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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65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不作为犯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丹、李世阳、王昭武等。

不作为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9 占比:45.5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33%

专利文献>

论文:165 占比:54.10%

总计:305篇

不作为犯—发文趋势图

不作为犯

-研究学者

  • 刘丹
  • 李世阳
  • 王昭武
  • 陈兴良
  • 陈文昊
  • 陈洪兵
  • 乔静
  • 刘冬明
  • 史恩竹
  • 周佳仪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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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张晓媛
    • 摘要: 德日刑法理论的“期待说”侧重从规范视角来考察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虽然值得肯定,但“法所期待行为”与“防果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对“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过作为义务的要求,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同等看待,过于忽视了两者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不作为因果关系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与作为义务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应当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来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然后在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来解决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责性。
    • 喻浩东
    • 摘要: 通说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样适用条件公式,但条件公式的适用实际以行为与结果间合法则性关联的查明为前提。在介入自由意志决定的场合,由于做出该决定的主体并不受到其他主体合法则性的支配,因而无法确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就会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条件公式遭遇的这一困境,无论是刑事政策进路还是概率提升进路的风险升高理论都无法予以消解。应当承认心理因果关系作为新的非法则性的因果关系类型,将自由意志介入下的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纳入到不作为心理因果关系的思考范畴当中。对不作为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采用规范论的思维,将其区分为第三人介入和被害人介入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应当假设负有义务的第三人会合乎规范地行事,在此基础上来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对于后者,应当考察行为人怠于提供正确信息的不作为是否剥夺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自我救助决定的机会。
    • 张小宁
    • 摘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在于:如果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则以作为犯的规定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构成类推,如果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规范结构,又无法证明不真正不作为具有原因力。德国刑法学破除该二难推理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解释论的成果最终实现了立法突破,即1975年德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制定。日本法未能实现如德国法一样的转变。德日两国的不同经验足以引起我国刑法学的重视。为了解决理论争议及实务问题,应当先从立法上奠定解决该问题的基础,即参照德日等国的立法规定,在总则中设定关于不作为犯的处罚条款。
    • 陆诗忠
    • 摘要: 犯罪着手行为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介于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之间的“犯罪着手”和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犯罪着手”.有关复行为犯、原因自由行为(犯罪)、不作为犯着手的传统见解存在着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需要重新认识.
    • 伍淑平
    • 摘要: 【要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认定“情节恶劣”,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监护人拒不履行教育、保护子女的法律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做到精准指控。【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女,1972年5月出生)与被害人唐某某(女,2006年3月29日出生)系母女关系。2014年初,被告人白某某与黄某(已死亡)开始同居关系。2014年底,白某某与唐某某生父唐某诉讼离婚后,唐某某由白某某抚养,并随其与黄某共同生活。
    • 谯冉; 李虹轩; 赵炜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自杀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应受理求助范围,但是网络自杀类警情又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求助类警情,对该类警情的处置不仅要具备危机心理干预、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能力和经验,而且需要对网络自杀的现状、常见原因、自杀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有相当的了解和认知。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当前大数据下网络自杀类警情处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裨益于警务理论与实践。
    • 魏汉涛; 向梅
    • 摘要: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 方泉
    • 摘要: 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宗族社会治理和连带责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自秦至清,均设有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宗教教义,迄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设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普通法在传统上虽持反对立场,但例外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从损害原则出发,在缺乏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一般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不法损害,应当入罪.从立法效果上,则可呼应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目的.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罪名体系现状及立法习惯,可以将见危不救罪设于第四章遗弃罪之后.总之,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应对罪名数量脱敏,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
    • 李世阳
    • 摘要: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 李世阳
    • 摘要: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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