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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1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5篇、专利文献1945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文献由225位作者贡献,包括曾莉、付苇、吕凯等。

避风港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5 占比:9.11%

专利文献>

论文:1945 占比:90.89%

总计:2140篇

避风港原则—发文趋势图

避风港原则

-研究学者

  • 曾莉
  • 付苇
  • 吕凯
  • 吴欢
  • 孙萍
  • 张丽丽
  • 张菊
  • 徐明
  • 徐畅
  • 於骏洁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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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晓; 叶宇皓
    • 摘要: “避风港原则”作为我国法律移植产生的一项规制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原则,其历经立法的革新与发展,最终在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当考虑优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合理解释“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明确合格通知书的认定标准、完善错误与恶意通知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避风港原则”针对反复侵权行为的适用存在失灵,单纯依靠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不能从根本上消弭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建议引入屏蔽网络禁令制度。双管齐下,共同应对日益肆虐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 冉旭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国外学术界对网络版权保护进行了大量讨论,主要集中在避风港原则面临的困境、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对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及技术实施中遇到的阻碍等方面。这些都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启示。在制度安排上,需对现行“避风港”原则做出调整和完善;通过构建合理的过滤标准体系与申诉救济机制来解决言论自由权保护难题;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优化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具体实施路径。
    • 费艳颖; 田杨
    • 摘要: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相继爆发。认定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知道”或者“应知”,客观要件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教唆或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的避风港原则成为短视频平台豁免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存在主观过错标准适用不一致、义务与责任规范不明确、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困境。为此,应当细化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标准适用步骤,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职责,完善平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处理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完善的依据。
    • 郭浩地
    •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碎片化程度的加深,电影与电视剧解说、概要(短)视频在各(短)视频平台兴起,其镜头、配乐等经视频博主的剪辑,被用于视频再创作,形成演绎作品。该类作品及行为涉嫌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且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通过理论与立法层面的讨论,得出该类作品为演绎侵权作品的结论。演绎侵权的侵权方式呈现出的数类特征以及避风港原则的天然缺陷,致使依照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事后追责”方式实施难度大、无法根除该类现象,需要依赖于事前审查的措施,且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平台的天然避风港。从对避风港原则的解释出发,得出平台应当担负起知识产权审查的义务的结论。事前审查的方式是立足于平台行业责任的综合化举措,从根本上讲是国内著作权保护环境的优化。
    • 卢海君; 徐朗; 由理
    • 摘要: 算法升级显著提升了互联网平台处理信息的能力。算法推荐构筑了当下互联网平台的主要内容分发模式,形成了规模的商业效应。算法时代里的互联网平台不宜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传统“避风港”原则具有历史局限性,应与时俱进。如何处理好算法与法律的关系,平衡互联网平台发展与规制,是算法治理的重要课题。
    • 韩瑞聪
    • 摘要: 目前,二次创作成为网络信息内容的主要生产方式之一。但受原作版权保护,部分二次创作内容存在侵权行为。而作为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信息平台,对二次创作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文章针对这一问题,从网络信息平台的种类及角色变迁、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以厘清当前媒介技术背景下在不同情况中的网络信息平台责任判定。同时,文章也从平台方、二次创作者、政策法规几个方面,对规制此类问题提出建议。
    • 张启航; 宋承芳
    •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认定的现代化应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内容的全过程管理为基础,以实现一般侵权归责标准上的产业导向责任认定模式,在此模式下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责的条件主要应包括:1)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前置过滤义务;2)将过程注意纳入狭义注意义务中;3)善意履行“通知-受理”救济规则。
    • 赵春兰
    • 摘要: 人格权诉前禁令,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及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人格权法中的确立,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重权利救济机制.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构筑三重权利救济机制的基础.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申请禁令的担保、禁令的效力及错误申请的赔偿等是签发诉前禁令的考量因素.网络侵犯人格权适用避风港原则关键在于将通知和反通知规则落到实处.作为对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适度放宽权利人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从而强化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 胡晓; 李思奇; 胡玥; 沈俊丞
    • 摘要: "避风港"原则的设立初衷是希望其可以协调和平衡好网络产业发展和版权人利益两者的关系,但随着时间发展,在原则适用过程中滥用"避风港"原则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本文立足这一现实情况展开论述,首先明确网络知识产权领域"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在掌握我国现有对"避风港"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适用"避风港"原则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帮助构建起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谭思扬
    • 摘要: 互联网既是各方主体分享优秀资源与作品的平台,亦是各类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重灾区.在平台化成为主要趋势的时代,对迎来新型角色转型与升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置了更多的义务.传统技术背景之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保护采用的事后规制模式已然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版权纠纷,应当顺应互联网时代技术革新与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对于特定版权场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定位,从主体类型之划分、履行义务类别之划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义务的完善路径等角度出发,对其各自应承担的版权保护义务进行重新梳理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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