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8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8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325229篇;相关期刊45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2013年第三届全国情报学博士生学术论坛、第四届数字时代出版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网络侵权的相关文献由760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朱巍、万晓玲等。
网络侵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25229篇
占比:99.74%
总计:326092篇
网络侵权
-研究学者
- 徐伟
- 朱巍
- 万晓玲
- 刘明
- 张新宝
- 张楠
- 李雁凌
- 薛腾
- 赵娜萍
- 赵静
- 陈娇
- 黄莺
- 于国富
- 付世利
- 付岩
- 任鸿雁
- 何惠芳
- 侯晓龙
- 侯颖颖
- 信萍萍
- 冯晓萌
- 刁胜先
- 刘在胜
- 刘宾
- 刘庆
- 刘志芳
- 刘智连
- 刘曙光
- 刘沁娟
- 刘涵
- 史学清
- 叶明霞
- 向高飞
- 吴志强
- 吴汉东
- 周春慧
- 唐红
- 孙光海
- 孙燕平
- 孙许娜
- 孙远钊
- 宋伟锋
- 左健
- 廖勇
- 张凤达
- 张璐
- 张茹冰
- 张莹莹
- 彭建峰
- 徐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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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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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了,"直接获利"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注意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通过立法回溯,"直接获利"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然而我国既无"替代责任"的法律基础,又缺乏"控制能力"的构成要件,故"未获利"并非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直接获利"也非归责条件。实践中存在"直接获利"认定标准偏低而"较高注意义务"偏高的问题,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正常的商业获利而被认定为对涉案内容具有主观过错。基于此,限定"直接获利"的情形,降低"较高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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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倍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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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错误通知赔偿责任旨在救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与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比较解释与体系解释下的应然结果,否则将背离“通知-删除规则”的根本目的,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被架空且违反了权利与风险对等原则。错误通知赔偿责任的认定应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因素包括权利人违反注意义务、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因素包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用户不构成侵权。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亦可类推适用于网络用户的错误反通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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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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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了“通知移除规则”,但实践中各电商平台上假借知识产权维权名义发出的恶意通知层出不穷;“通知移除规则”天然的快捷性、电商平台“流量为王”的特点与15日等待期的规定恰为这一现象的背后成因。然而实践中对恶意通知的构成认定尚存争议,因此有必要依照立法表述将恶意通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拆分,具体包括:在客观层面确立合格通知所应当包含的要件,反面推理得出不符合合格通知即为错误通知;在主观层面厘清恶意的内涵及其三种常见司法形态。寻求对恶意通知的规制路径时,应当注意电商平台与司法机关之间协同合作:应适当赋予电商平台自主权,允许其设置担保机制、建立信用分层名单;同时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准许被通知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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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柳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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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短视频、网络直播、算法推荐等新型著作权纠纷不断增多,互联网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日益显现。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网络版权问题有所涉及,但现实中还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建立与时代相适应的、更加体系化的综合保护机制。本研究旨在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新特点,探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的现实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构造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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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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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海量数据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紧密融合在一起,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开发程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频发,这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分析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保护现状,总结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保护存在的困境,最后从法律救济机制、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立法三个层面提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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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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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网络侵权概述网络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以网络为媒介,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的成立,需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侵权的类型既包括对公民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人格权的侵犯,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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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宇;
谭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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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能够获取并下载目标网页中包含目标资源的新型链接工具,在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目标平台点击率、创作者流量及收益等造成了影响,并妨害了平台“独家合同”的使用。用新型链接技术下载的数据资源应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此类作品对平台运营商及创作者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但目前对新型链接技术使用的法律规制尚未引起重视。有必要从该技术的运行原理及方式出发,针对其给数字经济主体造成的损害,以Robots协议从技术层面限制,否定“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并追究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审慎适用刑事责任,并重视链接使用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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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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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红旗规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的适用规则。文章在厘清“红旗规则”实质内涵和规则认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叙述美欧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内容,并基于一般注意义务,从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和第三人特定行为三个角度对于“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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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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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裸奔"不仅侵犯个人私权,也对社会安全治理构成了威胁.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以及保护模式的体系性欠缺致使其保护机制存在掣肘.针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频发的现状,应基于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互相分离的逻辑起点,围绕起诉主体范围、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多维面向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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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Jing;
赵静;
Wang Qianqian;
王倩倩
- 《2013年第三届全国情报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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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网络参与者的普遍关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非授权访问路径跟踪、用户个人信息买卖和利用个人注册信息恶意骚扰及犯罪。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具有侵权更容易、造成的侵害范围更广、侵权的管辖难以确定、侵权取证艰难、侵权责任人难以确定等特点。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可以从技术手段、法律规范和自我防护三个方面解决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在合理解决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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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金菊
- 《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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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科技进步引导的互联网传播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侵权特别是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增多,影视作品的网络法律维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为网络的虚拟化特征,导致网络侵权案件中对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的确定与一般侵权案件均有区别.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与规章,根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特征,分析其归责原则,确认其法律责任,确保准确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网络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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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庆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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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进行一下探讨,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中更准确有效的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提供些许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仅用了一条不到200字的规定对网络侵权进行规范,其内容确实有限,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rn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除《侵权责任法》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与之相比,《侵权责任法》是目前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中效力最高的,但在处理网络侵权问题时,如何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rn 网络侵权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互联网普及和发展的速度,已远远超出民众网络法律知识增长速度.因此在拓宽人们的信息传播渠道、给人们提供自由便捷网络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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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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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会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这是通知移除制度有效实施的预设前提.然而,经验事实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往往并没有积极移除侵权内容.这导致了通知移除制度未能如立法者所预期般有效抑制网络侵权的发生.通知移除制度有限性现象的发生,直接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衡守法和违法的成本收益后,往往选择了宁可违法,也不愿移除侵权内容;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造成了冲击.同时,通知移除制度本身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导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性守法成为可能.正视通知移除制度实践效果有限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评估目前的理论研究状况和实践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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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 《第四届数字时代出版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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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百度文库案"为代表的诸多网络侵权案中,网络服务商都以"避风港原则"自保,然而我国"避风港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明知"或是"应知"规定含混不清,一概排除"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合理,著作权人发出不合法通知的效力等规定不明确,移除的范围和时间不具体等.面对这些问题,我国未来的数字版权保护,无论是理论层面、立法层面还是版权合作模式层面,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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