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篇、专利文献340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文献由228位作者贡献,包括余冠文、曹良德、于兆燕等。
不作为犯罪
-研究学者
- 余冠文
- 曹良德
- 于兆燕
- 党艳
- 刘洪杰
- 古加锦
- 吴晓琳
- 夏旭莉
- 姚玮
- 崔志伟
- 张兆利
- 张惠芳
- 弭晶
- 朱孟芳
- 李森
- 杨兴培
- 杨帅
- 杨辉俊
- 欧锦雄
- 王樱霏
- 王欣
- 肖婧
- 詹冠男
- 赵秉志
- 邹霞
- 陈愿峰
- 陈烨
- 马荣春
- 黄波
- 严朝政
- 乐珊珊
- 于鸿涛
- 仓明
- 付琳瑶
- 任成玺
- 但伟
- 何婷
- 何远健
- 余成刚
- 余蛟龙
- 侯斌
- 傅玲娜
- 冯军
- 刘向丽
- 刘宇
- 刘宏博
- 刘小强1
- 刘志伟
- 刘文莉
- 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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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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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惩罚作为犯罪是常态,惩罚不作为犯罪是例外,不作为犯罪不论是在学理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刑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刑法制度.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对于在未实现形式方面,不纯正不作为罪恶产生的罪恶未遂,这一点不具有争论;而对于纯正不作为罪恶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式,学界的研究较少,且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简短的概念介绍、学说讨论、案例分析,以及司法实践这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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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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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作为犯罪积极主动的行为样态相比较,不作为犯罪的消极性和隐蔽性使得其在实务当中难以辨别,尤其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次提出的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的说法目前虽未纳入我国的刑法典,但这一理论已被我国刑法界所广泛认可,要深刻研究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就必须首先了解不作为犯罪的定义、特点以及义务来源,对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理论的研究深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水平,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在规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程度,是研究不作为犯罪,完善刑法体系,明确刑法未来在不作为犯罪方面的改革方向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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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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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常见的犯罪形式"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具有非鲜明特征.对于先行行为能够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尤其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问题,学界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不作为犯罪和先行行为的相关理论入手,阐述目前针对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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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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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是单纯的身体举动,没有相关的价值评判,是法律中一个中性基本词素.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指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性行为.而不作为与作为相反,指有义务实施却未实施相关行为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又分为纯正与不纯正不作为两类,较作为更复杂,也一直是《刑法》上的焦点问题.对不作为行为的研究,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从其自然、社会和法律三方面的属性入手,深入剖析,才能分辨是罪还是非罪,以及确定属于哪种类型的犯罪.本文经翻阅大量文献,对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进行充分探讨,为同行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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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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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积极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很容易被人忽视,亟待引起关注。下面来看几个案例:案例一:父寻短见儿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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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晶晶;
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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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当今我国利用微信群组犯罪现象严重,行为人如何利用微信群组进行犯罪,并讲述群主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论述在法律关系中微信群主的身份定位,微信群是特定的网络空间,而群主就是该特定空间秩序的创建者和管理者.第三部分是用理论阐明在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第四部分论述了不作为犯罪中对于微信群主犯罪的反思以及对立法改进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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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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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的核心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缺少原则性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也缺少具体的规定,所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物中的难点与重点.本文通过参照德日以及国内学者著述,对不纯正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分类、法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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