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
技术中立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2362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技术中立的相关文献由16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婕、黄家星、傅建晶等。
技术中立—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2362篇
占比:99.91%
总计:152502篇
技术中立
-研究学者
- 李婕
- 黄家星
- 傅建晶
- 张玲玲
- 朱孟芳
- 朱祺
- 杨彩霞
- 杨晔
- 杨柯巍
- 栗佳佳
- 梁志文
- 王雯慧
- 石巍
- 郭德忠
- 马瑞丽
- A·达蒙佳诺维克
- Y·魏
- 乔晓静
- 代水平
- 任成印
- 任春萌
- 何永霞
- 刁佳星
- 刘丹冰
- 刘博
- 刘园园
- 刘娜
- 刘小强1
- 刘建臣
- 刘志军
- 刘芳雄
- 初萌
- 南堰
- 卢笑宇
- 吕成伟
- 吴太轩
- 吴晓曼
- 吴梓源
- 吴逸轩
- 周东黎
- 周光斌
- 周学峰
- 周洋
- 周芬
- 唐伟
- 姚万勤
- 孙萍
- 孟德香
- 孟春婷
- 宛玲
-
-
胡自源
-
-
摘要:
新型网络服务的出现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技术中立作为平衡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制度工具,其本身不应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适用的抗辩理由,该原则应以侵权法原理为依归。法律规制的立足点是侵权行为,而非技术本身。通知删除规则应当回归其合作治理理念的制度初衷,必要措施之必要性应当体现出对被侵害权利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技术可操作性、行业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酌定,以适应网络服务的多样化、新型化发展。为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技术发展使其承担部分事前审查义务成为可能。同时,引入替代责任规则成为规范互联网版权治理的应然路径,为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提供规范指引和制度前提。
-
-
黄家星
-
-
摘要:
“深度伪造”是人工智能时代对“生物识别数据”进行伪造的一种新技术,即通过对“源数据”的学习,用特定人的声音、外貌和动作拼接出虚假的声音、图片或视频。这一技术的存在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例如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色情产物进行传播从而挑战个人隐私等。面对这些风险,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以欧盟和美国为例,分别从“生物识别数据”保护的单一路径和“深度伪造”结合“生物识别数据”的双重保护路径对“深度伪造”带来的个人隐私风险进行限制。目前我国采取了与美国类似的双重规制路径,在“深度伪造”的隐私风险规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在滥用者惩罚、平台责任的平衡、行业自律规范等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
-
-
贺辉
-
-
摘要: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具有自我激励、自我监管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账本技术,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广泛应用于跨国供应链的存证与监管、跨境支付以及贸易管理便利化等方面。但基于数据库的技术特质,区块链仍然难以突破法律上“技术中立”原则的约束。链上所记载的数据只是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镜像记录”,而不是贸易交易关系本身。区块链技术不能脱离贸易当事人的行为发挥法律功能,区块链技术也不可能在法律的真空中独立构建起一套贸易“代码秩序”。
-
-
苏泽琳
-
-
摘要:
区块链存证作为司法领域的一次技术革新,开启了证据自证模式的先河。随着全景式侦查的思维转变,传统电子数据存证显现出易篡改等弱点,而区块链存证可实现优化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效率的目的,高度契合数据侦查实践。但与此同时,区块链存证与透明侦查理念也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具体体现在侦查边界模糊、警情预测扩张、技术壁垒提高以及商业价值让渡4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遵循无罪推定理念、充分保障辩方权利以及厘清存证平台责任,以合理规制区块链存证在数据侦查中的应用,发挥正向效能。
-
-
张媛媛
-
-
摘要:
智能媒体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信息过载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由于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在版权侵权中,不可因技术的应用而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应当知道”对应的过失责任要求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技术类型、技术水平和对侵权信息的发现能力相适应,避免过高的侵权防免义务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文章认为构建良好的作品传播生态,需要超越法定义务,探索内容来源控制、权利人与用户参与、平台分级管理的共同治理路径并形成可资行业借鉴的经验参照。
-
-
张吉豫;
汪赛飞
-
-
摘要:
算法治理是智能社会法治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应立足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系性视角,突破技术中立原则,迈向数字向善原则,研究网络平台在预防侵权、推进数字技术向善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构有利于推动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支撑多元共治的法律制度。应肯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超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立足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结合侵权损害大小、侵权发生概率、预防侵权的成本、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推荐系统中已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判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应建立有效通知、高效申诉、恢复请求权等制度,切实保障用户利益。
-
-
谢卓延;
汤晨旸;
乔晓静;
李力军
-
-
摘要:
目前国家对于数据的获取手段的相关法律规制尚未形成体系,以爬虫技术获取公开信息可能会存在侵权问题。分清合理手段和 侵权行为的界线有利于信息的加深利用、资源整合。合理手段应从爬虫技术本身、使用行为对象和用途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各影响因素 在侵犯信息判断过程中的整体适用情况,形成一个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之间判断标准的体系,解决界线模糊的问题。
-
-
傅建晶
-
-
摘要:
第三方辅助软件的运行增加既有软件本没有的功能,可能对既有软件起到积极的辅助效益,也可能损害到既有软件的市场利益。要认定提供第三方辅助软件会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明确提供第三方辅助软件自身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对于规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提供行为,当前的“互联网专条”亦存在缺漏之处,因而在完善“互联网专条”适用条件时,也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对竞争关系的认定趋于模糊,将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作为重要法益,并且在不正当竞争构成认定上扩大损害要件的比重。
-
-
周芬
-
-
摘要:
互联网代际发展催生了数字经济繁荣,但各种网络犯罪也应运而生.当前正处于以互联网为犯罪空间的新型网络犯罪阶段,其技术性、产业性、危害性等特点给司法办案带来全新挑战.新型网络犯罪随技术发展而来、随技术繁荣而兴,对其规制自然离不开对技术行为的全面审视.当前对网络犯罪技术行为的刑事规制面临诸多障碍,可结合现有法律规范解释,以及共犯、罪数、构成要件限缩等理论,确立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技术环节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
-
-
李薇薇;
赵玮
-
-
摘要: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提出了新挑战。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行为、云盘技术下个人复制分享行为、搜索引擎运作和网页快照的刑事责任边界问题,相关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应否予以刑事规制和如何进行刑事规制都有必要深入研究。关于技术中立与认定刑事犯罪的关系,司法中可以按照技术控制的可能性以及服务类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以其技术中立性的不同程度来区分适用不同的规则。
-
-
李婕
- 《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
摘要: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本质上是可容许的风险,其符合可容许风险的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创新和法益保护,限制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网络技术提供者对所提供技术具有实质控制力时,才负有客观作为义务,其主观犯意应根据“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