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专利文献1567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理论学习与探索、法学等;
严重不负责任的相关文献由68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炜、李世阳、李春波等。
严重不负责任
-研究学者
- 赵炜
- 李世阳
- 李春波
- 李轩甫
- 杨月
- 汪朝晖
- 何元福
- 佚名
- 作明
- 侯国云
- 刘纪世
- 刘莹
- 卢晓
- 叶逗逗
- 吴奕刚
- 吴林江
- 吴禹辰
- 孙少波
- 宋丽霞
- 宋久华
- 宫厚军
- 尹东华
- 崔希俭
- 廖新生(图)1
- 廖波
- 张建
- 张艺伟
- 张赞宁
- 徐强
- 徐得均
- 操昭晨
- 朱孝东
- 李书兆
- 李光林
- 李兰英
- 李希慧
- 李扬
- 李斌
- 李晓军
- 李治国
- 李薇薇1
- 林策
- 樊凤岐
- 洪家宁
- 滕抒
- 牛红宇
- 王宁
- 王芷斌
- 王蜜
- 田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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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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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阿姨在超市购物时突然摔倒,超市工作人员呼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张阿姨表示,其是超市的常客,2019年10月某日上午,其在该超市地下一层的水果区购物时,突然摔倒在地,后发现地上有很多水渍。事发后其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张阿姨认为,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作为为超市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对其摔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超市和保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超市以其将保洁服务外包给某保洁公司为由不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阿姨遂将超市和保洁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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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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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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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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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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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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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客观要件,具体是指极为严重的对医疗注意规范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为.其中注意规范的划定需要借助“汉德公式”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权衡,在排除日常生活规范后,选取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本罪相契合的规范内容;医疗过失的行为样态具体体现为不履行、履行标的出现错误、履行时间有瑕疵、履行方式不恰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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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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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条文内容以及通过比较该罪与其他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该罪的条文与刑法整体存在着逻辑矛盾,且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2)该罪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矛盾,导致大量法律条文的失效,不仅有违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且以刑罚的方式屏蔽了邮政工作人员合法的罢工权.综合得出结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废除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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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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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关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而认定本罪的重点在于其中三个方面要素的司法认定,即"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学界对这三个要素的讨论和认定亦存在多种疑问和讨论.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具体分析每个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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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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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前,医师负有审查器官捐献人身份的义务,若违反了亲自诊察的注意义务,移植了从不合法途径获得的活体器官,对之并不能一概以"医疗事故罪"追责;若已履行了审查义务,可依据信赖原则阻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若未履行审查义务,则无法以正当业务行为和患者的承诺阻却其违法性,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若过失移植了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因其不明知或应当知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故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如果其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则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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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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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东佛山市纪委监委公布《执纪审查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执纪审查审理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执纪审查质量问题.不管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提拔或转岗,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调离纪检系统的,由干部监督部门将问题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单位依纪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