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6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793篇;相关期刊325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等;恶意透支的相关文献由744位作者贡献,包括杜冰倩、孙玉仁、范豫等。
恶意透支
-研究学者
- 杜冰倩
- 孙玉仁
- 范豫
- 姚晓红
- 张磊
- 徐华玲
- 杨长红
- 淮金
- 邵祖华
- 陈业雷
- 陈薇
- 任殿利
- 傅跃建
- 刘丛薇
- 刘宪权
- 刘晓溪
- 刘洋
- 叶萍
- 吕敏
- 吴俊
- 吴博雅
- 吴振雄
- 吴龙龙
- 周艳萍
- 唐继红
- 姚佳
- 孙利国
- 孙建平
- 安海涛
- 宋玉长
- 张代响
- 张宇
- 张强
- 张明楷
- 徐悦
- 朱绩新
- 李从付
- 李冰
- 李钦禄
- 杨威望
- 杨端
- 林建伟
- 桂亚胜
- 江海洋
- 潘庸鲁
- 熊琪
- 王冰
- 王冲
- 王勤昌
- 王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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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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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包括申请、审批环节缺乏监管以及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为了加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规制,必须要强化法律追责,对其犯罪本质进行明确,从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金融法治环境的优化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必须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追责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成立要件、犯罪类型、形态等的整体考察,将这种行为独立入罪,从而提升惩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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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宇;
吴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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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复杂多样,尽管新修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确定了具体标准,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持卡人的范畴认定应采取限缩范围,身份证明真实即可认定持卡人,财产证明的真假不影响其认定;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维度予以界定;对于催收问题,要注重"有效催收的"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地位,更要切实把握对"阻却有效认定"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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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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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与时代的发展,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因此产生的民事、刑事案件就变得越来越多。而在社会中关于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众多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型犯罪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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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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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文书数据显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绝对比重,2018年司法解释修改生效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量及比重都有所下降,但是还是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有必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限缩解释.首先,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应坚持透支行为必须满足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构造的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透支行为之后产生;其次,应注意区分信用卡透支行为与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贷款行为,对后者应以其他犯罪处断;再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定位为客观处罚条件,以便进一步限缩入罪边界;最后,应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限缩界定“有效催收”与“透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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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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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文书数据显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绝对比重,2018年司法解释修改生效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量及比重都有所下降,但是还是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有必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限缩解释。首先,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应坚持透支行为必须满足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构造的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透支行为之后产生;其次,应注意区分信用卡透支行为与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贷款行为,对后者应以其他犯罪处断;再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定位为客观处罚条件,以便进一步限缩入罪边界;最后,应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限缩界定"有效催收"与"透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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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无锡分行课题组;
吴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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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消费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信用卡业务方兴未艾,对商业银行实现客户数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带动业务收入增长与整体业务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由于客户资信水平参差不齐,信用卡业务也面临着恶意透支和不良上升的风险。本文着眼信用卡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基于某商业银行W分行信用卡业务现状和特点,进行成因分析,给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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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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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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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铭
-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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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数量最多、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央行公布,截至2010年我国已发行信用卡约2.36亿张,信用卡消费数额也随之快速增长。然而,为更多地占有市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存在审核门槛较低,单纯追求发卡量、使用金额增加的问题,导致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大量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解释”)出台,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文中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与用卡人分离情况下对主体的认定,以及检察工作层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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