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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21篇;相关期刊15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8《中国医院药学杂志》学术年会等;主观过错的相关文献由258位作者贡献,包括于骁骁、冯沛波、冷晖等。

主观过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5 占比:30.0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7%

专利文献>

论文:521 占比:69.65%

总计:748篇

主观过错—发文趋势图

主观过错

-研究学者

  • 于骁骁
  • 冯沛波
  • 冷晖
  • 宋毅寒梅
  • 张玲玲
  • 徐函修
  • 李领臣
  • 石明超
  • 祁洋波
  • 章光园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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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曾霞
    • 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费艳颖; 田杨
    • 摘要: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相继爆发。认定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知道”或者“应知”,客观要件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教唆或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的避风港原则成为短视频平台豁免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存在主观过错标准适用不一致、义务与责任规范不明确、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困境。为此,应当细化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标准适用步骤,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职责,完善平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处理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完善的依据。
    • 陈倩
    • 摘要: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观要素主要涉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禁止错误两个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首次规定了当事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这是我国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但其仍存在归责原则不合理、例外情况规定不具体、未规定禁止错误等问题。对此,应确立“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归责原则、出台关于例外情况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错误,从而完善我国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观要素。
    • 唐浩杰
    • 摘要: 作为证券监管机构有效管理证券行为,履行自身法定监督职责的常用手段,行政处罚在保障资本市场正常运作中发挥着的重要作用。但现有证券处罚归责原则已与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了脱节,为了能够进一步应对新时期的执法形势,确立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刻不容缓。文章在分析证券行政处罚领域现有归责原则不足的基础上,对增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路径。
    • 赵雨迪
    • 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主观过错进行了全新的调整和规范,这对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上的体系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综合了以主观过错为不法层面的关键构成要素、以主观过错为有责层面的推定原则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三种理论学说,借鉴主观过错在刑法和民法不同部门法中的定位,强调责任主义原则的重要性,提出“以不法层面的过错责任为基础,以有责层面的推定原则为补充”的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体系定位模式。
    • 王振海
    • 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定主观过错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为金融监管部门准确适用金融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了根本遵循。实践中,因尚未明确主观过错的概念、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极易引发争议。为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谦抑,进一步提升界定主观过错的质效,需探究主观过错之内核,明晰主观过错之本质。立法方面,建议在相关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立主观过错原则;执法方面,贯彻“全面取证原则”并对当事人举证进行科学复核。
    • 霍敬裕; 刘翠娥
    • 摘要: 现代法治文明的朝向与执法科学化对客观归责纯粹化提出挑战,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在制度设计中明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的认定情形对执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以行政处罚归责原则为切入点,讨论主观过错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的认定难点,并综合相关案件裁判观点,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的认定规则予以拾遗补阙,为行政执法部门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纠偏机械执法提供借鉴与参考。
    • 摘要: 【裁判摘要】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古建筑损坏导致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经当庭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 刘莹璠
    • 摘要: 在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领域,为有效平衡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司法实践以经济分析为视角,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之一。同时电商平台的被动注意义务则依附于“通知删除”规则中对“删除”措施的及时兼审慎履行,以此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如何具体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议题作出了较为科学的回应。
    • 金雪梅
    • 摘要: 通过分析多年来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对图书馆是否侵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发现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因数字资源提供商或其他提供资源内容的合作方过错而被告侵权时,如果非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共同侵权案例中,却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理论和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图书馆如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如何在自己无能为力之处寻求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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