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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及破除路径

         

摘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在于:如果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则以作为犯的规定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构成类推,如果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规范结构,又无法证明不真正不作为具有原因力。德国刑法学破除该二难推理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解释论的成果最终实现了立法突破,即1975年德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制定。日本法未能实现如德国法一样的转变。德日两国的不同经验足以引起我国刑法学的重视。为了解决理论争议及实务问题,应当先从立法上奠定解决该问题的基础,即参照德日等国的立法规定,在总则中设定关于不作为犯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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