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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0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专利文献435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董时华、许成磊、乔静等。

不纯正不作为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1 占比:18.84%

专利文献>

论文:435 占比:81.16%

总计:536篇

不纯正不作为犯—发文趋势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研究学者

  • 董时华
  • 许成磊
  • 乔静
  • 刘士心
  • 刘贝贝
  • 孙晶晶
  • 弭晶
  • 朱贝妮
  • 杨翱宇
  • 林亚刚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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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郁倩
    • 摘要: 自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观点提出以来,等价性的内涵并无太大的争议,等价性就是不作为违反义务造成的法益侵害在犯罪事实上和行为方式上拥有等值的效果.但对于在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不同学说,应该肯定等价性的独立地位,在价值判断中肯定等价性的"构成要件论",因此等价性的价值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将等价性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依附于作为义务来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通过等价性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提出立法建议,阐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增设不纯正不作为犯,明确等价性的具体考量标准,通过法律拟制实现不作为与实行行为的等价,总之要在法理上弥补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 江溯
    • 摘要: 借助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2010-2019年有扶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的判决,可以发现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认定的影响因素与判断逻辑.通过卡方检验可知,在仅考虑单一因素的情况下,遗弃对象、地点、天气情况、行为程度、遗弃次数及时长、主观方面、他人是否知悉或协调对定罪具有影响显著性.但是,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在综合因素作用下,仅有遗弃地点偏僻或隐蔽、天气恶劣、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对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具有显著性影响.分析故意杀人罪的裁判推理与理论的契合关系可知,71.43%的判决推理契合了排他支配设定说.从量刑的数据来看,即便是将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相对于普通故意杀人罪而言,其量刑也是明显偏低的.综合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数据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将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不存在过度泛化的问题,也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 XU Wan-long
    • 摘要: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 戴小强
    • 摘要: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说和实质说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质疑.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同时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限定,才能科学限定处罚范围.并且在判断时,应坚持先实质到形式的判断顺序.在实质层面,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实质条件有两个:(1)行为人对事实上控制的危险源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现实的支配性,或对脆弱法益遭受的侵害具有现实的支配性;(2)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在形式层面,依然采用我国传统的形式四分说.
    • 陈雅兰
    • 摘要: 本文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的空间,以期为立法的完善、实务中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支持.
    • 陈雅兰
    • 摘要: 本文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的空间,以期为立法的完善、实务中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支持.
    • 童颖颖
    • 摘要: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概括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些条款,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 童颖颖1
    • 摘要: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概括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些条款,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 徐万龙
    • 摘要: 先行行为理论的法理依据有三,即"实用主义的考量""行为规范效力的坚持"与"自由成本的负担"。然而,三者都经不起推敲。"实用主义的考量"实无必要,因为"可罚性漏洞"并不存在,"正当防卫时间轴线的延长"亦无须借助先行行为理论,不作为在存在论上也不是"无"。"行为规范效力的坚持"的观点站不住脚,在行为规范被违反之后,继续坚持规范效力的方式应当是适用制裁规范,而非创设、适用另一个行为规范(保证人义务)。"自由成本的负担"的见解也存在疑问,当先行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时,直接将整个因果流程的风险与风险实现结果归责于先行行为即可,而此种归责一旦实现,行为人就完全负担了自由的成本。因此,因果的先行行为理论、规范的先行行为理论以及两者的折中理论都应被彻底地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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