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740篇;相关期刊12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检察官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六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等;危害后果的相关文献由184位作者贡献,包括苏云、刘国军、曾霞等。
危害后果
-研究学者
- 苏云
- 刘国军
- 曾霞
- 汪瑞
- 纪纯明
- 蔡珊琪
- 谢澄
- 邓健
- 黄立文
- 丁伟
- 丁玉峰
- 伍坤
- 伏广春
- 何申申
- 傅跃建
- 党文义
- 冯艳春
- 刘保占
- 刘光才
- 刘勇
- 刘华军
- 刘建康
- 刘德生
- 刘文明
- 刘映菲
- 刘晓军
- 刘杰
- 刘树军
- 刘琳飞
- 刘臻荣
- 华佳峰
- 卢晖
- 史套兴
- 叶子涵
- 吴宝林
- 吴旭伟
- 吴明
- 吴淑贞
- 吴鹏
- 周剑
- 周天俊
- 周显著1
- 周洪波
- 周述丹
- 周雷
- 和静钧
- 和鸿鹏
- 姚元亭
- 孙力
- 孙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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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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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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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鸿鹏;
齐昆鹏;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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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科研不端认定依据不明确的问题,在已有研究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科研不端认定的依据总结为科学规范、主观动机和危害后果三个方面,讨论了其具体内涵,即独有规范与普遍规范,诚实的错误、疏忽与故意,对知识体系、奖励系统与社会危害。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科学规范问题、动机黑箱特征和危害判断标准模糊是导致科研不端认定争议的主要原因,提出科研不端的认定流程,并结合不可重复现象,做出具体阐释。指出,科研不端认定应由小同行主导,确保客观性;程序透明,实现公正性;有本土标准,体现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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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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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我国湿热带型电气设备的研制历史及现状,湿热带地区采用普通电气设备的危害后果,湿热带地区电气设备选型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等几个方面,论述湿热带地区采用湿热带型电气设备产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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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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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鉴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的主观故意情节明显,易于识别,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则因其主观故意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应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移送标准,则分歧较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情对后一种情形下的涉嫌犯罪移送标准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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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昊;
华佳峰;
陈希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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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标准修订背景近年来,机动车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阻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通行,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针对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事件多发的现象,为有效提高管控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纠纷,各地交警逐步采用电子监控设备,通过视频动态取证、图像抓拍等技术对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进行非现场取证执法。江苏、湖北等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还不断创新取证方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移动式预警巡逻机器人等进行非现场取证,加大查处力度,持续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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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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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涉黑组织控制潍坊三分之二海域”“如果我不高兴,全山东也别想吃一个好的海肠”……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曝光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中,山东潍坊王雷案的犯罪情节格外引人关注。狂妄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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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桓;
谢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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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对海关行政处罚有重要影响的条文一/首违免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处罚要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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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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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以其人员伤亡之惨烈、经济损失之巨大、危害后果之严重而令世人惊骇。江苏省盐城市两级法院对该案所涉被告人的集中系列宣判虽然在法律层面为其暂时画上了休止符,然而,无论是被害家庭身心创伤的抚平,还是生态环境的修复,恐怕都还需漫长时日。客观审视和评价司法机关的相关判决,不仅仅是为了“复盘”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令后来者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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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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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曰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中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新规引发网友点赞。“首违不罚”,意味着一些常见且难免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不熟悉某地路况的司机第一次违停、压线,不熟知行业税法的创业者初次保管账簿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当事人有可能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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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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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细化了“过罚相当”原则,新增加一些人性化条款,如“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