为人在阻断危险的过程中处于排他性支配地位三个条件.由于丈夫还具有作为能力,却不让患病妻子得到有效救治,行为人最终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