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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

过失犯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91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过失犯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胡洋、江溯等。

过失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34.8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68%

专利文献>

论文:191 占比:64.53%

总计:296篇

过失犯—发文趋势图

过失犯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胡洋
  • 江溯
  • 乔远
  • 俞小海
  • 储陈城
  • 刘洋
  • 姚佳
  • 姚健
  • 张鑫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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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涵杰; 林子钰
    • 摘要: 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类型,在我国刑法中占据大量篇幅,然而业务过失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薄弱地带,理论上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尤其是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模糊不清,因此应当在厘清过失犯的构造后明确很大一部分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根据空白罪状进行认定,同时利用过失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明确能够认定业务过失注意义务的空白罪状范围。同时通过信赖原则和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等注意义务阻却事由限制业务过失的成立范围。理解业务过失注意义务标准和空白罪状之间的关联。
    • 郑天城
    • 摘要: 对于正当防卫打击错误问题,理论上存在无罪说和有罪说的分野。无罪说立足防卫人视角,过分强调防卫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导致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并不足取。有罪说虽正确地认识到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的义务,防卫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提出的在责任层面援引打击错误原理的方案,其理论根基存在明显缺陷,也难谓之合理。由于防卫行为缺乏目的性指向,防卫人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唯此,解决正当防卫打击错误的合理路径只能从过失犯教义学中寻觅,亦即防卫人原则上对第三人成立过失犯,只有当防卫人欠缺个人注意义务能力或防卫结果在客观上不具有避免可能性时,才阻却过失不法。以过失犯为原点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直面问题的本质,不再受困于繁杂的学说迷局。
    • 刘纯燕
    • 摘要: 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能是过失犯。在业务监督过失犯罪中,宜运用重视规范性判断的客观归属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根据客观归属理论中的危险增加理论,不宜限制被监管者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只要监管者的不当监管行为增加了被监管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危险,当被监管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可以将结果归于监管者。在单位环境污染案件中,单位可能成为业务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单位内部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自然人也可能成为业务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
    • 马永强
    • 摘要: 当前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困境,既源于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更与司法适用中对过失犯刑法教义原理的回应缺失有关。其症结集中体现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中教义学理论视角缺失带来的海上交通肇事犯罪判断的形式化。由于存在唯结果论的认定误区,当前的司法认定不仅在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方面存在形式化与粗放化问题,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性这一重要的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认定,亦存在实质性判断不足的缺失,致使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缺乏必要宽宥与出罪路径。结合过失犯理论中不法判断实质化与个别化的最新理论进展,应在司法认定中分别建立注意义务违反以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规范化及实质化认定标准,完善司法出罪路径,以纠偏当前实务中对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的形式化症结。
    • 史山庚; 张依萱
    • 摘要: 风险社会对过失犯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将过失犯成立与否简化为过失成立与否,其缺陷在于:故意犯所对应的意志归责论并不适用于过失犯;忽略了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客观上存在的不同;缺乏预防上的有效性.在过失犯的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可以突出故意犯与过失犯二者在客观构成方面的不同,明确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逻辑及内容,符合限定过失犯成立的初衷和新过失论的发展方向,新过失论与修正的旧过失论并无实质性差异.
    • 王胜华; 牛凯
    • 摘要: 目前学界对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研究已经从宏观转向微观,即从最初广泛的被害人教义学的整体建构,到现在特定的细节考虑,但是两方面内容并没有很好地进行统一,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是否可以阻却违法的问题上.刑法教义学分别提出注意义务的结构化处理、回溯禁止理论的结构化处理和共同犯罪理论的结构化处理等方案,但几乎均是在疑难案例出现之后的理论修正,为此需要进一步回归到基础理论,并从中提取特定的处理方案.正犯理论不仅面临自身嫁接的问题,还带来了正犯理论本身蕴含的问题;被害人教义学分别存在扩张和阻却两种趋势,但自相矛盾;社会相当性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但面临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质疑.基于此,需要根据刑法目的在被害人自我决定和刑法家长主义之间寻求平衡点,进一步构建"需保护性"的教义学效果,以此来判定是否需要阻却违法,具体可行措施包括考察风险创设、行为正当与结果认知等.
    • 陈毅坚
    • 摘要: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 林铧婷; 谢雄伟
    • 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正意义重大,兼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在罪过形式上,应当将此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过失,这既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又符合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危害后果上,应当依同位解释规则将条文中的"传播严重危险"作出实害化解释,使之既符合"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并列构成要件的法条设置,又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成为"口袋罪名".
    • 刘俊杰
    • 摘要: 在过失犯中采纳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既有实定法依据,也能够解决实务中践行传统过失审查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保证归责范围的妥当性。要使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的教义学成果在实务中落地生根,必须结合实务案例确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南。首先,合义务替代行为是最低限度的符合全部注意义务的行为。其次,应当区分风险,在假定因果流程中需要考虑的是与行为人所创设风险之实现有关的"关联风险",而要避免的"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时空关系进行判断。最后,应当判断是否确定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在不能确定能否避免结果发生时,应采取风险升高理论;但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时,可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 梁洪瑞; 宋义杰
    • 摘要: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都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在故意的场合中都具有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四条仅在达到既遂时才可成立过失危险犯.对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过失犯,在加重结果未出现时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既遂定罪量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仅在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都具有过失时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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