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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8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8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325229篇;相关期刊45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2013年第三届全国情报学博士生学术论坛、第四届数字时代出版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网络侵权的相关文献由760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朱巍、万晓玲等。

网络侵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48 占比:0.26%

会议论文>

论文:15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25229 占比:99.74%

总计:326092篇

网络侵权—发文趋势图

网络侵权

-研究学者

  • 徐伟
  • 朱巍
  • 万晓玲
  • 刘明
  • 张新宝
  • 张楠
  • 李雁凌
  • 薛腾
  • 赵娜萍
  • 赵静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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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黄梦颖
    •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了,"直接获利"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注意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通过立法回溯,"直接获利"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然而我国既无"替代责任"的法律基础,又缺乏"控制能力"的构成要件,故"未获利"并非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直接获利"也非归责条件。实践中存在"直接获利"认定标准偏低而"较高注意义务"偏高的问题,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正常的商业获利而被认定为对涉案内容具有主观过错。基于此,限定"直接获利"的情形,降低"较高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 熊倍羚
    • 摘要: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错误通知赔偿责任旨在救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与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比较解释与体系解释下的应然结果,否则将背离“通知-删除规则”的根本目的,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被架空且违反了权利与风险对等原则。错误通知赔偿责任的认定应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因素包括权利人违反注意义务、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因素包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用户不构成侵权。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亦可类推适用于网络用户的错误反通知行为。
    • 柳文杰
    • 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了“通知移除规则”,但实践中各电商平台上假借知识产权维权名义发出的恶意通知层出不穷;“通知移除规则”天然的快捷性、电商平台“流量为王”的特点与15日等待期的规定恰为这一现象的背后成因。然而实践中对恶意通知的构成认定尚存争议,因此有必要依照立法表述将恶意通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拆分,具体包括:在客观层面确立合格通知所应当包含的要件,反面推理得出不符合合格通知即为错误通知;在主观层面厘清恶意的内涵及其三种常见司法形态。寻求对恶意通知的规制路径时,应当注意电商平台与司法机关之间协同合作:应适当赋予电商平台自主权,允许其设置担保机制、建立信用分层名单;同时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准许被通知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 张圣强
    • 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网络侵权认定与责任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适用方式不明确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使得该规则在适用上仍存在错误通知频繁难以规制、必要措施采取不当以及反通知后的合理期限难以确定等问题。针对现行法律规制不足,应对错误通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必要措施的采用以柔性规则解释以及在等待期上设定上限并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权的方式以解决适用中的难题。
    • 郭柳麟
    • 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短视频、网络直播、算法推荐等新型著作权纠纷不断增多,互联网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日益显现。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网络版权问题有所涉及,但现实中还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建立与时代相适应的、更加体系化的综合保护机制。本研究旨在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新特点,探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的现实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构造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 陆凯
    • 摘要: 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海量数据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紧密融合在一起,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开发程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频发,这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分析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保护现状,总结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保护存在的困境,最后从法律救济机制、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立法三个层面提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保护机制.
    • 李志芹
    • 摘要: 一、网络侵权概述网络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以网络为媒介,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的成立,需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侵权的类型既包括对公民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人格权的侵犯,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 李清宇; 谭理文
    • 摘要: 当下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能够获取并下载目标网页中包含目标资源的新型链接工具,在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目标平台点击率、创作者流量及收益等造成了影响,并妨害了平台“独家合同”的使用。用新型链接技术下载的数据资源应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此类作品对平台运营商及创作者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但目前对新型链接技术使用的法律规制尚未引起重视。有必要从该技术的运行原理及方式出发,针对其给数字经济主体造成的损害,以Robots协议从技术层面限制,否定“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并追究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审慎适用刑事责任,并重视链接使用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 张松
    • 摘要: “红旗规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的适用规则。文章在厘清“红旗规则”实质内涵和规则认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叙述美欧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内容,并基于一般注意义务,从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和第三人特定行为三个角度对于“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展开探讨。
    • 唐守东
    • 摘要: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裸奔"不仅侵犯个人私权,也对社会安全治理构成了威胁.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以及保护模式的体系性欠缺致使其保护机制存在掣肘.针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频发的现状,应基于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互相分离的逻辑起点,围绕起诉主体范围、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多维面向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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