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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0篇、专利文献2190篇;相关期刊8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共同正犯的相关文献由119位作者贡献,包括桥爪隆、王昭武、姜瀛等。

共同正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0 占比:5.19%

专利文献>

论文:2190 占比:94.81%

总计:2310篇

共同正犯—发文趋势图

共同正犯

-研究学者

  • 桥爪隆
  • 王昭武
  • 姜瀛
  • 林亚刚
  • 赵新彬
  • 陈家林
  • 陈洪兵
  • 黎宏
  • 乔远
  • 何荣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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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徐岱; 王沛然
    • 摘要: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已成为立法趋势。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但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应将对公司有实质控制权的非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为解决认定各行为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应准确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行行为与组织、指使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判定行为性质。只有明确信息披露犯罪的追责范围,实现对少数犯罪幕后主体的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源上治理信息披露犯罪,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 于润芝
    • 摘要: 共同正犯脱离的因果关系切断标准注重脱离前后的物理因果流程,但已造成的物理性因果在事实上常常难以改变,而其规范性修正与单独正犯中止的理论存在冲突.共同正犯的心理因果联系既实现结果归属,也为没有直接导致既遂结果的共同正犯奠定正犯责任,却不能成为认定共犯故意的充分根据.共同正犯的脱离,只要积极阻止行为能够切断脱离者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心理因果联系,不论先前行为残留的物理影响,最多只负帮助犯之责;如果因积极阻止行为或客观情势改变,脱离者对于其余共犯继续犯罪没有预见,即使事实上残留因果影响,亦无需对结果负责.
    • 李昱
    • 摘要: 对于过失共同正犯,学界的观点分为否定说与肯定说.基于立法条文的否定说忽视了刑法解释论的能动性,基于过失犯本质的否定说的基础是已经逐渐被抛弃的传统旧过失论,基于共同正犯本质的否定说不具有立场上的一贯性,基于效用论的否定说则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的立场可资赞同,但其论证进路应当从存在论上的个体性归因转变为规范论上整体性归责.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危险整体"的形成,故意共同正犯主要通过主观犯意联络达致"危险整体",过失犯主要通过客观要素形成"危险整体"."危险整体说"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做出妥当的解释.
    • 日桥爪隆; 王昭武(译)
    • 摘要: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本人的财产状况,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得本人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对于背信罪的共同正犯,无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特别限定,凡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的,事实上就已经被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或者实施了积极的参与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根据究竟是以行为人自己还是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而处分财物,可以区分侵占罪与背信罪,但这种区分不具有排他性,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处分财物的,虽然也可以成立背信罪,但应优先适用侵占罪。
    • 张雅然
    • 摘要: 共犯本质所指的应当是包括共同正犯人在内的广义共犯的“共同性”问题,应当以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归责为中心,同时“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对狭义共犯也应当适用。共犯本质就是对共同犯罪中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缺乏独立或直接因果关系、且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共同性”的犯罪人,被整体评价的标准和理由的探究。应当基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寻找行为共同论在我国共犯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贯彻个人责任原则的实现。
    • 刘明祥
    • 摘要: 德、日等国采取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体系的刑法,为解决这种犯罪参与体系带来的对身份犯的共犯处罚不均衡的问题,其不得不对身份犯的共犯设特殊例外的定罪处罚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对身份犯的共犯的处罚更为合理,但是却带来了刑法解释论上一些新的弊病.我国刑法采取不同于德、日刑法的单一正犯体系,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规定和单一正犯的解释论,无论是真正身份犯还是不真正身份犯中的共同犯罪案件,采取与非身份犯中的共同犯罪同样的定罪处罚规则,均能得到恰当的处理,因此,不应借鉴德、日的身份犯的共犯解释论.
    • 陈祖瀚
    • 摘要: 我国 《刑法》 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 未遂、 中止、 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 陈菲
    • 摘要: 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断修正与发展,具体表现为要求共同计划应本身具有犯罪性以及间接欺诈不应纳入心理要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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