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
见危不救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5篇、专利文献41156篇;相关期刊15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中旬刊)等;
见危不救的相关文献由247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进平、谷长春、何琳等。
见危不救—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1156篇
占比:99.43%
总计:41391篇
见危不救
-研究学者
- 李进平
- 谷长春
- 何琳
- 刘洋
- 刘海鹏
- 华苑
- 原野
- 吕凯
- 吴雅芸
- 姚瑶
- 宋博纳
- 巫从超
- 张东平
- 张兆玲
- 强音
- 曾露
- 李依林
- 李园园
- 李朝
- 杨帅
- 梅云露
- 满望
- 熊波
- 王俊平
- 白晨凝
- 秦风
- 罗慧敏
- 翁苏一
- 苏廷海
- 谢军
- 邓文香
- 陈伟
- 陈凌男
- 陈愿峰
- 陈金海
- 项金发
- 马荣春
- 黄秋露
- 于为民
- 于浩
- 于瀚鹏
- 云姣
- 云边客
- 任念
- 任炜
- 何勤
- 何庆仁
- 傅贺静
- 刘仁文
- 刘占义
-
-
张磐
-
-
摘要:
为了维护海上人命安全,规制船员见危不救的行为,依法履行船员人命救助义务,根据船员见危不救的行政处罚案例,对船员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进行分析,认为船员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并给出增设船员见危不救罪、设置适当的刑罚等立法建议。船员见危不救入刑可打击船员见危不救的违法行为,维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
-
庭德洪
-
-
摘要:
囿于见危不救内涵不清,理论界对见危不救入刑问题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见危不救是指能够提供救助且救助对自身或第三人无现实危险却不提供救助、造成死亡结果的举手不劳。见危不救入刑是刑法积极应对见危不救现象的应然之举,是完善见危不救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理应得到理解和支持。
-
-
王蓉
-
-
摘要: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通过将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适用之中的方式来推行儒家思想,逐渐实现引礼入法的目标,为当时社会罪行的判决和裁量设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框架,对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也是一种镜鉴.从"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出发,审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考察其与现代刑法相关问题的契合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鉴于此,本文将针对春秋决狱对当代刑法相关问题的启示进行探讨,以期刑事法律能够蕴含更多体现道德、伦理的理念、精神,使各项刑事法律制度集"常识、常理、常情"于一体,从而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
-
-
穆潇
-
-
摘要:
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的问题学界争论已久,支持与反对的学者各抒己见,且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有必要将部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但刑法意义上的见危不救行为应做严格的限定,同时应当做好对救助义务人的保护.见危不救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冲突,将部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同样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
-
徐久生;
马圣昆
-
-
摘要:
对身处危难之中的他人不施以援手在道德上可能是值得非议的,但将这样的非议以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惩治可能并不妥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两者绝不是可以完全对等的,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社会制裁手段,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仅仅在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予以约束,而不能无止境的被当做一种道德推行的工具.将"见危不救"犯罪化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存在疑问的,因此对于陌生危难者施以援手可以在道德上提倡和引导,但通过刑事制裁加以约束可能仍然是不恰当的.
-
-
-
王振静;
陆诗忠
-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涉及不作为犯罪.由于作为通说的"形式四分说"采用列举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国外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在我国又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这导致在不作为犯罪的案件中,因为法官采用理论的不同而出现天差地别的结果.特别是涉及出现死亡结果的不作为案件,其裁判结果或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是无罪.将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见危不救罪,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